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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uoo (夢中飛翔的王子)》之銘言: : ※ 引述《ie4 (刺蝟)》之銘言: :      堅持「判決的例子」不能稱為「判例」就是一種語文上的偏執和錯誤. :    我們為任何概念下定義的時候,都應該很慎重地考慮它的邏輯性. 對其他的我沒有什麼意見, 不過你提到「堅持『判決的例子』不能稱為『判例』」 這樣是一種「語文上的偏執和錯誤」, 那麼你認為「判決的例子」就可以簡稱為「判例」, 這樣算不算是另一種「語文上的偏執和錯誤」呢? :    隨便下定義,以一個狹小的概念作為一個具有較大內涵的詞語的全部肉涵, :    就是一種很荒謬的做法.與其說大多數法律人偏執,倒不如說大多數法律人 :    的語文邏輯基礎薄弱,或者是忍耐力很強,才能夠忍受這樣的謬誤的定義.    「謬誤的定義」是指...? 說實話我對台灣的「判例」制度很不滿, 原因很簡單,因為教我的老師是留美的, 所以「判例」對我的意義跟對你的意義很像。 不過儘管如此,我對「判例」的意義還是沒有多大興趣。 我比較有興趣的是一些比較「特別」的東西, 「判例」跟「判決」有什麼差別這種問題引不起我的興趣。 因為做報告被兔槽的關係,最近常常在想,什麼是「正確」的? 因此你提到了「謬誤的定義」這句話,看在我眼裡就很特別。 因為既然會提出「謬誤的定義」這樣一句話, 那大概也就可以解答「正確的定義」是什麼, 進一步可能就可以解答出「正確」是什麼,而這正是我所需要的 ^^ -- 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時。 情人怨遙夜﹐竟夕起相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8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