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統治的領土範圍」與「法定的領土範圍」是不同的概念。前者往往會因為
時勢而改變,但是後者若沒有經過法定程序上的改變,它就是不會改變。儘管中華民
國統治著台灣,但是其國民大會未曾辦理過「領土接收」的法律手續來把台灣納入其
憲法的法定領土範圍亦或是固有疆域中,那麼中華民國憲法中的領土沒有包括台灣和
澎湖就是沒包括台灣和澎湖。
日本投降後,中華民國統治著台灣,根據那個時候的舊憲法,台灣和澎湖不屬於
原本法定的領土(固有疆域)範圍內;而法定的領土若要變更,需要透過國民大會來
進行決議,但是直到制定新憲時仍都沒有就此領土接收的議題進行決議;新憲承接了
舊憲對於固有疆域的詮釋,也就是不包括台灣和澎湖;新憲制訂時,當時的立法院長
孫科先生曾受蔣介石委託,針對新憲條文第四條要求舉例說明並報告,也證實了台灣
和澎湖並非固有疆域的一部份。他又說明,領土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變更,領土變更須
依據法律規定辦理。但是,中華民國國民大會或是立法院從未辦理過「領土接收」的
法律手續來把台灣納入其憲法的法定領土範圍亦或是固有疆域中,那麼中華民國憲法
中的領土沒有包括台灣和澎湖就是沒包括台灣和澎湖。
另外,你的原文早已不值一駁。請你去看精華區或是去找舊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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