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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po (人格分裂的小阿姨)》之銘言: :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 八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 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 : 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 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 : 以上一到七款問題不大 : 我當教評委員 遇到爭議的都是在第八款 : 教學不力的認定是什麼? : 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是什麼? : 在法律上完全沒有明訂 : 全憑各校自己解釋 : 教評委員判定不適任之後 教師是有權可以上訴的 : 如果沒記錯 應該是適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 請神容易送神難 : 現在有不適任教師的學校其實都很頭大的 : 因為依據以上的法律 是很難斷定第八款的部分 我就遇過在長庚長期拿精神科藥物的教師.全縣跑來跑去就是不會被不適任... 另外.教評會受校長的左右頗大.而某些校長又常跟這些教學不力的教師關係交好 怎麼動他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13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