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a-bian
標題Re: 你可以再鬧大一點
時間Tue Jun 11 09:48:16 2002
※ 引述《yuoo (夢中飛翔的王子)》之銘言:
: ※ 引述《Alfred (Keine Ahnung)》之銘言:
: : 但是你講的東西已經讓人懷疑到底是不是真如你所說的了,
: : 難道還不應該告訴大家講清楚一點嗎?
: 有幾個人在懷疑呢?你別把「大家」兩個字
: 當作自己的擋箭牌.到現在為止,我只知道
: 有你一個人好像在懷疑.正常來講,我是很樂意
: 回答任何人的有建設性的問題的.但是,我不會去
: 回答不禮貌的提問.
: 我是出於好心而提醒一些人別因為觸犯法律
: 而惹禍上身.至於你相不相信,那是你的自由.
: 我不會強迫你相信的,我也沒有義務去回答你的質問.
: 若其他板友出於懷疑而提出疑問,只要禮貌一點,
: 我自然會告訴他我是哪裡看到那個判例的.
哈,又來一個訴諸禮貌的。虛偽!
這真是逃避問題的最佳方案。
已經有其他板友也持懷疑態度啦,你沒看到嗎?
: : 因為判決之間常常出現不同結論的看法,不足以為例。
: 我很理解你為甚麼會那樣堅持自己的看法.
你根本不理解...............................................
或是你可以再轉移話題,沒關係。
: 事實上那是一種語文上的偏執.我就稍微解釋一下吧:
: 將「判決的例子」稱為「判例」是一點錯誤都沒有的.
: 那是廣義的「判例」,即一般人所理解的「判例」.
: 而你所堅持的法律上的「判例」呢?
: 是指「法源化的判例」,也就是法官在判案時
: 可以據以參考用的「判決的例子」.
: 然而,這種「法源化的判例」只是「判決的例子」
: 中的一部份,是不能用來涵括所有「判決的例子」的.
: 因此,它其實是狹意的「判例」,而不是平常人所理解的「判例」.
: 歸根到底,錯不在你,也不在我,而在那個把「判例」兩字
: 竊為「法源化的判例」所用的立法者或釋法者.
: 他在「判例」和「法源化的判例」中間打了一個等號,
: 才會讓一些學法律的人從學法律開始就接受了一個錯誤的觀念.
看到這裡就知道你的法律學不懂,人家在講什麼也看不懂,還講什麼語言呢!
下面的就不必再看了。
最後一次告訴你,這不是什麼語言上的鬼偏執,
而是因為你訴諸的是「法律上可能的後果」,
所以不得不要求你在論理上必須給出較準確的說明,
至於你的解釋,在作者已死的那種理論下當然也是一種可以成立的詮釋,
但可惜的是這跟你原來論述目的並不相配合,
因為你是要告訴大家「法律上」會有什麼產出,而不是日常生活上會有什麼理解,
我指出這一點就是要告訴大家你的講法不足為例,如此而已。
你再繼續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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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ssaro:推一下這篇,受不了有人亂說了 推薦自:140.112.214.147 06/11
→ ie4:我早就支持你的說法了 是他還要凹 推薦自:203.68.129.48 06/11
→ AHx:判例不等於判決,就算是判決也引出來吧 推薦自:61.216.24.203 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