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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uoo (夢中飛翔的王子)》之銘言: :     前年有一個判例:一位殘障婦女搭計程車時, :   被司機出口以三字經辱罵,她氣憤不過,一狀告到法院. :   結果,司機被判敗訴,要賠那位婦人幾百萬元. 這也真奇怪 計程車在有搭載乘客的情況下可以算是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共見共聞得的狀態? 更奇的是罵一個幹可以被判精神損賠幾百萬? 不知道能否見告一下這個判例的字號 我很有興趣想要研究看看:) :     所以呢!奉勸各位,小心自己的口,也小心自己的文章. :   言論自由是用來保障人權的,不是用來罵人用的. :   遇到一些難纏的板友,儘量循正途去解決他, :   不然,伸張正義的目的沒達到,卻先敗壞了自己的名聲和氣質, :   還留下法律上的手尾根.多不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