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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 別開第52條玩笑 呂育綺 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豁免權規定,總統任內犯罪究竟可否先查後訴?犯內 亂外患以外之罪未受罷免解職,卸任可否再訴究? 查憲法第五十二條條文內容:「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外,非經罷免或解職 ,不受刑事上之訴究。」解職當然包括因判刑、彈劾、罷免等強制性去職 ,及自動與被迫辭職,反正就是總統下台一鞠躬的意思,其詞甚明殆無疑 義。至於「訴究」兩字比較模稜兩可,若顧名思義按字面解釋,應該指起 訴追究,但因國務機要費弊案牽扯政治,挺扁倒扁兩方各自表述。 總統總攬政務代表國家,地位崇隆,憲法五十二條賦予元首免責特權係對 其職位表示尊重,否則元首動輒得咎,如何推動處理國務,然而這並非表 示總統就可以目無法紀的肆無忌憚胡作非為,因所謂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只是暫時不能進行刑事追訴程序而已,非是毫無刑責,卸任仍得追訴處罰 ,依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卸任前追訴時效應停止進行,且總統犯罪,被 害人對該不法侵害猶得實施正當防衛、請求侵權賠償(卸任後)。 有認為阿扁總統尚在位,其犯行由偵查至審判都在豁免範圍內,貪污主犯 豁免,共犯亦無從歸屬論罪,甚至天真認為只要不被罷免解職,日後亦不 得再行追訴,前者論調尚有討論空間,後者就頗佩服其輩法理天才造詣了 !依法論法,檢察官為保全證據行使急速處分權,有其絕對必要也合法合 憲,刑法設追訴時效旨意,乃防事過境遷證據易湮滅亡失、並警惕偵辦怠 惰,陳瑞仁檢察官基於此,起訴封存「查而未究」,竟有違憲之議,令人 不解,況若主嫌逍遙一輩子,難道「從就主」原則共犯可免訴高枕無憂? 作者為大葉大學學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5.34.102
shenghao:其實這篇作者好像不太懂法律講得不大對 218.167.36.122 11/11 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