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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說是 如果ROC或PRC主張對台灣有主權 那麼舊金山合約所有與日本簽約的盟國都可以比照ROC或PRC 要求對台擁有主權 這麼一來可熱鬧了 =.=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引述《simonrocker (搖滾客)》之銘言: : : 這我知道,日本已經在舊金山合約放棄台澎所以已經沒有權利再對台澎主權做解釋 : : 可是第四條感覺像是在幫舊金山合約加註解釋台灣由中華民國來繼承一樣 : : 中日合約的效力能不能違反舊金山合約,這我搞不太清楚 : : G大有沒有其他解釋比較清楚的網站,你之前post的好像沒解釋 : 你的問題彭明敏在他的書裡面早就講過了, : 很簡單,因為只看台灣問題的人看到那一條就只會想到取消馬關條約, : 而無視中日之間在馬關條約之後還有很多其他的條約、協定的效力有待處理, : 那一條並不能解釋成專只針對馬關條約而來。 : 此外,領土主權的移轉無法僅只透過前約的廢止而達成自動復歸的效果, : 必須另外有明確的移轉合意才行, : 況且,既然在前一年日本已於舊金山合約中宣布放棄台灣主權, : (拋棄是單獨行為,所以即使中國未參加舊金山合約,並不影響日本拋棄的效力) : 那麼日本就不可能再在相隔一年的「中」日和約中去處分台灣主權歸屬, : 就算日本在這個約裡面明示要移轉,都是無權處分不生效力, : 更何況想用這條來拗的人是透過如此迂迴的方式來做? : 加註的說法完全不能成立的另一個理由,就是這兩個約是平行的, : 中國(不管是那一個代表政府)沒有參加舊金山和約, : 這是為什麼日本還要另外跟台北訂一個「中」日和約的原因, : 不然作為戰爭結束的正式條約,他幹嘛沒事找事訂兩次? : 中國至今尚未明確表示是否承認國民黨政府跟日本訂的這個合約, : 參考他們認為兩岸仍屬內戰狀態的解釋,或許他們到現在還認為跟日本是戰爭狀態吧。XD : 最後,建議真的想了解這個問題的人, : 在網路上找資料是可以,但最好也去讀一些基本的各方立場的書, : 彭明敏的台灣的國際法上地位,丘宏達的國際法,黃昭元編的兩國論論文集, : 姜皇池的國際法論文集,這些都是基本的書目。歡迎補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146.58
pipipikachu:那很好呀.大家再坐下來談..然後就世事難料 218.161.6.176 11/13
Escarra:這應該是歸謬證法的一部分而已吧……orz 218.166.39.141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