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e4:嗯 我們應該多鼓勵他發言 ^&^ 推薦自:61.224.4.249 06/14
※ 引述《moonlike (銀波鏡含)》之銘言:
: ※ 引述《yuoo (夢中飛翔的王子)》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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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劃線部份便是公然侮辱,雖然以同音異字的方式來表達,
: : 但已經達到一般人足以明白的程度.可以依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
: : 提起刑事告訴;同時依民法一百八十四條提出精神損害賠償,還可依
: :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提出侵害名譽的賠償.
: : 另外,就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部份,可提出憲法第二十二條
: : 作為依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 : 均受憲法之保障.」當然包括 擁有健康精神狀態 的權利.
: 呃..憲22是這樣用的嗎?
: 我很久沒碰憲法了不是很確定,
: 可是就我所知憲法的規範對象是國家而非人民,
: 當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
: 必須要是這個侵害是由國家的行為所引起,
: 才能依據憲法主張基本權利受到侵害,這是原則上。
: 至於人與人之間相互侵害權利的事情則並非是憲法所處理的對象,
: 只能依照其他相關的法律如民法等,主張其權利,跟憲法沒有直接的關係。
: 此外憲22則是基本權利的概括條款,
: 在使用的時候要注意到概括條款的性質,
: 當你要主張「擁有健康精神狀態的權利」是屬於憲22保障的對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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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須要說明「擁有健康精神狀態的權利」與前面列舉出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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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相同或相類似值得憲法保障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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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則憲22將會成為一條「垃圾桶」,所有的東西全部塞進去,
: 使得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將沒有任何重要性可言,
: 最後憲法與一般法律也將沒有任何分別,也就不必談民主憲政了。
: 這個想法可以參考葉俊榮老師《憲法乾坤袋》一文,
: 收錄於《珍惜憲法時刻》一書。
: 以上是我的瞭解,所以看到你在這邊提出憲22會有點怪。
: 當然我的想法錯誤的可能性很高,所以你看看就好,不必太認真。
謝謝你提出很有意義的看法,劃線部份很值得參考.
基本上,我在寫我的看法時,所抱持的態度和你的非常相似:
「我儘可能地寫出自己的見解,但不擔保它們一定是正確的.
若有人能提出更正確的看法,那是非常值得高興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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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以我的「出生地」為榮,雖然她是那麼美好.
我也不以我的「居住地」為耀,雖然她是那麼華麗.
我只知道,我是一個完完全全的地球人,
我的祖國,是那浩瀚無邊的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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