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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簡單的講一下國際法上關於條約或者宣言的政治效力 條約 : 一般我們分成多邊條約或者雙邊條約 在此先不管條約的性質 在多邊條約的架構下..簽約後若有其他國家的加入 通常必須取得"一致決" 也就是所有簽約當事國的同意.. 不過這只是原則上 實際上也可以保留意見.. 因此多邊條約的簽訂 其政治約束力會比雙邊條約較小 也就是說..簽約國如果違反或者意圖自我解釋條約意義 雖然通常都會受到其他國家的討厭或聯合公幹... 如此一來在外交事務的處理上..就會連帶受到阻礙等等 不過還是有很多模糊空間....例如人權問題 戰爭問題 實在很難去做約束和制裁... 這部份牽扯到國際政治的運作 就不多談了..... 因此多邊的條約常常會有國家不顧一切做出違約的動作 在雙邊條約的架構下..簽約當然是以當事的兩國為主 但是之後也有可能有第三國的加入.. 那就變成一個多邊條約 雙邊條約的拘束力產生在兩個基本方向 一個是不平等的政治實力... 這表示只有單方向的約束 另一個是建立在權力平衡的政治運作... 這表示雙方互有把柄.. 因此通常雙邊條約的政治拘束力很強.. 可以模糊的空間地帶很小很小 違背雙邊條約 有時會產生極大的政治衝突甚至戰爭 下場都很慘.. 不過"條約的失效"則另當別論.. 有機會再談 日本二戰投降後 各國簽定了舊金山合約.. 這個合約是多邊條約 是處理戰敗問題的大方向大依據 除此之外.. 還簽定了例如 中日合約 美日合約 日俄合約 等等 這就是雙邊條約.. 是處理各國和日本的戰後細節問題 當時中日合約簽的很狼狽.. 尤其歐洲國家很鄙視蔣介石政權... 因此在舊金山合約關於台澎問題.. 只提到"日本必須放棄" 並沒有說明"放棄給誰".. 從這裡可以發現蔣介石當時外交有多失敗 話說回來... 雖然後來 "中日合約第十條" 似乎有歸還台澎給蔣介石的意思... 但實則不然 常常被泛藍拿來說嘴的第十條.. 其實是蔣介石自爽的條文 這方面有興趣再找我研究.... 隨著蔣介石的外交失敗.. "中日合約"失效 但是後來有新的中日合約 不過..是跟毛主席簽的....哈哈 宣言 : 在這裡只討論國際政治上的共同宣言 簡單來說 在簽署條約之前或後.... 闡述理念 發表意見 規劃方向等等的對外發言 都是宣言 由兩國以上共同發表.. 就是所謂的共同宣言 宣言並不涉及任何的拘束力.. 宣言只是一種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喊話 共同宣言的國家並不一定需要替宣言的內容來背書或努力 因為參與共同宣言的國家都知道.. 這只是暫時的結合 也承認各國在發表宣言後.. 仍然有很大的政治空間運作條約的形成.... 以上是宣言和條約非常不同的特點 因此宣言是否納入條約內容..那也必須由每個國家來決定 有可能全盤接受也能採取一小部份.. 甚至..他就只是一個政治性的宣言和口號 2001美國發表了反恐宣言 幾乎所有的國家都共同發表了此宣言 表示對恐怖主義的譴責 但是..一直到今天 印尼 中國 菲律賓 甚至歐盟 並不因此支持美國的反恐作戰.... 這之間雖然牽扯了很多美國令人討厭的單邊主義問題 不過也不難看出全世界都發表反恐宣言 全世界每個國家界的做法都不一樣.. 但也沒有因此產生世界性的共同衝突.. 可見宣言....唉... 不就是那麼一回事... 簡單介紹完畢!! 希望大家都能進一步了解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74.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