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ipy (@(‧●‧)@)
看板a-bian
標題Re: 杜正勝一定要這麼急嗎
時間Fri Jan 21 15:09:48 2005
※ 引述《kforset (總是會結束的~)》之銘言:
: 先不論姑且不論是真是假,
: 但可以討論看看...
: 國家有什麼權力要求「私立學校」改名?
: 私立學校不過就是民法上的財團法人,
: 私法人對團體名稱的決定權,
: 是受憲法結社自由保障的權利。
: 國家要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
: 難道不用在依據法律、並且符合比例原則
: 的前提下,才能夠限制嗎?
: 國家有什麼權力,在沒有法律根據,要求私立學校改名?
: 就算是有法律根據,難道就符合比例原則!?
我想這位先生有些誤會了~~這樣說對教育部不太公平,不過還是謝謝指教~
(不沾防護罩啟動)
首先我們先研究一下,政府對於私立學校的名稱,真的毫無置喙餘地嗎?
答案是否定的。
私立學校法第六條:
私立學校之名稱,應明確表示學校之類別、等級。
第10條、11條第二項,學校名稱,是主管機關審核的項目之一
第36條第二項,申請章程送請主管機關併送法院登記,其中包含學校名稱
所以說,K大所說的命名如何如何自由,是不存在的,更不能類比成
憲法上自然人的人格權。因為私立大學是一個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因
為其公益性,自始自終要受到主管機關和法院的監督和審核,名稱就是
其中之一。不然私立學校法就不必一而再再而三的把名稱列入主管機關
審核的項目之一。
第二個要研究的,是教育部有沒有任何法律上的請求權,「強迫」木已
成舟的私立學校改名呢?
答案是沒有,因為名稱已經記載在章程內,要改章程是董事會的事。
那麼,教育部有沒有權力,用補助或獎助,來「誘導」私立學校的董事會做出
改名的決定呢?
首先我們很遺憾的要指出,K大對於「大學自治」有些許的誤會了,憲法
規定國家必須扶助高等教育的發展,不意味著私立學校對教育部的補助
擁有請求權,所謂不給錢是違憲、違反大學自治的說法更是荒謬。照這種
說法,任何人都可以要求成立學校,不給成立就是違憲違反人民結社權,
然後成立了以後教育部快給錢,不給錢就是違憲違反大學自治權...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自治的真意,自治有兩個意思,一是自我組織權,即人事自主;
二是自我財政權,即財務自主。私立大學目前的定位是財團法人,財團法人
再成立的時候就必須考慮財務計畫,必須在本金不動、只使用孳息的情況下
才能成立。哪有成立以後才要政府年年挹注、不挹注就違反大學自主的道理?
不然朱恐龍的奇幻基金會也是財團法人,我們可以要求政府必須補助全套
ADnD小說翻譯計畫,不補助就是違反憲法創作自由的道理嗎?
台灣的私校,特別是私立學校定位,本來就是一塌糊塗。所謂的財團法人說,
意味著形成法人意志的過程,教職員、學生這些學校主體,完全沒有參與的餘地
。就算全校99%都願意改名,只要董事會幾個老頭子不改,那麼章程還是沒辦法改
的。加上所謂的補助制度,本來是國民黨當初給來台的外省學霸山頭的分贓制度,
後來這種分贓居然法制化,變成編列在預算內,比照公立學校年年補助了。
加上執行面,財團法人應該不能營利,只能從事公益事業,現在的私立學校
有幾個做到?不過這是題外話,先不離題。
回到正題,政府對私立學校的優惠,包含補助和獎勵。首先補助是教育部的義務嗎?
請看私立學校法48條:
各級政府編列年度教育經費預算時,應參酌學校健全發展之需要,對私立
學校予以補助;其辦學成績優異或績效卓著者,並予以獎助。
各級政府補助私立學校之金額及範圍,應審酌其學校及董事會制度之健全
、辦學之認真等實際情形定之。
獎助私立學校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可見補助是「優良健全」的學校才有喔,不是通通有獎喔。至於優良健全的打分
標準,是由行政院訂定的喔
獎勵的標準更不用說了,私立學校法46-53條請自行參照
所以雖然教育部沒辦法用棍子讓董事會改名,可是可以用胡蘿蔔「誘導」董事會
改名,當然如果董事會有骨氣一點,不食教育部的周粟,那教育部也沒皮條。
不過要是有人想胡蘿蔔,這也是他的自由吧?
當然是不是權力/權利不得濫用、不得違反比例原則,是所有行政裁量的基礎。
到時候請吃不到胡蘿蔔又不願改名的學校,對教育部提起行政訴訟。當然,
吃不到胡蘿蔔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在最高行政法院做出判決之前,我們一切
依法行政~依法處理~謝謝~謝謝指教~
: 台灣意識不應該被這樣玩弄的...
: 一般私人、政黨、私人團體之間,
: 要怎麼鼓吹台灣意識,
: 要怎樣營造輿論壓力,
: 要怎樣形成正名的風潮。
: 這都是屬於社會領域,
: 私人之間自由衝突的問題。
: 但是..要利用國家公權力的力量,
: 去遂行一方的政治價值觀、意識型態
: 就萬萬無法讓人接受!!!!
: 國家叫中華民國、叫台灣國也好,
: 都不是一方意識型態所單獨擁有的!
大大這幾句話真是鏗鏘有力,不過,現在這種名稱,就是當年
一方遂行政治價值觀的結果,說「不是一方單獨擁有」當然說
的好聽,問題是如果不改的話,當年這些「一方遂行」的結果
就會繼續下去啊?
民主化以後當然要在政府的裁量權內實現民意,何況正名也是當初執政黨的
重要政見之一,不實現何以對選民交代?不用國家公權力,難道要吃齋唸佛到
董事會那些法統老頭幡然醒悟的一天嗎?不知道K大的行政法老師是不是留德的?
有沒有跟你們說過DDR前東德那些馬克斯列寧大學,怎麼改名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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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幼曾攻經史,長成亦有權謀,恰如猛虎臥荒丘,潛伏爪牙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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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olenew:請問最後一行的DDR是什麼? 218.172.132.106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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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olenew:再請問DDR全文是什麼? 218.172.132.106 01/21
推 laipy:Deutsche Demokratische Republik 217.226.217.130 01/21
推 mansiID:德意志民主共和國? 218.160.137.23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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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Gespenster:請問一下,文中『K大』,是哪所學校?=.=a 61.216.96.92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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