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uoo (夢中飛翔的王子)》之銘言:
: ※ 引述《vict (陽光操場)》之銘言:
: : 非常歡迎啊...
: : 敬請賜教...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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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劃線部份便是公然侮辱,雖然以同音異字的方式來表達,
: 但已經達到一般人足以明白的程度.可以依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
: 提起刑事告訴;同時依民法一百八十四條提出精神損害賠償,還可依
: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提出侵害名譽的賠償.
: 另外,就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部份,可提出憲法第二十二條
: 作為依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 均受憲法之保障.」當然包括 擁有健康精神狀態 的權利.
呃..憲22是這樣用的嗎?
我很久沒碰憲法了不是很確定,
可是就我所知憲法的規範對象是國家而非人民,
當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
必須要是這個侵害是由國家的行為所引起,
才能依據憲法主張基本權利受到侵害,這是原則上。
至於人與人之間相互侵害權利的事情則並非是憲法所處理的對象,
只能依照其他相關的法律如民法等,主張其權利,跟憲法沒有直接的關係。
此外憲22則是基本權利的概括條款,
在使用的時候要注意到概括條款的性質,
當你要主張「擁有健康精神狀態的權利」是屬於憲22保障的對象時,
必須要說明「擁有健康精神狀態的權利」與前面列舉出的基本權利
有相同或相類似值得憲法保障的價值。
否則憲22將會成為一條「垃圾桶」,所有的東西全部塞進去,
使得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將沒有任何重要性可言,
最後憲法與一般法律也將沒有任何分別,也就不必談民主憲政了。
這個想法可以參考葉俊榮老師《憲法乾坤袋》一文,
收錄於《珍惜憲法時刻》一書。
以上是我的瞭解,所以看到你在這邊提出憲22會有點怪。
當然我的想法錯誤的可能性很高,所以你看看就好,不必太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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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時。 情人怨遙夜﹐竟夕起相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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