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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蔣介石 血染的風采
■陳儀深
一九四五年中日戰爭結束,一九四六年五月國民政府自重慶遷回南京的時候,東北的國
共軍事衝突已經如火如荼。內戰的原因之一是南京政府的統治正當性受到質疑,國民黨
遂勉強在同年十二月廿五日通過中華民國憲法,並於一九四七年一月一日公布、十二月
廿五日施行,台灣二二八事件就是發生在這訓政即將結束,行憲即將開始的時期。
國民黨總理孫中山的五權憲法理論影響了國民政府的制度設計,因而訓政時期監察院對
於百官的糾舉彈劾即已開始。閩台監察使楊亮功率先於一九四六年一月在台北市設立辦
事處,他對於戰後台灣的窳政做了現地視察,並有「密報台灣民情不穩情形電文一組」
回報南京政府,監察委員丘念台在事發後的三月五日也說「禍機之伏屢經痛陳」,而國
防最高委員會指派劉文島負責的「清查團」也來台做了功課,無奈台灣行政長官陳儀深
受蔣介石信任而不為所動。等到台灣二二八事件爆發以後,南京的國民黨第六屆三中全
會在三月廿二日通過劉文島等五十五人的連署提案,決定對陳儀「撤職查辦」,卻仍被
蔣介石依總裁特權打消此議。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在三月七日提出三十二條(四十二條)要求的同時,已指明「整
個台灣政府應負全部責任」,當時的旅滬台灣人團體亦直接點名陳儀是「慘案禍首」,
可見當時形格勢禁,台灣人方面的代表只希望南京政府來解決善後,未將事件責任上溯
南京政府。具體的表現還在於台灣人對國防部長白崇禧奉派來台「宣慰」的期待,可是
白崇禧於三月十七日來台以後很快向陳儀的立場靠攏,把事件的性質定位為奸匪叛亂,
他所建議的獎賞名單竟然包括殺人如麻的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和基隆要塞司令史宏熹,
若將白崇禧與當時的參謀總長陳誠的角色相比較,陳誠猶會注意台灣當時的情形應僅適
用戒嚴法第十四條(而非第九條)之規定,軍事機關不能取代行政和司法機關,以及非
軍人身份不應受軍法審判的問題。可見在同一環境下,統治階層的人權觀念、價值順序
仍會影響事變的嚴重程度,吾人追究責任時不應一概而論。
吾人認為,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對台灣二二八事件應負最大責任,理由除了上述(事前
)無視於監察委員或清查團的警訊,(事後)袒護陳儀而且台省軍政首長並無一人因慘
案而受到懲處,更因為事件發生不久蔣介石即積極調兵遣將,正如陳儀在三月十三日寫
給蔣介石的呈函所說:「此次事變設非鈞座調兵迅速,其演變不堪設想。」蔣介石掌握
來自黨政軍特以及台灣人團體代表等各方面資訊,仍做了迅速派兵的決策,召見整編廿
一師師長劉雨卿的同時即發給他六百支手槍「當日運滬交部隊承領」,種種急忙平亂的
態度當然加強了台省軍政首長「無法無天」的後果。
與台灣二二八事件有關的大溪檔案,從一九四七年二月十日至一九四八年六月四日止,
計有九十九份文件,都是蔣介石與陳儀、保密局、中統局、葉秀峰、劉雨卿、陳誠、白
崇禧、桂永清、何漢文、魏道明、彭孟緝、吳鼎昌、于右任、謝冠生等黨政軍特乃至監
察司法相關人員來往的函電,可見蔣介石對事件介入程度之深、干預層面之廣,這樣的
最高領導人,當然要負最大責任。
站在二○○五年二月台灣的時空點上,不免要特別注意一九四七年三月六日陳儀向蔣介
石請兵的信函中,要求迅派得力軍隊來台的理由是:「為保持台灣使其為中華民國的台
灣計…」,陳儀主台政年餘,想必在政經社文各方面已敏感到台灣中國連結的困難問題
,只是囿於當時國民黨政府領導階層的思惟模式、行為習慣,開出錯誤的藥方,而釀成
悲劇,此一錯誤的後續影響,至今方興未艾。
(作者為中研院近史所副研究員、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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