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eolifen:發現有些人會落入"專業"中,而不自覺吧 推薦自:61.224.129.131 06/11
※ 引述《Alfred (Keine Ahnung)》之銘言:
: ※ 引述《yuoo (夢中飛翔的王子)》之銘言:
: : 如果我是在法庭上和人抗辯的話,
: : 那是應當將所有證據的細節都提出來的.
: : 但是,我現在只是在和板友閒聊,
: : 提醒他們一些可能招致的法律問題,
: : 也就沒有必要寫得那麼詳細了.
: : 這裡並不是法律板,沒有幾個板友
: : 會理會那個判例是出自第幾號的.
: 但是你講的東西已經讓人懷疑到底是不是真如你所說的了,
: 難道還不應該告訴大家講清楚一點嗎?
有幾個人在懷疑呢?你別把「大家」兩個字
當作自己的擋箭牌.到現在為止,我只知道
有你一個人好像在懷疑.正常來講,我是很樂意
回答任何人的有建設性的問題的.但是,我不會去
回答不禮貌的提問.
我是出於好心而提醒一些人別因為觸犯法律
而惹禍上身.至於你相不相信,那是你的自由.
我不會強迫你相信的,我也沒有義務去回答你的質問.
若其他板友出於懷疑而提出疑問,只要禮貌一點,
我自然會告訴他我是哪裡看到那個判例的.
: : 依一般人的常識來說,判決就是一個例子嘛!
: : 說它是個判例有何不可呢?
: : 如果我說:「有那麼一個判決的例子.....」
: : 我相信你就不會鑽牛角尖了.但是,對於一般人來講,
: : 「判決的例子」不就是「判例」嗎?
: : 記住,我是在和一般的板友交談,而不是在寫法律考卷.
: : 不管怎樣,還是謝謝你的糾正.
: 你要這樣拗我也沒辦法,
: 但是判決和判例有多大的差別,你應該心知肚明,
: 不管是跟誰說話都不應該犯這種錯的。
: 尤其是你是以「法律上可能有的責任」當作你的訴求時,
: 你就應該認真一點。
: 因為判決之間常常出現不同結論的看法,不足以為例。
我很理解你為甚麼會那樣堅持自己的看法.
事實上那是一種語文上的偏執.我就稍微解釋一下吧:
將「判決的例子」稱為「判例」是一點錯誤都沒有的.
那是廣義的「判例」,即一般人所理解的「判例」.
而你所堅持的法律上的「判例」呢?
是指「法源化的判例」,也就是法官在判案時
可以據以參考用的「判決的例子」.
然而,這種「法源化的判例」只是「判決的例子」
中的一部份,是不能用來涵括所有「判決的例子」的.
因此,它其實是狹意的「判例」,而不是平常人所理解的「判例」.
歸根到底,錯不在你,也不在我,而在那個把「判例」兩字
竊為「法源化的判例」所用的立法者或釋法者.
他在「判例」和「法源化的判例」中間打了一個等號,
才會讓一些學法律的人從學法律開始就接受了一個錯誤的觀念.
那是一種語文邏輯的錯誤.就像在「人」和「女人」之間
打上一個等號一樣錯誤.但是,法律的邏輯本來就是套套邏輯,
既然立法者或釋法者那麼定義「判例」,學法律的人就得接受.
正如民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就是一個很明顯的套套定義.誰說未滿七歲的人會沒有行為能力呢?
那簡值是荒天下之大謬.但是,法律為了保障兒童的權利,
就只好甘冒天下之竊笑而作了這樣一個定義.
然而,法律雖然是這麼定義了,我們平常人學的語言詞彙
卻不是以法律條文為基礎的,而是以現實生活的經驗和
其它學科(真理)為基礎的.所以,同一個字或詞在一般人看來,
和在法律人看來是有所出入的,最起碼有些字詞是這樣子.
因此,法律人在和一般人溝通時,應該特別注意這種情況.
法律上的很多字詞的定義都是和一般人的語言邏輯格格不入的,
不過,法律人樂在其中往往不自覺,難免會以高姿態來
質疑別人的措詞.事實上那是沒必要的,真正聰明的法律人
會用社會大眾所能理解的語言文字去和別人溝通,而不是
堅持使用課堂上所得來未曾消化過的詞彙.
--
我不以我的「出生地」為榮,雖然她是那麼美好.
我也不以我的「居住地」為耀,雖然她是那麼華麗.
我只知道,我是一個完完全全的地球人,
我的祖國,是那浩瀚無邊的宇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