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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fred (Keine Ahnung)》之銘言: : ※ 引述《yuoo (夢中飛翔的王子)》之銘言: : :    如果我是在法庭上和人抗辯的話, : :    那是應當將所有證據的細節都提出來的. : :    但是,我現在只是在和板友閒聊, : :    提醒他們一些可能招致的法律問題, : :    也就沒有必要寫得那麼詳細了. : :      這裡並不是法律板,沒有幾個板友 : :    會理會那個判例是出自第幾號的. : 但是你講的東西已經讓人懷疑到底是不是真如你所說的了, : 難道還不應該告訴大家講清楚一點嗎? 有幾個人在懷疑呢?你別把「大家」兩個字   當作自己的擋箭牌.到現在為止,我只知道   有你一個人好像在懷疑.正常來講,我是很樂意   回答任何人的有建設性的問題的.但是,我不會去   回答不禮貌的提問.     我是出於好心而提醒一些人別因為觸犯法律   而惹禍上身.至於你相不相信,那是你的自由.   我不會強迫你相信的,我也沒有義務去回答你的質問.     若其他板友出於懷疑而提出疑問,只要禮貌一點,   我自然會告訴他我是哪裡看到那個判例的. : :  依一般人的常識來說,判決就是一個例子嘛! : :   說它是個判例有何不可呢? : :     如果我說:「有那麼一個判決的例子.....」 : :   我相信你就不會鑽牛角尖了.但是,對於一般人來講, : :   「判決的例子」不就是「判例」嗎? : :     記住,我是在和一般的板友交談,而不是在寫法律考卷. : :   不管怎樣,還是謝謝你的糾正. : 你要這樣拗我也沒辦法, : 但是判決和判例有多大的差別,你應該心知肚明, : 不管是跟誰說話都不應該犯這種錯的。 : 尤其是你是以「法律上可能有的責任」當作你的訴求時, : 你就應該認真一點。 : 因為判決之間常常出現不同結論的看法,不足以為例。      我很理解你為甚麼會那樣堅持自己的看法.    事實上那是一種語文上的偏執.我就稍微解釋一下吧:    將「判決的例子」稱為「判例」是一點錯誤都沒有的.    那是廣義的「判例」,即一般人所理解的「判例」.      而你所堅持的法律上的「判例」呢?    是指「法源化的判例」,也就是法官在判案時    可以據以參考用的「判決的例子」.      然而,這種「法源化的判例」只是「判決的例子」    中的一部份,是不能用來涵括所有「判決的例子」的.    因此,它其實是狹意的「判例」,而不是平常人所理解的「判例」.      歸根到底,錯不在你,也不在我,而在那個把「判例」兩字    竊為「法源化的判例」所用的立法者或釋法者.    他在「判例」和「法源化的判例」中間打了一個等號,    才會讓一些學法律的人從學法律開始就接受了一個錯誤的觀念.           那是一種語文邏輯的錯誤.就像在「人」和「女人」之間    打上一個等號一樣錯誤.但是,法律的邏輯本來就是套套邏輯,    既然立法者或釋法者那麼定義「判例」,學法律的人就得接受.    正如民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就是一個很明顯的套套定義.誰說未滿七歲的人會沒有行為能力呢?    那簡值是荒天下之大謬.但是,法律為了保障兒童的權利, 就只好甘冒天下之竊笑而作了這樣一個定義.      然而,法律雖然是這麼定義了,我們平常人學的語言詞彙    卻不是以法律條文為基礎的,而是以現實生活的經驗和 其它學科(真理)為基礎的.所以,同一個字或詞在一般人看來,    和在法律人看來是有所出入的,最起碼有些字詞是這樣子.    因此,法律人在和一般人溝通時,應該特別注意這種情況.    法律上的很多字詞的定義都是和一般人的語言邏輯格格不入的,    不過,法律人樂在其中往往不自覺,難免會以高姿態來    質疑別人的措詞.事實上那是沒必要的,真正聰明的法律人    會用社會大眾所能理解的語言文字去和別人溝通,而不是    堅持使用課堂上所得來未曾消化過的詞彙.              -- 我不以我的「出生地」為榮,雖然她是那麼美好.   我也不以我的「居住地」為耀,雖然她是那麼華麗.   我只知道,我是一個完完全全的地球人,   我的祖國,是那浩瀚無邊的宇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55
Leolifen:發現有些人會落入"專業"中,而不自覺吧 推薦自:61.224.129.131 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