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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uoo (夢中飛翔的王子)》之銘言: : ※ 引述《vict (陽光操場)》之銘言: : : 非常歡迎啊... : : 敬請賜教...白吃! : ---- : 劃線部份便是公然侮辱,雖然以同音異字的方式來表達, :   但已經達到一般人足以明白的程度.可以依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 :   提起刑事告訴;同時依民法一百八十四條提出精神損害賠償,還可依 :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提出侵害名譽的賠償. :     另外,就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部份,可提出憲法第二十二條 :   作為依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   均受憲法之保障.」當然包括 擁有健康精神狀態 的權利. 呃..憲22是這樣用的嗎? 我很久沒碰憲法了不是很確定, 可是就我所知憲法的規範對象是國家而非人民, 當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 必須要是這個侵害是由國家的行為所引起, 才能依據憲法主張基本權利受到侵害,這是原則上。 至於人與人之間相互侵害權利的事情則並非是憲法所處理的對象, 只能依照其他相關的法律如民法等,主張其權利,跟憲法沒有直接的關係。 此外憲22則是基本權利的概括條款, 在使用的時候要注意到概括條款的性質, 當你要主張「擁有健康精神狀態的權利」是屬於憲22保障的對象時, 必須要說明「擁有健康精神狀態的權利」與前面列舉出的基本權利 有相同或相類似值得憲法保障的價值。 否則憲22將會成為一條「垃圾桶」,所有的東西全部塞進去, 使得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將沒有任何重要性可言, 最後憲法與一般法律也將沒有任何分別,也就不必談民主憲政了。 這個想法可以參考葉俊榮老師《憲法乾坤袋》一文, 收錄於《珍惜憲法時刻》一書。 以上是我的瞭解,所以看到你在這邊提出憲22會有點怪。 當然我的想法錯誤的可能性很高,所以你看看就好,不必太認真。 -- 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時。 情人怨遙夜﹐竟夕起相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9.15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