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reeclouds (轉變自己生活方式)》之銘言:
: 4.最後對於兩位網友,在法律字句上,"判決"與"判例"上做激辯,我想無助於
: 本版的發展以及進步,法律人的確應該要在正式場合,使用專業的法律字句
: 但是不代表法律人平常說的每一句話都要專業化,法學化,有時候可以只是
: 版友之間表達之間,發生了一點法律專業上的小錯誤,但是只要無礙於其個人
: 意見的表達,並不適宜做太多的爭辯,理性和和平,也是法律人應該要追求的
其實我本來已經打算就此罷手,
但是看到你這一段話,我不得不再多說兩句。
今天他如果承認自己犯錯,我絕對不會繼續講下去,
基本上打錯字這種事是很可能發生的,這也的確沒有什麼好責備。
但是這個錯誤並不是什麼日常生活用語與專業用語之間的問題,
而且也並非無礙於其個人意見的表達,
判決與判例的差別,對於他要訴諸的最後效果是有天差地遠的影響的,
今天花蓮地方法院判決認為A片的外殼不是猥褻物,
並不代表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官不能做相反的認定,
但是如果是一個這麼認定的判決被「選」為判例了,
那麼無論任何法院要做出相反的認定的機會都不會太大,
請問這和y板友想要訴諸的法律效果難道無關嗎?
難道這樣的質疑就是對專業的偏執嗎?
這是不公平的,而且這樣的認定會讓大家以後在有關法律的事務上打迷糊仗,
這才是不理性,這種態度才是反智。
如果大家覺得這樣才是比較「和平」的,那我們以後也不必再談法律了。
理性常常無法和平,(至少在言論的場合裡)
因為理性代表的是批判反思的態度,
如果y板友的反思的確命中要害,那麼他是理性的,
但是他的反思只是為了逃避他眼前的困境,這種反思是粗糙的。
真的要講後現代思潮對法學的反省批判,絕對不是以回歸日常生活用語為目的,
沒有人會想在現在已經多元化的複雜社會中還想回到原始人的生活,
問題只是專業的發展不能到後面反過來宰制人的生活,
而不是要捨棄專業。反省過後,專業要修正,但不是要消失。
另外,某板友提到「判決先例」,
那個基本上是翻譯英美法時所用的名字,
在我國法中並沒有這個用法,判例不是判決先例的簡稱,
至於判例到底是什麼,有興趣的人看看法院組織法裡相關條文,
或是自己查查資料(要是講解我國法的資料而不是英美法的資料呦!)應該就可以了。
至於要扯到法律人如何如何的,
那實在是扯太遠了,而且根本是一個錯誤的預設,
誰說學法律的人就一定是如何如何呢?
這跟用人家的高中念那個學校來作文章是一樣的可笑,
恕我就不奉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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