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mmyduh (百般柔情 將化鬼影)
看板a-bian
標題[公告] 檢舉辦法試行
時間Thu Feb 3 19:43:03 2005
有鑑於近日檢舉行為過於頻繁,且佔據大量板面,
造成其他板友閱讀之困擾,
因此,就檢舉之行為,制訂相關辦法,
暫時先試行一個月,若試行情況良好,則新增為板規。
但還是希望各位板友自己先遵守板規,避免檢舉案充斥板上,
能私下溝通解決的,請盡量不要檢舉使用檢舉文。
檢舉使用者之辦法:
1.檢舉人應依格式填寫檢舉文。
2.檢舉人對於同一檢舉案,只能發發表一篇檢舉文。
因此請謹慎詳細填寫,
若有新增證據或新增理由,請使用大E編輯文章功能進行增補。
3.被檢舉人對於被檢舉案,只能發表一篇回應與解釋。
因此請謹慎詳細回應,若有新增回應內容,請使用大E編輯文章功能進行增補。
4.非檢舉人與非被檢舉人,不得回應該篇檢舉文。
若檢舉人或被檢舉人認為有必要讓其他使用者解釋或說明,
可於檢舉文或回應文中,指定其他證人補充解釋,但以三人為限,
所謂回應包括回覆文章和推文。
5.指定證人之補充解釋仍以一篇為限。
因此請謹慎詳細回應,若有新增內容,請使用大E編輯文章功能進行增補。
6.未依檢舉格式進行檢舉者,不予受理。
7.違反2~5條者,即
同一檢舉人對於同一檢舉案發表一篇以上之檢舉,或回應檢舉文者;
同一被檢舉人對於同一檢舉案發表一篇以上之回應者;
同一指定證人對於同一檢舉案發表一篇以上之回應者;
非檢舉人與非被檢舉人以及非指定證人對於檢舉文發表回應者;
是為干擾檢舉,
為避免檢舉流於筆戰與無意義爭吵,處以3天水桶處分。
所謂回應包括回覆文章與推文。
8.同一檢舉人在本板提出檢舉,以一天四篇為限。
違者處以水桶3天水桶處分。
9.同一檢舉人不得使用多重id發表檢舉文,
若使用多重id發表一天四篇以上之檢舉文,一經發現,
所有使用的多重id均處以水桶2週之處分。
10.檢舉人不得濫用檢舉制度做為擾亂板面或報復其他使用者之工具,
如多次提出被檢舉人確實沒有違反板規之無效檢舉,
違者水桶2週處分。
11.同一違規文章或推文,限由一人提出檢舉,
同一違規文章或推文,倘若已經有人提出檢舉,其他人無須重複檢舉,
重複檢舉之檢舉文也不予受理,但計入一人一天四篇之限制。
12.檢舉之判決,
由板主親自檢視檢舉人所檢舉之板面上違規文章或推文內容,並進行判決。
檢舉文內需指出違規文章之編號,並明確指出違規之處。
但檢舉文中所複製之違規內容,不做為板主判決之根據。
13.若檢舉人提出檢舉之後,
被檢舉人即時修正違規內容,或者被檢舉人自行刪除違規文章或推文,
或其他原因造成檢舉原因之消失,或已無檢舉之必要,
則檢舉即不成立。
14.本檢舉辦法若有疏漏不足之處,由板主加以補充解釋,並進行檢舉辦法之增補。
15.檢舉文格式:
a.標題格式:
[檢舉] 違規行為(如髒話、人身攻擊、擅改政治人物名字...等)
未以[檢舉]為文章分類者不予受理,
檢舉文標題不得使用板友之id。
b.內文
檢舉理由:違規行為或違反板規第幾條。
檢舉證據:板面上違規文章之編號。
若因刪文或其他原因造成編號異動,應於檢舉文中修正。
未附上違規文章之編號者不予受理。
違規內容:請將違規內容複製貼上。
此違規內容僅作參考,不做為最終判決之證據。
c.
指定證人:可指定一至三位證人代為說明或解釋。請列出指定證人之id。
被檢舉人亦可於回應檢舉時指定一至三位證人。
非指定證人,不得對該檢舉文發言或回應。
所謂回應包括回覆文章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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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可能會說你是用「腦袋」在思考的...
但是在思考之前,你的「身體」就已經做出結論了。
「腦袋」只不過是事後承認這結論而已。但是...說不定...
真的有少數人能以覺醒的意識來認知這個世界與自己...並且做出真正的選擇。
我的招式對那種人是沒有用的...而我這一生也一直在期待這日子的來臨。
~by 卡耶拉魯‧桑格維斯 《銃夢Ⅱ Last Order》Vol.6 p.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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