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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言必稱祖國的檢察官,親藍立場那麼怕人知道嗎? 真的是噁心至極。 請問張熙懷是中國出生的,還是台灣出生的? 這種自我矮化的交流,真是令人嘆為觀止~ http://www.jcrb.com/n1/jcrb1095/ca557474.htm 非法證據排除:海峽兩岸有何不同 何家弘(主持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今天的證據學論壇由台北地區檢察署公訴 組主任檢察官張熙懷主講。 說到非法證據排除,有學者認為「非法」一詞似過於嚴重,應稱為「違法證據」或者說「 瑕疵證據」。總而言之,非法證據是不規範證據的統稱,依據違法程度的不同可以從三種 意義上使用。第一種為「illegal evidence」,指嚴重違法所獲得的證 據,如刑訊逼供。第二種為「irregular evidence」指違規證據,如 律師不在場所取得的證據。第三種為「improper evidence」指不正當 證據,如用威脅、欺騙、引誘手段獲得的證據。 張熙懷(台北地區檢察署公訴組主任檢察官):我瞭解到,祖國大陸的《刑事訴訟法》一 共有225條,於1996年實施,目前正醞釀著在近年內作一次修改,台灣地區的《刑 事訴訟法》有512條,其特點是修訂頻繁,如在2003年9月1日修改了133條。 ■非法證據排除:有其相應的發展過程 從實體法上說,對於犯罪所得的贓物,在主觀上明知仍予以收受的,構成收受贓物罪。而 從訴訟法上說,違反法定程序而獲得的證據視為非法,應當予以排除。在台灣一起案例中 法官在判決書中說道:本案檢察官和警察所取得的證據違背法定程序,應予以排除。 刑事訴訟法上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指對於具有證明價值或雖為真實的證據,由於取得程 序違法,而予以排除的法則。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經過若干次修改法律才逐步確立起來的。在台灣歷史上,曾經採用過 非常寬鬆的刑事采證原則。體現在:刑訴法關於證據種類並未設置若干限制,比如,鄉公 所之訊問筆錄,仍不失為證據之一種,雖其證明力由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畢竟不是根本 不能採用。警察機關對拘提到案之刑事被告訊問時,未即時告知其可以選任辯護人,固屬 告知義務之違反,但由於並不違反自白任意性規則,可視為有證據能力,如經調查與事實 相符,仍可採用。 ■非法證據排除:實際上是保障人權的體現 刑事訴訟的目的之一在於保障人權,而證據排除規則體現了憲法關於人權保障的規定。倘 證據之取得非依法定程序,而法院若容許該項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有害於公平正 義時,因已違背憲法第8條、第16條所示應依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身自由,貫徹訴訟基 本權之行使及受公平審判權利之保障等宗旨,自應排除其證據效力。在很大程度上,憲法 的很多人權保障規定都落實在刑事訴訟法中,憲法與刑訴法的基本原理有若干相通之處, 比如美國憲法第4、5、6條修正案都是刑事訴訟中保障人權的規定。 當今世界掀起了保障人權的潮流,非法證據排除作為人權保障的一項措施,當然成為19 99年7月台灣司法改革會議事項之一。此次會議內容詳列如下:1.確定無罪推定原則 。2.加強檢察官之舉證責任。3.採行緩起訴制度。4.落實及強化交互詰問之要求。 5.法官僅得依職權調查取證。6.當事人地位平等。7.嚴謹證據法則。8.傳聞法則 及其例外制度9.認罪協商制度引進。10.法院審級功能確立。11.第一審合議制全 面實施。12.法院組織修改。 ■非法證據排除:警察、檢察官、法官一個不能少 2003年9月1日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進一步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法制化。確立了以下若 干證據規則:被告自白任意性規則,證人意見規則,物證取得令狀規則,證人具結、權利 告知,禁止障礙期間訊問、疲勞訊問,權衡原則,傳聞證據排除規則。 在台灣,任何遭拘捕並被指控犯罪的人,均有權在24小時內被帶到法官面前。法官將裁 定,在進一步調查期間是否應羈押此人。其中,警察有權支配16小時,檢察官有權支配 8小時。在訊問期間,禁止疲勞訊問,一般每50分鐘休息一次,並伴有同步錄像,對於 訊問聾啞人由於錄音沒有作用,就更強調實行同步錄像。訊問時禁止有任何侮辱性行為, 像媒體披露的美國士兵將《可蘭經》丟入馬桶的行為,就是一種比殺害伊斯蘭教徒還可怕 的侮辱行為。台灣曾發生一起引火自殺案,自殺者燒傷面積達58%,全身打滿了繃帶, 在此情形下警察對其訊問,法官認定系障礙期間訊問,屬於違法。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 不能把人予以物化。 台灣在刑事訴訟中還引進了「hear-say」(傳聞證據規則),傳聞證據規則要求 證人證言在法庭上接受雙方質證,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時才允許採納庭外陳述。法 官應當通過對證人的察言觀色認定案情,避免持有傲慢與偏見,這樣也可以使被告人通過 與於他有利或者不利證人當面對質,而心悅誠服地走向監獄。傳聞證據是排除證據的一種 ,但不是非法證據,它只是違背了面對面的真實審查原則。 為了保障傳聞證據規則的實施,台灣對拒不作證的證人處罰非常嚴厲,比如一次傳喚不到 庭,就可能罰款3萬元,再傳不到又罰3萬元。當然,基於經濟承受力的考慮,也不會無 休止地罰下去,法官也許會考慮另外再找證人。沒有經濟能力的人也許會被罰做指揮交通 之類的義工。我瞭解的一個偽證案件,最終讓其花600萬元在幾大報紙登載半版的「證 人須知」:作證義務、據實陳述義務、到場義務、宣誓義務,並簽上自己的名字,以引導 公民的作證意識。當然,法律上醫生、律師、牧師等有作證豁免權。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限定更多的還是警察,因為警察更多地承擔偵查職能,容易發生刑訊逼 供,法國作家蒙田說過:「刑訊逼供不足以揭示案件事實的真相,只能考察一個人的忍耐 力,造成『能忍者不吐實,不能忍者吐不實』。」由職能所決定,檢察官和法官更多地偏 向於文案工作,發生刑訊逼供的幾率要少,但可能發生其他非法取證行為,因此都受非法 證據排除規則的約束。這裡順帶提一下,在歷史上,檢察官相當於五品文官。中國第一個 檢察官誕生於1906年,當時沈家本考察歐陸後得出中國適合於建立大陸法系的結論, 並依例創建了檢察官制度,從職能上來說,台灣的檢察官更類似於法國的預審法官。 這裡我們還要搞清證據能力和證據力的區別。證據能力是指證據進入訴訟的一種資格,此 後才產生證明力的問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解決的是證據能力的問題,證據有瑕疵就喪失 了證據能力,因此證據能力是前提條件,它是有和無的問題,而證明力是訴訟的後續問題 ,它是強和弱的問題。形象一點說,警察、檢察官、法官好像在進行一場接力比賽,只是 每一環節都要審查證據是否有證明能力,審查證據的取得是否合法純潔、公平公正,這說 明這場接力賽是一種排除障礙的比賽,所以又如同警察、檢察官、法官三者在進行一項跨 欄比賽。 司法人員違法執法的代價是很昂貴的,這從報紙刊載的一篇文章《違法押人,惡警判賠4 8萬》就可略見一斑。 ■非法證據排除:也不能不分青紅皂白 非法證據規則否定了非法證據的可采性,但如果嚴格地排除所有非法證據,顯然對查明案 情不利。我們絕對不能因為司法人員的錯誤而讓罪犯逍遙法外,比如,對於存在瑕疵的毒 品案件,我們總不能僅僅因為收集證據存在瑕疵,就向罪犯道歉,然後將繳獲的毒品發還 。這就需要法官對個案的利益和整體利益進行權衡。法官應當權衡違背法律程序的程度、 違背法律程序的意圖、事發當時是否有相對急迫的情形、有沒有產生什麼危害性、危害權 益的種類、對被告權益的保護、證據是否必然發現、有無及時破案等等因素之後,決定是 否對違反程序的證據加以排除。當然這是德國的概念,在美國則稱為善意例外和必然發現 。所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從一定意義上說是相對排除。 1.非法言詞證據與非法物證是否絕對排除。 台灣刑事訴訟法對於非法言詞證據取排除態度,但對於非法物證,則可以採信,也即強調 被告人自白的任意性。一般認為供述證據之採取過程如果違法,即系侵害了個人自由意志 ,故而應嚴格禁止,但對於非供述證據(如物證),收集過程如果違背法定程序,則因證 據形態並未發生改變,尚不生不可信之問題。 2.警察違法搜查證據是否絕對排除。 如果一個警察沒有證件進入某一房間發現毒品、研磨機,法官如果認為警察主觀上沒有故 意違背法定程序的情節,手段很平和,對被告權益的侵害不嚴重,獲得毒品的數量又很多 ,考慮到這些毒品一旦流入市面將造成不堪設想的危害,並且所搜毒品作為證據並沒有改 變形態,可以宣佈該證據予以採信。反之,如果某一警察實行搜查時並沒有報告檢察官, 案件的性質並不嚴重,時間又不急迫,那麼就應認定警察規避法律,所取得的證據就不能 採信。 3.私人不法取證能否採納。 在一些涉及家庭關係的案件中,往往會發生私人不法取證的問題,那麼這種情形能否等同 於司法人員的不法取證呢?一般來說,國家通過各種方式教育規範國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 為,但對於公民,肯定不會出現國家工作人員登門上課教育其不要非法取證的情形,也不 可能要求公民在取證前向檢察官報告。況且國家機構作為一種機器每天都在運轉,執法人 員一旦侵權就會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而公民即使違法取證,也僅限於個案,負面影 響較小。因此,在台灣,私人違法取證是可以包容的。當然,對這一點很多學者持有不同 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91.49 KANEDA: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12/19 17:05
starcloud:這時 相信司法這句話都不知道丟到哪去了 140.113.185.96 12/19 17:13
KANEDA:從檢察官講那一句爭議的言論後,這個人就有 140.116.91.49 12/19 17:19
KANEDA:問題了,會把自己情緒之言丟給媒體的。 140.116.91.49 12/19 17:20
KANEDA:你要大家怎麽相信他? 140.116.91.49 12/19 17:21
Happyboy101:果然是中國人打壓台灣之子 阿扁加油220.139.150.228 12/19 17:28
chrislux:連結失效。你要怎麼相信司法呢?XD140.115.218.148 12/19 17:27
Happyboy101:這種記錄 就算你沒說 對岸也會自動改220.139.150.228 12/19 17:31
tonyhome:台灣的司法怎麼能讓中國人賤踏! 211.74.246.6 12/19 18:05
sillycat79:嘻,我猜你整篇內文都沒看,逢中必扁? 140.130.189.30 12/19 18:10
linhsiuwei:他應該是被對岸學者偷婊了 140.119.41.45 12/19 1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