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perQ (頭髮QQ的)》之銘言:
: ※ 引述《AHx (逆天劈)》之銘言:
: : 這也真奇怪
: : 計程車在有搭載乘客的情況下可以算是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共見共聞得的狀態?
: : 更奇的是罵一個幹可以被判精神損賠幾百萬?
: : 不知道能否見告一下這個判例的字號
: : 我很有興趣想要研究看看:)
: 台灣的法律本來就是很奇怪
: 以前住北部的時候
: 人人說國語
: 所以覺得還好還好..
: 到中南部久了..
: 認識一些草根性比較重的朋友
: 我沒有意指什麼喔..只是剛好有認識
: 如果冒犯了..先道歉...
: 他們三字經都是掛在嘴邊當發語詞的
: 偶而還當語末助詞..
: 他們沒什麼意思..
: 就是習慣..
: 要是真的要起訴..
: 我大概是富婆了
以習慣作為說粗話的"正當由理”
是說不通的.不然,任何人都可以用習慣來
為自己侵犯別人的行為辯護.打人的可以說:
”那只是我的習慣.”偷錢的可以說:
”那只是我的習慣.”強姦犯也可以說:
”那只是我的習慣.”
只要是會傷害別人的舉止,法律就不允許,
這就叫做正義.有壞習慣的就應該去改,
不能因為自己習慣不好,就可以亂罵人三字經,
令人心裡難受,精神不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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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以我的「出生地」為榮,雖然她是那麼美好.
我也不以我的「居住地」為耀,雖然她是那麼華麗.
我只知道,我是一個完完全全的地球人,
我的祖國,是那浩瀚無邊的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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