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法律條文的內容還是要再瞭解,那個記者所寫的新聞稿很奇怪
一會說基本臺灣語言能力,一會又說是基本國語能力。
如果說是基本台灣語言能力,還比較有解釋空間。
所謂的「國語」就會引起爭議了,因為沒有任何一個語言法規定華語就是國語,
臺灣是依法行政的國家,這個在過去依照行政規章自稱國語的語言,應該可以請下
神壇了.....。所謂華語或是某某語言都一樣,因為通通沒有任何法源基礎,也不能稱為
官方語言!因為現在的「官方」是依法行政的國家,行政單位施政一切都要依照法律來行
那個應該有念法律系的朋友幫我補充一下吧........所以要叫官方語言也是很怪。
所以國籍法如果是用比較含混的基本臺灣語言能力,問題就比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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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be or not to be.That's the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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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nosen 來自: 220.139.85.113 (05/20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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