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fred (Keine Ahnung)》之銘言:
: ※ 引述《yuoo (夢中飛翔的王子)》之銘言:
: : 有幾個人在懷疑呢?你別把「大家」兩個字
: : 當作自己的擋箭牌.到現在為止,我只知道
: : 有你一個人好像在懷疑.正常來講,我是很樂意
: : 回答任何人的有建設性的問題的.但是,我不會去
: : 回答不禮貌的提問.
: : 我是出於好心而提醒一些人別因為觸犯法律
: : 而惹禍上身.至於你相不相信,那是你的自由.
: : 我不會強迫你相信的,我也沒有義務去回答你的質問.
: : 若其他板友出於懷疑而提出疑問,只要禮貌一點,
: : 我自然會告訴他我是哪裡看到那個判例的.
: 哈,又來一個訴諸禮貌的。虛偽!
: 這真是逃避問題的最佳方案。
: 已經有其他板友也持懷疑態度啦,你沒看到嗎?
我的確沒有看到.
: : 我很理解你為甚麼會那樣堅持自己的看法.
: 你根本不理解...............................................
: 或是你可以再轉移話題,沒關係。
: : 事實上那是一種語文上的偏執.我就稍微解釋一下吧:
: : 將「判決的例子」稱為「判例」是一點錯誤都沒有的.
: : 那是廣義的「判例」,即一般人所理解的「判例」.
: : 而你所堅持的法律上的「判例」呢?
: : 是指「法源化的判例」,也就是法官在判案時
: : 可以據以參考用的「判決的例子」.
: : 然而,這種「法源化的判例」只是「判決的例子」
: : 中的一部份,是不能用來涵括所有「判決的例子」的.
: : 因此,它其實是狹意的「判例」,而不是平常人所理解的「判例」.
: : 歸根到底,錯不在你,也不在我,而在那個把「判例」兩字
: : 竊為「法源化的判例」所用的立法者或釋法者.
: : 他在「判例」和「法源化的判例」中間打了一個等號,
: : 才會讓一些學法律的人從學法律開始就接受了一個錯誤的觀念.
: 看到這裡就知道你的法律學不懂,人家在講什麼也看不懂,還講什麼語言呢!
: 下面的就不必再看了。
: 最後一次告訴你,這不是什麼語言上的鬼偏執,
: 而是因為你訴諸的是「法律上可能的後果」,
︿︿︿︿︿︿︿︿︿︿
: 所以不得不要求你在論理上必須給出較準確的說明,
: 至於你的解釋,在作者已死的那種理論下當然也是一種可以成立的詮釋,
: 但可惜的是這跟你原來論述目的並不相配合,
: 因為你是要告訴大家「法律上」會有什麼產出,而不是日常生活上會有什麼理解,
: 我指出這一點就是要告訴大家你的講法不足為例,如此而已。
: 你再繼續拗啊!
你所強調的就是劃線那一部份而已.
但你卻完全忽略了自己在詞彙上的偏執和錯誤.
你的意思只不過是想說:「法源化的判例」才具有代表性,
行為人只要犯了那個判例中的行為,在訴訟中就有很大的可能性會敗訴.
這是事實,但你卻忽略了另一個事實:就算一個普通的判例未被選定為
「法源化的判例」,它依然有很強的參考性,最起碼讓我們知道有些法官
會作出這樣的判決;換句話說,只要行為人犯了那個判例中的行為,
他在訴訟中敗訟的可能性就相當高.雖然這個可能性比前者要低一點,
但那是不容忽視的可能性.
你以為一句「那只是判決」就可以推翻它的參考性的嗎?
就可以認為它不具有象徵意義嗎?就認為它對於某些行為沒有警示的作用?
沒有意味著某些行為會帶「法律上可能的後果」嗎?
我告訴你,任何一種司法上的進步,都是從一個革命性的判例開始的.
我所指的是判決的例子,它不必等到被選為「法源化的判例」
就已經發揮作用了.只要它判得合理,其他法官就會效仿.
它讓法律保障人權的精神得以貫徹,也讓人們瞭解:
「哦!原來法律就是這樣的.原來我們有這樣的權力.
可以這樣對抗別人的侵害;原來有些事是違法的,
做了以後是有後果的.」
我總結一下吧!你的法律還沒有唸通.一味的以為
只有「法源化的判例」才叫判例,才具有代表性,才意味著
判例中的行為具有「法律上可能的後果」;
但那只是你鑽牛角尖的想法.事實上只要是判決的例子,
就多多少少具有一些象徵的意義,就意味著那個判例中的行為
具有某種程度的「法律上可能的後果」.
無論從語言學上來討論,從法律的後果上來討論,
你的指責都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過
其他的法官一定會以那個判例為指引判案,只是提出一個
判例供大家參考,讓大家瞭解一下有些行為可能引發的
「法律上可能的後果」.讓大家知所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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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以我的「出生地」為榮,雖然她是那麼美好.
我也不以我的「居住地」為耀,雖然她是那麼華麗.
我只知道,我是一個完完全全的地球人,
我的祖國,是那浩瀚無邊的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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