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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看了一下, 大家想知道的應該是這幾句 上開五、六、八、十、十一、十三項有違憲法意旨部分,均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五、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前段「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 管轄」、同條第二項「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 權限」;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 檢察官逕行起訴」等規定,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 六、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本會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之事實歧異者,得為再 審之理由」,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法治基本原則,並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 八、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公布之日,各機關所辦理專屬本會管轄案件,應即 檢齊全部案卷及證物移交本會」、同條第四項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 、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受請求之機關、團體或人員不得以涉 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同條 第六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 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 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其中關於專屬管轄、移交卷證與涉及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 而受憲法保障者之部分,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 。 十、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 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同條第六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 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 、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其中規定涉及人 民基本權利者,有違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原則。 十一、同條例第八條第七項「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者,處 機關首長及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繼續違反者,得連續 處罰之」及第八項前段: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真調會或其委員調查,影 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依同條第七項之規定處罰等規定,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 確性原則。 十三、同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認有必要時,得禁止被調查 人或與其有關人員出境」,逾越立法院之調查權限,並違反比例原則。 -- 不要試著尋找成功,試著尋找自己的意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197.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