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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借用此板發表一下我對於某些字詞的看法.    如對板友造成困擾,請多多包涵.      例<<辭海>>:    一、比也,見說文;          ︿︿    二、謂可比類之標準也;如律例、法例;    晉書刑法志:「故集罪例以為刑名.」    ︿︿︿︿︿      例<<新華字典>>:    一、(例子)可以做依據的事物:舉一個例子.    史無前例;    二、規定,體例:條例.發凡起立.        〔例外〕不按規定的,和一般情況不同的;    三、合於某種條件的事例:病例.    四、按條例規定的,照成規進行的:    例會.例行公事.            就<<辭海>>對「例」字的解釋而言,    第一項便是「比也」,即可以用來比較的事物.    這應該是「例」字的最基本的解釋,也就是廣義的解釋.    其它各項解釋都是由此衍生出來的.      事實上,任何的事物都可以依據不同的情形    而被用來作為比較的材料,所以,任何的事物都可以成為例.    這和<<新華字典>>裡對「例子」的解釋是一致的.      第二項解為「可比類的標準.」即經過篩選的比較材料,    現行法律學上所講的「判例」就是其中一種.這是狹意的解釋.      當我第一次在板上提到「判例」的時候,所依據的就是    「例」字的廣義解釋,這在和一般人溝通時使用是無妨的;    而一位板友提出質疑時所依據的,便是「例」字的狹義解釋,    他的質疑若是在法律人的討論中提出,那是無可厚非的,    至於在這個板上提出嘛!也是無可厚非的.      這種分歧主要是由於對文字的不同定義所造成的.    也是由於同一樣事物會有不同的稱呼所造成的.    例如:陳水扁(阿扁、陳總統、陳先生)    在一般場合,只要聽的人明白講話的人說的是誰,    那就沒有必要糾正說話的人:「你錯了,他叫陳水扁,不叫陳先生.    那邊那個姓陳的,人家才叫他『陳先生』.」      同理:判決的例子(一個判決、判例)    對一般人而言,聽到判例就會想到判決的例子,    因此,就沒有必要說:「你錯了,它叫判決,不叫判例.    那邊裝訂成冊的判決,才叫判例.」      這叫各有標準,各有定義.和不同的人溝通,    就可用不同的定義---聽的人會明白的定義. -- 我不以我的「出生地」為榮,雖然她是那麼美好.   我也不以我的「居住地」為耀,雖然她是那麼華麗.   我只知道,我是一個完完全全的地球人,   我的祖國,是那浩瀚無邊的宇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55
Pissaro:唉...法學專有名詞,你拿一般字典出來做啥 推薦自:140.112.214.147 06/12
coingate:可不可以別再用模糊焦點了 沒什麼好吵的 推薦自:140.112.213.20 06/12
HsinTai:請你不要自創名詞了~ 推薦自:61.59.230.125 06/12
HsinTai:請說文解字一下什麼是「晶圓」? :P 推薦自:61.59.230.125 06/12
rexboy:法學慣用語要查一般字典? 推薦自:140.129.57.122 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