作者COX1 (帥啊 馬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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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李碧君自白認罪 緩起訴兩年
時間Sat Nov 4 16:17:38 2006
我還能說什麼?
便宜他了
肯說實話就是不用罰那麼重
你要硬凹 一切從重量刑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1103/4/61w5.html
台北地檢署偵辦國務機要費弊案,昨天依刑法偽證罪、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將李碧君
提起公訴,但因李女自白其偽證犯行,並在公務員發覺前自動更正補繳完畢,檢察官特別
予以緩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種村碧君(日本國人,又名「李碧君」、「李淑雅」)於十月十二日、廿七日
、卅一日三次在查黑金中心以證人身分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對於「其本人所消費付款取得
以及其向他人索取之發票,何以會被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等事項時,竟連續偽稱該等發
票其係交予替陳水扁總統執行某對外秘密外卅一交工作之代號「甲君」者,以配合曾天賜
前述不實說詞。
至九十五年十月卅一日下午,李碧君經檢察官當庭改列為涉偽證罪嫌之被告,並告以曾天
賜已坦承有偽證犯行後,李女始坦承自己做偽證,並供稱其交付發票之對象均係總統夫人
吳淑珍而非「甲君」。李女並主動向檢方供稱,她已另徵得吳文清同意,擬由吳文清出面
向檢察官偽稱,指其亦在曾天賜、「甲君」、李碧君之間扮演傳遞發票的角色。
檢察官隨即於同日十八時許傳喚吳文清到庭,吳文清具結後證稱其確曾與李碧君、曾天賜
商談後,同意日後於檢察官傳訊時配合而為虛偽之證言。
由於李碧君自白其偽證犯行,且其所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犯行,逃漏稅捐金額僅數萬元,
並在公務員發覺之前已自動向該管機關申報更正補繳完畢。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及參
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均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緩起訴期間均
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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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raxxar82:加上林德訓及陳鎮慧就三個人坦承犯行了 202.132.244.50 11/04 16:23
→ raxxar82:曾天賜忘了 四個 目前只差馬永誠跟扁嫂了 202.132.244.50 11/04 16:27
→ raxxar82:馬永誠應該會先一步承認吧 其他人都認了 202.132.244.50 11/04 16:30
→ raxxar82:畢竟他只是個白手套罷了 202.132.244.50 11/04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