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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uoo (夢中飛翔的王子)》之銘言: : ※ 引述《Alfred (Keine Ahnung)》之銘言: : : 但是你講的東西已經讓人懷疑到底是不是真如你所說的了, : : 難道還不應該告訴大家講清楚一點嗎? : 有幾個人在懷疑呢?你別把「大家」兩個字 :   當作自己的擋箭牌.到現在為止,我只知道 :   有你一個人好像在懷疑.正常來講,我是很樂意 :   回答任何人的有建設性的問題的.但是,我不會去 :   回答不禮貌的提問. :     我是出於好心而提醒一些人別因為觸犯法律 :   而惹禍上身.至於你相不相信,那是你的自由. :   我不會強迫你相信的,我也沒有義務去回答你的質問. :     若其他板友出於懷疑而提出疑問,只要禮貌一點, :   我自然會告訴他我是哪裡看到那個判例的. 哈,又來一個訴諸禮貌的。虛偽! 這真是逃避問題的最佳方案。 已經有其他板友也持懷疑態度啦,你沒看到嗎? : : 因為判決之間常常出現不同結論的看法,不足以為例。 :      我很理解你為甚麼會那樣堅持自己的看法. 你根本不理解............................................... 或是你可以再轉移話題,沒關係。 :    事實上那是一種語文上的偏執.我就稍微解釋一下吧: :    將「判決的例子」稱為「判例」是一點錯誤都沒有的. :    那是廣義的「判例」,即一般人所理解的「判例」. :      而你所堅持的法律上的「判例」呢? :    是指「法源化的判例」,也就是法官在判案時 :    可以據以參考用的「判決的例子」. :      然而,這種「法源化的判例」只是「判決的例子」 :    中的一部份,是不能用來涵括所有「判決的例子」的. :    因此,它其實是狹意的「判例」,而不是平常人所理解的「判例」. :      歸根到底,錯不在你,也不在我,而在那個把「判例」兩字 :    竊為「法源化的判例」所用的立法者或釋法者. :    他在「判例」和「法源化的判例」中間打了一個等號, :    才會讓一些學法律的人從學法律開始就接受了一個錯誤的觀念.   看到這裡就知道你的法律學不懂,人家在講什麼也看不懂,還講什麼語言呢! 下面的就不必再看了。 最後一次告訴你,這不是什麼語言上的鬼偏執, 而是因為你訴諸的是「法律上可能的後果」, 所以不得不要求你在論理上必須給出較準確的說明, 至於你的解釋,在作者已死的那種理論下當然也是一種可以成立的詮釋, 但可惜的是這跟你原來論述目的並不相配合, 因為你是要告訴大家「法律上」會有什麼產出,而不是日常生活上會有什麼理解, 我指出這一點就是要告訴大家你的講法不足為例,如此而已。 你再繼續拗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0.89
Pissaro:推一下這篇,受不了有人亂說了 推薦自:140.112.214.147 06/11
ie4:我早就支持你的說法了 是他還要凹 推薦自:203.68.129.48 06/11
AHx:判例不等於判決,就算是判決也引出來吧 推薦自:61.216.24.203 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