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uoo (夢中飛翔的王子)》之銘言:
: ※ 引述《ie4 (刺蝟)》之銘言:
: 堅持「判決的例子」不能稱為「判例」就是一種語文上的偏執和錯誤.
: 我們為任何概念下定義的時候,都應該很慎重地考慮它的邏輯性.
對其他的我沒有什麼意見,
不過你提到「堅持『判決的例子』不能稱為『判例』」
這樣是一種「語文上的偏執和錯誤」,
那麼你認為「判決的例子」就可以簡稱為「判例」,
這樣算不算是另一種「語文上的偏執和錯誤」呢?
: 隨便下定義,以一個狹小的概念作為一個具有較大內涵的詞語的全部肉涵,
: 就是一種很荒謬的做法.與其說大多數法律人偏執,倒不如說大多數法律人
: 的語文邏輯基礎薄弱,或者是忍耐力很強,才能夠忍受這樣的謬誤的定義.
「謬誤的定義」是指...?
說實話我對台灣的「判例」制度很不滿,
原因很簡單,因為教我的老師是留美的,
所以「判例」對我的意義跟對你的意義很像。
不過儘管如此,我對「判例」的意義還是沒有多大興趣。
我比較有興趣的是一些比較「特別」的東西,
「判例」跟「判決」有什麼差別這種問題引不起我的興趣。
因為做報告被兔槽的關係,最近常常在想,什麼是「正確」的?
因此你提到了「謬誤的定義」這句話,看在我眼裡就很特別。
因為既然會提出「謬誤的定義」這樣一句話,
那大概也就可以解答「正確的定義」是什麼,
進一步可能就可以解答出「正確」是什麼,而這正是我所需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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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時。 情人怨遙夜﹐竟夕起相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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