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od (kaod)
看板a-bian
標題Re: [討論] 中華台北的由來
時間Fri Jul 15 00:41:39 2005
※ 引述《chouhen (成大事,不拘小節)》之銘言:
: ※ 引述《kaod (kaod)》之銘言:
A段
: :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十二條
: : 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中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 : 前項外國法人,其服從中國法律之義務,與中國法人同。
: : "中國法律" 是 "臺灣的法律" ,"與中國完全應該區隔"?
: : 這是繞口令嗎?
: 那我問你,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服從『中國法律』」難道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 ?還是現在施行於台澎金馬的「民法」?想當然爾是後者。這是繞口令嗎?
: 看來你對法律的理解,只有最基礎的「說文解字」,這種工作只要認得繁體字的人,
: 都能勝任愉快。你不懂所謂的「法解釋學」,在透過目的解釋等諸多解釋方法,達成適切
: 適用法律之目的。
: 現在這條如此解釋,有何不妥?文字的內容有多義,要選擇最能達成法律目的的解釋。
: 照你說法,豈不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看來你才是繞口令。
"中國法律"中的「中國」,
跟"與中國完全應該區隔"中的「中國」,
不是同一個「中國」?
您說"文字的內容有多義,要選擇最能達成法律目的的解釋",
隱含著"中國"一詞同時具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
(2)中華民國
兩個含意
B段
: : 請問 "『中華民國』(即:臺灣)"是根據我國那一條法律?
: : 別告訴我是憲法修正案喔!裡面只有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
: 看來你連國家法都不懂。前面說的很清楚了,於茲不贅,請自己用功。
: 還有,不要以為什麼都要法條明訂,告訴你,法律不可能把所有事情都規範窮盡。
: 如果能,就不需要法院了,也不需要法官造法了,講到這裡可見你也不懂什麼叫「法官造
: 法」,其實以上還不是「造法」,只能說最簡單的目的解釋而已。別以為知道幾條法律的
: 文字,就大做文章,會笑掉大牙。
請問"『中華民國』(即:臺灣)"在中華民國法律上的根據,
上文說半天只說"不必明定"。
"最簡單的目的解釋"說 「中華民國是台灣」,
在法律上該不會連一字半語都沒有吧!
不妨po出來讓大家聞香一下。
C段
: : 上面說 "中華民國即臺灣" ,
: : 這裡又說 "中國字樣一律解釋為中華民國" ,
: : 所以 中國 = 中華民國 = 台灣
: : 卻又說"中國 台灣 一邊一國",你不覺得邏輯上有矛盾嗎?
: 這沒什麼矛盾,前面講得很清楚。中華民國是「政府」名,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憲法
: ),請留意,「中國」是「國家」,「中華民國」是50年前代表它的「合法政府」,這
: 個合法的代表地位,在1949年被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成為目前代表「中
: 國」這個國家的合法政府。
: 有的法律用「中國」二字,那是當時立法者根本無法預料中國共產黨會全面叛亂成功,
: 所以「中國」境內,自然要解釋成「中華民國」政府所轄境內,而目前統治高權所及
: 地域,就是「臺灣」,所以在「法適用論」的論述上,「中國」=「中華民國」政府所及
: 地域=「臺灣本島及澎湖、金馬等地」,會有問題嗎?看來你連最基本的屬地原則都不懂
這段說到「中國」是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是政府,
實乃怪論....
國家原來可以與政府各自獨立存在啊?
這段原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具有「中國」代表權的政府,
「中華民國」則是失去「中國」代表權的政府。
那請問:
你怎麼知道「台灣」不是「中國」這個國家的一部份?
「中國」的範圍如何?包不包括「台灣島」?
「台灣」又為什麼是國家?
D段
: 。不可與言。前面講了很多,看不懂是自己的問題,趕快去唸書吧。
: : 一篇文章落落長,只講了 中國 = 中華民國 = 台灣 =/= 中國
: : 這才是最奇妙的論點。
: : 根據民進黨的台獨黨綱,
: : 台灣現狀是獨立在中國之外,現在的國號叫中華民國,
: : 這樣獨派的官民應該盡全力斬斷 中國 = 中華民國 這層關係,
: : 把法律中所有中國字樣全改成中華民國,
: : 如《國籍法》修正時幹的事,
: : 而不是在這邊白馬非馬。
: 要斬斷關係,民進黨政府不是沒有作,而是要根本解決,就要修憲。聽懂了嗎?治本之道
: 在修憲,(這裡又有「修憲」跟「制憲」學理上的差別,我想不適合你的程度,自己去
: 翻書)甚至於制憲。以前刑法就有提出討論,在100條以下增列「兩岸問題解決之前...
: 中華人民共和國視為『準外國』」,但最後仍僅止於討論的階段。
: 真正「白馬非馬」的,反而是泛藍,不願正視中國「不願意與臺灣展開分裂國家的法律
: 交往」問題,反而在民進黨政府談到「修憲」、甚至某些法律只要把「中華民國」四個字
: 拿掉時,就在那裡鎮日哭爹喊娘,痛罵「去中國化」,遇到中國打壓又一溜煙地不見了,
: 這樣修法會過?修憲會過?
: 法律人很無奈,既然不能「正名」(受限於泛藍),又不能修法(含憲法),又
: 不能拒絕裁判,才這樣解釋,與其說這是「白馬非馬」,倒不如說「無奈中的無奈」。法
: 律人很務實,現實是一回事,只能如此解釋法條;理想又是一回事,那是要讓臺灣這個國
: 家「正常化」。你混淆理想與現實,對現階段的法律適用論提出似是而非的論調,又毫無
: 前瞻的理想性,建議你多念點書,再來這裡發言。
誰說不能正名,《國籍法》通過是假的嗎?
明明是「中國→中華民國」就ok的問題,
非要靠曲解法律自爽,
獨派法律人的心態真是難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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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7.59.16
※ 編輯: kaod 來自: 220.137.59.16 (07/15 00:47)
推 Escarra:你念過幾天法律?堅持搞笑也要有個限度。 61.224.194.250 07/15
推 eunacat:無妨啦.反正這種程度的不脫兩招:1扁版的都blabla140.113.196.198 07/15
→ eunacat:2.跑去其他板說扁板blabla.大不了又要怪學法律的140.113.196.198 07/15
→ eunacat:blabla140.113.196.198 07/15
推 hqj:原來宋、元、明、清都不是中國了~ 61.229.108.210 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