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引述《kforset (總是會結束的~)》之銘言:
: : 如果真的是「詢問意見」的行為。
: : 我倒想知道私立學校不理會這個公文的效果是如何?
: : 私立學校可不可以完全不予理會嗎?不理會有其他的效果嗎?
: : 還是教育部本身就有以公權力作後盾,利用詢問意見的行為,
: : 來使私立學校表態的意思。
: : 國家的行政行為,並不是說,因為沒有法律禁止教育部調查意見,
: : 所以教育部就可以調查。相反的,而是要有法律或法規命令的授權
: : 為依據才可以做。
: : 對於這種調查意見的事實行為,行為本身因為沒有法律效果,
: : 並沒有意義。重要的是有沒有連結到其他的措施,例如說
: : 是補助..。
: 這邊的講法太粗糙了(用你自己的詞),
: 把調查意見扯到不給補助當作是法律效果根本是想太多,
: 表態又怎樣?意見調查本來就是請你表態啊,不然叫什麼意見調查?
: 難道法務部行文給婦運團體請他們就民法修正表示意見就不是在請他們表態?
表態當然不怎麼樣,事實行為本來就沒有法律效果嘛..
所以才會說,「如果」把單純的事實行為與其他具有法律效果
的行為相連結,就會發生違法的疑慮。
有可能是想太多啊..我本來也沒想到,但是在其他推文中,
看到有人把補助拉近來談,才會特別用補助做為例子說明啊..
: 行政行為必須得到法律的正面授權,通常是指干預行政的情形,
: 頂多擴張一點,認為具有排他性的補助行政也應該要有法律的授權,
: 除此之外,那有可能說所有的行政行為都必須事先得到法律的正面授權才可以做,
: 那一本行政法教科書會這樣子講?
我想...這個行政法ABC..我應該也沒這麼說吧...
: 照你的講法,政府部門常常就其業務有關事項請學者專家以及社會人士表示意見,
: 也都是欠缺法源依據,「以公權力為後盾迫其表態」囉?
應該要倒過來說,如果行政機關用事實行為,隱藏背後公權力的後盾,
則雖然形式上看事實行為沒有法律效果,並非干涉行政,但是還是
應該要有法源依據為當。
如果真的如你的舉例,只是單純的表示意見,那麼當然不需要法律授權。
: 基本上,一個政府機關本身的組織法本來就常常概括的規定該機關的業務內容,
: 這個規定往往也就是授權該機關就其業務範圍內有為行政行為之權責,
: 但是更具體的規定通常是不太可能的,
: 除了少數的主要機關有另立法律規定其如何行使職權外,
: 更多的單位平日都是依照行政內規甚至行政慣例在做事,
: 這些也都違法違憲嗎?
當然不是啊...在職權範圍內,就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
本來就不是法律保留範圍之事。但是調查私立學校對「正名」的意見,
難道是教育部的業務範圍?
: : 在很粗糙的分析下,結論是:
: : 如果詢問意見的行為本身,就已經附帶有不利益的效果,
: : 教育部就不可以任意的,在沒有法律或法規命令為依據的
: : 情況下去詢問意見!反之,如果這個詢問意見果真是教育
: : 部吃飽太閒,單純想知道我國私立學校對正名一事的意見
: : 那他們要做調查意見的行為,那也不會有什麼問題。
: : 如果詢問意見的行為本身雖然沒有法律效果,但是卻連結到
: : 沒有正當合理關連的其他行為。那麼其他行為也會因此而違法。
: : 這個時候,討論調查意見行為的合法性,並沒有意義。而應
: : 該把焦點放到後面那個被不當連結的行政行為。
: 後面的東西根本就沒有出現,甚至連影子都沒有,
: 所以我說你是太激動了,我們真的應該聽聽另一邊的講法,
: 少被立委跟媒體牽著鼻子走。
唔唔...我會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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