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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uoo (夢中飛翔的王子)》之銘言: :      我很理解你為甚麼會那樣堅持自己的看法. :    事實上那是一種語文上的偏執.我就稍微解釋一下吧: :    將「判決的例子」稱為「判例」是一點錯誤都沒有的. :    那是廣義的「判例」,即一般人所理解的「判例」. 問題是判例徹底就是一個法律的專有名詞 連所謂的判決也是法律領域才有的用語 一般人沒接觸過法庭也沒修過法學教育的話 他/她只會問你 我這樣做有沒有犯法 我這樣做官司會不會打贏或法官會怎麼判 一般人是不會去界定什麼是判決或什麼是判例 一開始提到法律專業的用語是你 等到被別人吐槽糾正了 還要硬掰有所謂一般人對判例的概念 要別人別太去管法律的專業用語 拜託一下 認一下錯誤有那麼難嗎? 不然要不要我們去路邊問一下路人 "你知道判例就是判決的例子嗎?" 還有什麼是偏執呢? 原來堅持判決是判決 判例是判例就是一種偏執啊? 那絕大多數法律人都有偏執吧... :      而你所堅持的法律上的「判例」呢? :    是指「法源化的判例」,也就是法官在判案時 :    可以據以參考用的「判決的例子」. :      然而,這種「法源化的判例」只是「判決的例子」 :    中的一部份,是不能用來涵括所有「判決的例子」的. :    因此,它其實是狹意的「判例」,而不是平常人所理解的「判例」. :      歸根到底,錯不在你,也不在我,而在那個把「判例」兩字 :    竊為「法源化的判例」所用的立法者或釋法者. :    他在「判例」和「法源化的判例」中間打了一個等號, :    才會讓一些學法律的人從學法律開始就接受了一個錯誤的觀念.      :      那是一種語文邏輯的錯誤.就像在「人」和「女人」之間 :    打上一個等號一樣錯誤.但是,法律的邏輯本來就是套套邏輯, :    既然立法者或釋法者那麼定義「判例」,學法律的人就得接受. :    正如民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    就是一個很明顯的套套定義.誰說未滿七歲的人會沒有行為能力呢? :    那簡值是荒天下之大謬.但是,法律為了保障兒童的權利, : 就只好甘冒天下之竊笑而作了這樣一個定義. 每個領域有每個領域的用心 不了解不一定要大笑之 大笑之只會顯示自己的無知 :      然而,法律雖然是這麼定義了,我們平常人學的語言詞彙 :    卻不是以法律條文為基礎的,而是以現實生活的經驗和 : 其它學科(真理)為基礎的.所以,同一個字或詞在一般人看來, :    和在法律人看來是有所出入的,最起碼有些字詞是這樣子. :    因此,法律人在和一般人溝通時,應該特別注意這種情況. :    法律上的很多字詞的定義都是和一般人的語言邏輯格格不入的, :    不過,法律人樂在其中往往不自覺,難免會以高姿態來 :    質疑別人的措詞.事實上那是沒必要的,真正聰明的法律人 :    會用社會大眾所能理解的語言文字去和別人溝通,而不是 :    堅持使用課堂上所得來未曾消化過的詞彙. 講得漂漂亮亮地 就算判決也是有字號 也是可以查得到 另外 您所反駁的 希望盡量能以一般人的語言邏輯概念來對談 而非僅以法律專業來壓人 刺蝟可以認同 但刺蝟先前就說過了 一般人的語言邏輯關於法律 才沒有所謂判決的例子 正常人最多會講有個例子是這樣這樣 法院曾經這樣判..... 講到判決講到判例 講到兩者的差別 已經是法律領域的討論了 就承認自己一時錯誤 判決當作判例就好 解釋越多 甚至還以別人偏執或是別人濫用法律專業來辯解 只會學法律的同學 或者知道實情的人看不下去 -- 有太多 週期限期預期 太多偉大主義 有太多的挑剔 固有邏輯 有太多 規例事例不成比例 卻忘了 愛有即興的權利 用我的放肆 愛特別的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8.129.48
rexboy:心有戚戚焉,這年頭嘴硬的人超多地 推薦自:140.129.57.122 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