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forset (總是會結束的~)
看板a-bian
標題Re: 杜正勝一定要這麼急嗎
時間Fri Jan 21 15:37:28 2005
※ 引述《laipy (@(‧●‧)@)》之銘言:
: ※ 引述《kforset (總是會結束的~)》之銘言:
: : 就算是有法律根據,難道就符合比例原則!?
: 我想這位先生有些誤會了~~這樣說對教育部不太公平,不過還是謝謝指教~
: (不沾防護罩啟動)
呼呼...高手出招...真是勝讀十年書啊...
: 首先我們先研究一下,政府對於私立學校的名稱,真的毫無置喙餘地嗎?
: 答案是否定的。
: 私立學校法第六條:
: 私立學校之名稱,應明確表示學校之類別、等級。
: 第10條、11條第二項,學校名稱,是主管機關審核的項目之一
: 第36條第二項,申請章程送請主管機關併送法院登記,其中包含學校名稱
: 所以說,K大所說的命名如何如何自由,是不存在的,更不能類比成
: 憲法上自然人的人格權。因為私立大學是一個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因
: 為其公益性,自始自終要受到主管機關和法院的監督和審核,名稱就是
: 其中之一。不然私立學校法就不必一而再再而三的把名稱列入主管機關
: 審核的項目之一。
我對這邊的疑問是,第六條僅表示名稱應該表示學校之類別等級。
主管機關和法院的監督與審核,除了審查第六條的「類別」與「等級」外,
是否及於像是「中華」「中國」改成「台灣」的審查。
如果私立中國文化大學,已經能夠表現出「私立學校」「大學」
(類別與等級指的應該是這個吧?有錯請指正囉)
那對於「中國」是可以監督審查的對象嗎?
: 第二個要研究的,是教育部有沒有任何法律上的請求權,「強迫」木已
: 成舟的私立學校改名呢?
: 答案是沒有,因為名稱已經記載在章程內,要改章程是董事會的事。
這邊應該是說教育部有沒有「權限」去命私立學校改名吧?
當然是沒有。
至於私立學校的名稱由誰決定的,就感謝L大的說明囉。
: 那麼,教育部有沒有權力,用補助或獎助,來「誘導」私立學校的董事會做出
: 改名的決定呢?
: 首先我們很遺憾的要指出,K大對於「大學自治」有些許的誤會了,憲法
: 規定國家必須扶助高等教育的發展,不意味著私立學校對教育部的補助
: 擁有請求權,所謂不給錢是違憲、違反大學自治的說法更是荒謬。照這種
: 說法,任何人都可以要求成立學校,不給成立就是違憲違反人民結社權,
: 然後成立了以後教育部快給錢,不給錢就是違憲違反大學自治權...
: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自治的真意,自治有兩個意思,一是自我組織權,即人事自主;
: 二是自我財政權,即財務自主。私立大學目前的定位是財團法人,財團法人
: 再成立的時候就必須考慮財務計畫,必須在本金不動、只使用孳息的情況下
: 才能成立。哪有成立以後才要政府年年挹注、不挹注就違反大學自主的道理?
我想到的只是教育部是否負有保持私立學校財政自主權的職務義務。
至於這個職務義務是否相對應的使私立學校享有請求權,
我是沒有想那麼多啦...我也不認為有請求權的存在。
所以,我並不認為任何人都可以藉由成立大學,向國家請求補助。
而是說,教育部對於既存的大學,為了確保他的財政自主,不至於因為
缺錢缺人,而影響到他學術發展的能力。甚至為了錢,而必須受制於其
他國家權力的作用。因此,學術自由的客觀價值秩序面向,可以推論出
國家有維護大學自治的「義務」。這個義務表現在自治財政權,應該要
一方面「適度的維持大學財務上的能力」,但也兼顧「大學財務上的自
主」
這聽起來弔詭,但是卻是必須維持兩個極端的平衡!
否則,難道大學自治就是放任大學缺錢缺人,國家也不介入嗎?
另一方面,難道國家有補助大學的義務,就意味著國家可以漠視大學自治嗎?
這是我的想法啦...另外謝謝L大對於大學財務的說明囉..
: 不然朱恐龍的奇幻基金會也是財團法人,我們可以要求政府必須補助全套
: ADnD小說翻譯計畫,不補助就是違反憲法創作自由的道理嗎?
這部份沒有這個可能。因為創作自由的客觀面向,
並不像學術自由有所謂的大學自治的制度性保障。
: 台灣的私校,特別是私立學校定位,本來就是一塌糊塗。所謂的財團法人說,
: 意味著形成法人意志的過程,教職員、學生這些學校主體,完全沒有參與的餘地
: 。就算全校99%都願意改名,只要董事會幾個老頭子不改,那麼章程還是沒辦法改
: 的。加上所謂的補助制度,本來是國民黨當初給來台的外省學霸山頭的分贓制度,
: 後來這種分贓居然法制化,變成編列在預算內,比照公立學校年年補助了。
: 加上執行面,財團法人應該不能營利,只能從事公益事業,現在的私立學校
: 有幾個做到?不過這是題外話,先不離題。
: 回到正題,政府對私立學校的優惠,包含補助和獎勵。首先補助是教育部的義務嗎?
: 請看私立學校法48條:
: 各級政府編列年度教育經費預算時,應參酌學校健全發展之需要,對私立
: 學校予以補助;其辦學成績優異或績效卓著者,並予以獎助。
: 各級政府補助私立學校之金額及範圍,應審酌其學校及董事會制度之健全
: 、辦學之認真等實際情形定之。
: 獎助私立學校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可見補助是「優良健全」的學校才有喔,不是通通有獎喔。至於優良健全的打分
: 標準,是由行政院訂定的喔
若要兼顧國家財政資源分配,任何一種權力的行使,特別是
涉及到錢、給付的問題。都不可能是通通有獎啊!而且,私
立學校畢竟還是私法人的地位啊..
另一方面,
在我前面對憲法大學自治的理解下,國家就不能夠完全
沒有類似第48條這種規定。也就是國家不能夠完全不補助。
簡單來說,就是:國家應該要補助,但是可以設定一定的條件。
: 獎勵的標準更不用說了,私立學校法46-53條請自行參照
: 所以雖然教育部沒辦法用棍子讓董事會改名,可是可以用胡蘿蔔「誘導」董事會
: 改名,當然如果董事會有骨氣一點,不食教育部的周粟,那教育部也沒皮條。
: 不過要是有人想胡蘿蔔,這也是他的自由吧?
我對這部分的質疑是,既然私立學校法48條已經替補助、46~53條
也對獎勵,設定了一定的條件。教育部決定補助、獎勵,所考量
的要件自然是這些條文,或與這些條文相關連的事項。綜合這些要件
根本的立法目的還是要「有助於學術自由」!
這是否意味著,教育部就算要藉由補助與獎勵,引導大學教育行政
的推展,也必須是與這些要件具有正當合理關連的事項。而非任意
的對大學施展胡蘿蔔與棒子的兩手策略呢?
那麼,「正名」是否是一項教育部可以根據這些條文,
考量要不要給予補助、獎勵的一項標準呢?這與學術自由
有何關連?
: 當然是不是權力/權利不得濫用、不得違反比例原則,是所有行政裁量的基礎。
: 到時候請吃不到胡蘿蔔又不願改名的學校,對教育部提起行政訴訟。當然,
: 吃不到胡蘿蔔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在最高行政法院做出判決之前,我們一切
: 依法行政~依法處理~謝謝~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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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mlc:名稱已經記載在章程內,要改章程是董事會ꨠ 140.129.41.148 01/21
→ kmlc:請教K大~~學校名稱,是主管機關審核的項目 140.129.41.148 01/21
→ kmlc:學校名稱~~難道不包含中國或中華嗎? 140.129.41.148 01/21
→ kmlc:那~~~主管機關為什麼沒有權限審核? 140.129.41.148 01/21
※ 編輯: kforset 來自: 140.123.193.149 (01/21 16:10)
→ kmlc:...第10條、11條第二項... 140.129.41.148 01/21
→ kforset:10條授權審核,不代表審核毫無範圍啊 140.123.193.149 01/21
→ kmlc:嘖~~甘拜下風~~原來有權審查~~還要有限定 140.129.41.148 01/21
→ kmlc:範圍的~~~ 140.129.41.148 01/21
→ kmlc:以後偷竊~~要不要分偷新台幣~~偷美金~~ 140.129.41.148 01/21
→ kmlc:偷黃金~~ 140.129.41.148 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