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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司法院完成「國民參審條例」草案初稿,使一般國民可擔任參審官,
享有和法官相同的職權,審判如國務機要費案等社會矚目或對社會治安有
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司法院定於下月八日起在北、中、南、東四區舉行
公聽會,希望能在本會期將法案送立法院審議。
依據司法院的規劃,國民參審限於一審的刑事案件,起訴罪名需符合
以下任一款情形: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包括特別法在內
約有八十幾種罪);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的貪汙罪;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的
投票行賄罪;或其他社會矚目、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參審須由被告提出聲請,或由法官依職權裁定,檢察官則無權發動。
但被告如已為有罪的陳述,就不能聲請參審。
要擔任參審官,必須是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廿五歲未滿七十歲,具有高中以上
或同等學歷者,但受破產宣告、曾被判有期徒刑確定、曾因吸毒受觀察勒戒處分、
及參審會影響國民信心等十三種情形時,不能擔任參審官。
此外,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各級首長、民代、現役軍人、警察、法官、
檢察官、律師,或曾任這些專職,以及黨工、神職人員,都不能擔任參審官。
各縣市政府須將符合年齡、學歷的名單造冊,交給各地方法院的遴選委員會,
由委員會抽籤選出法官預估人數的一點五倍,並剔除不合資格者供法院個案之用。
參審案件以三位職業法官加上遴選委員會抽籤出來的四位參審官組成合議庭。
參審官在參審前要宣誓不受請託,不受賄,並謹守秘密,參與審判前,參審官除
起訴書外,不能閱覽卷宗或證物,以免預斷。而為區辨參審官和法官,參審官在
法庭上著一般服裝。
審判長在開始審理前,應告訴參審官被告被起訴的罪名的構成要件,參審官可以
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害人,案件原則上一次辯論終結,辯論終結後,
合議庭七人立即評議,並立即宣示判決結果,評議中參審官和職業法官的票「一樣大」,
對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量刑都可表示意見。
參審官屬無給職的榮譽職,但可領日、旅費,如逃避不執行職務,
可處新台幣十二萬元以下的罰鍰,若有應迴避事項而不迴避,可處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若想影響審判結果而請託參審官,可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卅萬元以下罰金;
若妨害或報復參審官、其配偶、五親等血親等,依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因本條例影響層面大,草案規定試行三年,期滿評估成效,必要時再延長三年。
【2006/11/2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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