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angle:推薦 推薦自:203.204.177.98 06/04
※ 引述《ChaosCreator (真實)》之銘言:
: ※ 引述《freeclouds (轉變自己生活方式)》之銘言:
: : 如果該副版主跟其原版主一樣會製造一樣的問題時
: : 而且大家已經顯然已知時,對方又一直在被罷免案成立前一在提副版主人選
: : 那麼罷免案會不會沒完沒了
: =>>這個問題簡單,版主的薦任權是小組長可以管制的..
: : 我並沒有說副版主不能當版主阿,只是需要經過申請連署的程序
: : 既然你覺得副版主自然作不好會有人罷免,那你知道罷免和申請擔任版主
: : 那個可行性比較高嗎,罷免案曠日費時,而申請連署案相對容易
: =>>這個就不得不要說明一下,本來的設計就是希望罷免難而申請連署易,
: 但是罷免跟連署的時限其實理論上相同,這個在連署時應該是設定好的..
: 而其實門檻也差不多,若同時採記反對意見,則事實上難度根本沒差。
: 今天會出現問題有個關鍵就在於,使用者把連署看得很簡單,
: 輕視連署的結果造成自己喜愛的看板被個騙子收去玩,
: 事實是沒有人真正重視看板自治的民主過程,輕忽連署本身的效力,
: 但是既然連署已經是藉由基層來行使權力,那麼對於連署結果又必須要給絕對尊重,
: 否則自治精神將蕩然無存。
: : 這是值得討論的問題.這就是我當初想法中比較難以突破之處
: : 但是因為我覺得版主的擔任都需要有民意基礎
: : 既然提案申請連署版主並不會很難,如果大家支持該原版主續任
: : 自然就會提案連署他來當版主了
: : 因為薦任的版主他會擔任版主的理由是因為原版主的的推薦而上任
: : 並無經過大家的連署同意阿,當然在版主發生問題的時候,身為副版主之人
: : 也應該一併負責...
: =>>老實說,我可以理解你的看法,權力的賦予與剝奪的一致性。
: 但我還是覺得多此一舉:P
: 這個成文法會導致一個被薦任版主先天上的權力弱勢,但是權限本身一樣的話,
: 實在沒理由這麼多事,直接視為同一且獨立會比較恰當。
: 而且實務上罷免版主的理由本身小組長是必須嚴加審核的(連署亦然),
: 一般而言為免爭議多採取實務管理行為缺失的審核。
: (例如精華區編纂、PO文章((只有這些看的到))等等)
: 對於看板討論等等抽象的認定往往較為寬鬆,也就是說,除非行為極其嚴重,
: 否則不應處理(這是我當小組長的時候啦:P)
: 既然以版主個人管理行為為罷免標準,連帶負責其實不太必要,
: 罷免本質上就是基層發動的行為,連帶責任的認定交由罷免者決定,沒什麼不可以。
: 也可以省去所謂正副之分,造成無謂的紛爭。
我覺得薦任版主先天上的權力弱勢也是應該的,其實小組長不會刻意去審核副版主的
品行或是過去的文章紀錄或是什麼的,因為根本無從審核起,所以通常版主只要去申請
任命副版主,副版主即可以上任,由此可知副版主的任命只是版主的一個人事裁量權
罷了,當初版主會想找副版主的原因也是因為想分擔版務,而不是想多一個人來做最後的
決策,今天如果發生版主和副版主意見不合時,在治版方面出現分歧的意見時
到底要聽誰的,到底要由誰做決定,照兄臺的說法是,副版主擁有其獨立與版主相當的
裁量權,當然就民主法治程序上的權源來說,誰比較有權力來做決定當然是原版主
副版主只是當初版主任命來輔作版主的職務而已,所以受薦任的副版主天生弱權也是應該
的,其實我當初設計的"多版主共治制度"有點模仿"法國的雙首長制"而"正副版主制度"
是模仿"總統制"的精神加以設計以及改良,但是我都是基於一個理論,"主權在民"
所以就是誰真正擁有民意者才是真正的能夠代民意來行使權力的人,而受薦任的副版主
基本上他只是一個行政權所產生的工具,就像政務官和行政院長一樣,總統有權任命
行政院長,也有權解除行政院長的職務,當然在總統下臺的時候,行政院長依"憲政慣例"
也應該一同下台,行政院長的權限範圍並不亞於總統,但是總統擁有最終的裁量權
可是行政院長有抱怨過自己先天上弱勢嗎?因為他之所以能當院長是因為總統
正如副版主能接任也是因為版主的任命一樣,基本上我沒有強迫每個版都要用正副版主
制度,如果各版主要採用"多版主共治制度"的話當然也可以各版主就變成有獨立的裁量權
而且各其上任都有民意的基礎,當然也是所謂的有權者,比較採取分工的制度
在裁量事情的時候雙方必須協調,各獨立版主都是立足點平衡,就當然無所謂正副的問題
不過唯一不同於"正副版主制度"的是各獨立版主不得薦任副版主而已,這個規定制定後
到時候各版當然可以隨意選擇登記其欲想要使用的制度,以釐清到時候的責任關係
不過我現在存有兩個版主以上的版大部分都會採取使用"多版主共治制度"
所以"正副版主制度"可能是出現在僅有一個版主的版,如果版主想要有人事參政權
大部分都會選此制度,我覺得規範成文化一定比小組長獨立裁量爭議小
因一切與法有據,我很不喜歡人就沒有法源依據下就做任意處分這是身為一個法律人
所要要求的公開,公正,公平的程序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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