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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od (kaod)》之銘言: : 綠的有空吵這個不會把《民法總則施行法》修一修, : 裡面的中國字樣可多著呢! : 我們的法律是"中國法律",法人是"中國法人"... : 捨本逐末。 原po到底懂不懂什麼叫「法律」?如果不懂,請作作功課。條文有「中國」兩字的的確 不可勝數,但法律貴在「能用」、「可用」與「堪用」,不是看到名字「自爽」用的。 法律的效力與他被冠以何種名稱,完全是兩回事。臺灣的法律適用,與中國完全應該區 隔,這麼一點「常識」,你難道不知道嗎?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中國前四個月通過的 「反分裂法」,裡面幾乎每條都有「臺灣」字樣,如: 第二條:「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裡面提到「臺灣」二字,效果是「同屬一個中國」,還有「臺灣人」有義務完成統一... 這個法律會有效力???如果會因為有「臺灣」字樣,就要依法發生效力,我想中國現在 不會一直在國際上打壓臺灣,反正臺灣一經反分裂法的嘴砲,就屬於我中國了,同胞們還 因此負有「完成統一的神聖使命」。這種荒謬絕倫的結論,大概只有某些自以為懂法律的 人,才講的出來。 臺灣的法律的確冠有許多「中華民國」、「中國」的字樣,到底要怎麼適用?姑且不談 太深的理論,從現實生活來看,本來就是「各管各的」。中國不會想抓張錫銘,臺灣抓 到也是自己審判,頂多只能上訴到臺灣的最高法院而已,會到北京的人民法院嗎?對不 起,臺灣不是「一國兩制」的香港,所以不用,這證明了,冠以「中華民國」或「中國」 字樣,與法律的效力,完全無關。 有了以上基本概念後,就可以進一步探討更深的學理問題,原po的發言讓我推定沒有唸過 法律,所以我特地找了一些資料,來幫原po作作功課。 以下參閱蘇俊雄,「刑法總論」(第一冊),頁318~329(1998年3月修訂再版): 一、區際刑法:分裂國家之刑法適用理論:以東西德作實例。 分裂國家之定義:分裂國家在一個固有抽象的「國家統一主權」觀念下,在各分裂 地區國境內,有其獨立、平行的法律秩序與司法管轄權,分別由獨立自主的「政治實體」 行使「統治高權」,但又異於一般國際法的「外國」觀念,在分裂地區之間的事務,並不 當然適用一般國際法的規範,而另有「區際刑法規則」理論,加以運用。東西德在分裂 其間,西德對於東德間的刑法適用問題,就是運用「區際刑法規則」最典型的國家。 以上是前大法官蘇俊雄教授,對區際刑法規則提出之說明。詳細論證在此簡略,只說明 東西德當時的法律適用狀況,先作引子。在1972年兩德基礎關係條約簽訂後,西德刑事 司法實務認為: 1.何謂「本國」?「本國」採「功能定義」,即是「一般國家」意義上的「本國」,所以 「僅止於『西德』和『西柏林』境內」。 2.何謂「德國人」?「德國人」採「功能定義」,指「『德國聯邦』(西德)與『西柏 林』境內」,擁有德國國籍之人民而言。「東德人民...不受『屬人主義』...對德國人 的拘束」。但對於東德人民受外國人侵害時,西德基於憲法16條基礎,仍提供保護。 二、臺灣與中國的現狀: (一)政治上界定,影響「分裂國家」法律適用: 臺灣透過憲改,終止動員戡亂,改變對大陸中共政權為「叛亂團體」的界定,並「承認其 在中國大陸『事實上』(de facto)統治狀態」。但中國「始終堅持其主權及於臺灣」, 「不確認中華民國在台灣基於國際法秩序,所『擁有之實際政治實體地位,及有效行使 的實質統治權,與法律秩序管轄權」。 (二)現階段的法律適用: 1.總說:由於中國不承認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事實上統治權」(但臺灣已承認中華人民 共和國在「大陸」的事實上統治權),嚴重影響兩岸交流事務、刑事管轄之裁判。但,這 「無礙事實上分裂中國家所存在的區際法律衝突本質」。 2.私法管轄:基於「事實需要原則」,可以「類推適用國際私法原則」與「衝突法則」, 「在一定條件下,確認他方法秩序」。 3.刑事法、行政法等公法;基於強烈主權性,應仿前述兩德模式之界定。換言之: 「本國,指『中華民國』(即:臺灣);本國人,指『中華民國國籍人』」。 二、結論: 所以原po說「捨本逐末」,看來是不懂法律。我們不會因為法律的名稱,或條文的文字 冠有「中國」或「中華民國」,就「因噎廢食」,不加以適用,而必需等到「修法」來解 決。毋寧是承認兩岸「一邊一國」的現況,互不隸屬,各自擁有所轄地境之統治高權, 並據以適用法律,採取上述「功能見解」,才是正確。 所以,條文遇有「中國」或「中華民國」字樣,一律解視為台澎金馬等「中華民國」統治 權事實上行使之地境,並不會有窒礙難行之處。 法律學有云:「司法者要比立法者更聰明」,意思是立法當時無法預料所有事後可能發生 情況,法官又不能拒絕裁判,唯有透過解釋,適用法律以解決爭端。原po顯然不是法律 人,要不就是沒念熟法律,所以會有這種誤解。 事實上,臺灣令人感慨之處,即在於「中華民國」這四個字,早就與事實脫節,但還是 存在法律系統裡(還是最高位階的憲法),讓臺灣總是蒙著一層陰影。 雖然這無礙於法律之適用,但對於建立一個「法理上」的新國家,卻是最大的阻礙。正 因為如此,所以中國恫嚇攻台的底線,在「法理台獨」,也就是透過修憲程序,將「中華 民國」這四個字,從憲法中剔除的行為。這已經反面表示,中國承認「臺灣已經事實上 獨立」的現況。在「中華民國」四個字去除之後,中國認為在「法理上」,就不是一個中 國的架構了,所以中國很恐懼,很反感。 這也正是泛綠推動「正名、制憲」的由來。 作為一個真正的國家,只是因為「50幾年前的法律」,和「蔣中正打輸內戰,奔亡臺灣」 這兩件「陳年古事」,而無法正常化,我們應該反思,這個名字:「中華民國」,對臺灣 到底還有什麼用處?我認為沒有,只是徒增紛擾,和給中國不斷打壓臺灣的藉口而已。 三、最後,談點「常識」: 原po就算對法體系稍有誤解,但應該想想平常自己生活所見所聞,再想想自己說的話, 有無「前後矛盾」。 如果依原po的見解「反面解釋」,好像臺灣的法律要管到中國,有這麼偉大嗎? 中國很黑暗,也很混亂,他們常有黑心食品,我們的消基會有用「消保法」去管他嗎? 他們的高幹,常常貪污,我們的檢察官,有用「貪污治罪條例」來起訴他嗎??? 他們的農村,常有武裝抗稅行動,我們的警察,有去取締和維持秩序嗎??? 中國的一胎化政策下,「墮胎」是常見的事情,我們的「優生保健法」有去管制嗎??? 中國農產品未經允許進口,叫「走私」,要適用「懲治走私條例」,試問,如果大陸管 的了臺灣,這叫「國內運輸」,而不是走私,難道還會適用「懲治走私條例」??? 以上都是「常識」,就圍繞在我們身邊,可是有很多人卻「不察」,不知是「選擇性失 憶」,還是「針對性發言」? 希望平常看到些人、事、物,可以用最基本的邏輯推理、觀察能力來思考,別再有些 神妙的論點出現了。 -- 你知不知道要睡著狠困難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161.171
JeffyLiaw:好文推一下~220.135.177.248 07/14
Cosmoswalker:這些都是ABC而已啊...推淺顯易懂的教學文! 218.171.222.2 07/14
aprendes:推 220.139.46.83 07/14
tonyselina:好文一推~ 218.163.98.252 07/14
GiantTW:好文~ 61.64.180.207 07/14
kaod:呵呵呵,我的原文被砍了..... 211.74.220.70 07/14
ltony:樓上的 沒辦法 這裡就是這樣 看不順眼的就會被砍 211.22.135.7 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