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iction (改變)
看板a-bian
標題Re: [建議] 真調會很好啊!!有什麼不好??
時間Wed Sep 15 23:10:18 2004
※ 引述《ppfm00 (阿騙總統萬歲)》之銘言:
: 泛綠的人有些有被害妄想症
: 條文都說了要推派社會公正人士
: 接受社會公斷
: 縱使權力再大
: 縱使違憲
: 泛藍有可能會濫用權力嗎
: 泛藍有可能會污賴你嗎
: 泛藍有可能給你莫須有的罪名嗎
: 昨天周守訓和李慶華都說了
: 他們成立真調會為的是要給陳總統一個清白
: 好讓他在往後4年能好好做事
: 看看他們的胸襟
: 真不知道泛綠的在反對什麼
: 我沒有特定政治傾向
: 我只是單純希望真相趕快水落石出
是蠻好的,套一段段宜康委員昨天在覆議案質詢時的說法:....阿扁真的應該
跟全民道歉,說什麼偵辦尹清楓命案不惜動搖國本,根本是假的,看看國親為了讓
選舉結果翻盤,搞出這樣的東西,這才真的是有決心不惜動搖國本也要拼.........
再看看另一位出身法界的立委的質詢稿:
請問院長,三一九槍擊案總統遭到槍擊,這麼嚴重的情況,總統為何不藉機依
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的規定發佈緊急命令,採取緊急措施,凍結選舉,並
立即將可能的嫌犯或者可能有殺人動機的政治對手(例如當時的另一組候選人連戰
及宋楚瑜)逮捕,並且馬上處以極刑,展現總統破案的決心,以昭公信?反正等到
十日以後,立法院就算不追認,緊急命令失效了,可能的兇手及政治對手也都被處
決了,案子也解決了,就不用今天還來成立這個真相調查委員會了。
因為我們都很清楚,如果總統濫用他的緊急命令權,這對於憲法及憲法所要保
障的基本人權都將是無比的傷害,也將成為破憲獨裁的歷史罪人,因此,不論大家
對於國親的不認輸、欠缺民主素養及風度、上街頭暴力抗爭有多不滿,也不允許採
用一個違憲、濫權、擴權的方法來解決問題、爭議或追求真相,而必須依照憲法的
基本架構及精神,尋求解決的方法。
美國的開國元勳也是美國的憲法之父,詹姆士‧麥迪遜(James Madison)曾說:
『....讓一切權力聚集在一個人、少數人、或很多人手裡,不論是藉由世襲、自行
委派或是選舉所造成的,其結果都必然是暴虐政治......』,總統一個人可能會濫
權,國會很多人也可能濫權,甚至司法,幾個法官也可能會濫權,不管是哪一種權
力濫權,都將導致極權暴虐統治的危險,因此,權力分立原則是現代憲法所必備的
基本原則,權力不能集中在一起,也不允許其中任何一個權力過於強大,導致他可
以操控、決定其他權力的行使,形成權力的失衡。沒有權力分立的憲法,是不能稱
為憲法的,破壞權力分立的行為,也絕對是嚴重違憲的行為。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特別調查委員會條例』,身為一個法律人,對於這樣一
個明顯違憲、甚至侵害人權的法律被強行通過,我感到非常痛心,更痛心的是,還
有一些學法律的人跳出來贊成這樣的法律,最常聽到他們贊成的理由就是,美國的
獨立檢察官制度以及美國也曾經為了調查甘乃迪總統暗殺事件,而成立一個特別的
調查委員會,簡稱華倫委員會,既然美國不違憲,台灣也就不違憲,真的是這樣嗎
?先不論那個已經因為濫權而被廢除的獨立檢察官制度,我們來看看所謂的華倫委
員會的部分,請問院長,華倫委員會跟國親版本的真相調查委員會有什麼不一樣?
在這裡我要先說明的是,華倫委員會與台灣的真調會,不論在『權力來源』、
『組成方式』、『調查權的範圍及限制』以及『調查結果的效力』上完全不同,以
下我們逐一來討論:
首先,美國與我國的憲法架構是不同的,美國憲法將國家權力分由行政、立法
、司法三個部門來行使,其中,國會本身就擁有調查權,而我國的憲法則是五權分
立,多出了監察及考試兩權,我們的立法院(也就是國會)並沒有像美國國會一樣
的調查權,而是由監察院來行使這個調查權,這在大法官釋字三二五號解釋裡闡述
的非常清楚,大法官說:『……此項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立法僅
擁有文件調閱權,但並無調查權。
而美國華倫委員會的成立是來自於兩個部門的授權,一個是詹森總統以第一一
一三0號行政命令任命當時的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華倫擔任委員會主席,成立
一個由總統所選任的七人委員會,本於總統的行政權力,授予這個委員會檢閱調查
暗殺事件相關事證的權力,隨後則由第八十八屆的參眾兩院以第一三七號共同決議
,本於國會本身固有的調查權,授權華倫委員會傳訊證人、取得證據的權力,換言
之,美國的華倫委員會是行政權跟立法權各自本於自己固有的權力授權而成立,沒
有哪個部門是超越自己的權限去授權的。反觀我們的真調會,立法院本身已經沒有
調查權了卻能授權給這個真調會強大的調查權,請問院長,你能夠幫別人決定要不
要結婚嗎?你可以自己決定將監察委員的調查權轉移給其他機關嗎?如果行政院不ꘊ行,為何立法院可以?難道立法院比行政院及監察院都還要大嗎?否則怎麼可以幫
他們決定調查權要給誰行使呢?
很清楚的,從授權的基礎來看,華倫委員會獲得總統及國會的授權,並且在他
們各自的權限範圍內授予委員會相關的調查權力,但是我們的真調會,卻是一個沒
有調查權的立法院,幫行政權及監察權授予權力給真調會,如果我們的憲法容許這
種情況的話,那明天總統應該也可以用命令來代替立法院行使預算審查權了,把立
法院的預算審查權移交給一個獨立的預算小組,那六千一百億的軍購預算就不用擔
心被立法院杯葛了,不知道這樣講,各位強行通過真調會條例的同仁同不同意啊?
如果這樣還不違憲,那其實也沒什麼行為算是違憲了,事實上,憲法已經明白規定
的權限劃分,是不能由法律來變更的,只能由憲法自己來規定或變更,這是憲法保
留事項,如果我們容許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監察權可以自己來決定憲法上的
權限要如何分配、如何變更,那憲法本身已經被破壞了。
其次,從組成的人員來看,請問院長知道華倫委員會七人成員的背景嗎?
除了首席大法官華倫(Earl Warren)以外,剩下六個人也都是法律專業人員,其中,
民主黨參議員羅素(Richard B.Russel)擔任過檢察官、共和黨參議員庫柏
(John Sherman Cooper)曾經是聯邦巡迴法院的法官,眾議院的兩位眾議員也都具有
法律背景,剩下的兩位前政府官員杜樂斯(Allen W. Dulles)中央情報局前局長及
麥考利(John J. McCloy)也都具有律師身份,七人全部都是法律專業人員。
另外從政黨角度來看,四位國會議員中共和黨及民主黨各佔兩人,兩位前政府
官員也是分別在民主黨及共和黨執政下任職的官員,換言之,就政黨考量而言,是
完全平衡的,反觀我們的真調會,國親推薦的委員佔了十七名委員中的九位,恰恰
好過半,可以主導及決議所謂的真相事實,如果真如部分國親人士所稱的,真調會
的成立是參考華倫委員會,那為何不學像一點?華倫委員會有國會議員參與其中,
我們的真調會還規定立法委員不能參與,但是這樣就比較有公信力嗎?有沒有公信
力,重點還是在於組成的方式公不公正,真的要公正就應該學華倫委員會組成的方
式啊,讓藍綠兩邊完全平衡,那才公正嘛,硬是要規定讓國親推薦的代表過半,可
以看出國親陣營對於真相的心虛,卻完全看不到有模仿華倫委員會公正的地方,只
能說這個真調會是連宋選舉翻盤委員會,跟華倫委員會這種所謂公正的獨立委員會
一點兒都扯不上關係。
再者,來比較兩者的調查權限,華倫委員會獲得行政跟立法部門的授權,他的調查
權力主要有二,就是調查相關事證及傳訊證人的權力,一旦證人不願意出席作證的
時候,華倫委員會還是要向管轄法院聲請令狀,由法院強制相關證人出席作證,如
果,證人依然不願意作證,才以藐視法庭罪來處罰,基本上,華倫委員會行使調查
權仍然受到相關法令的限制。
但是回頭看看我們的真調會,不但擁有跟檢察官一樣的偵查權限,甚至還凌駕
在檢察官之上,可以指揮檢調辦案,還可以行使檢察官偵查時的各種強制處分權,
在行使調查權的時候還居然不受任何法律規定的拘束(請參照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
四項規定),兩相對照之下,可以看到,我們這個沒有調查權的立法院授權成立的
真調會,調查權力居然遠遠超過獲得行政權跟擁有調查權的國會授權的華倫委員會
,這種授權方式,大概是中外絕無僅有的,濫權的程度可見一斑。
最後來看看,兩者調查結果的效力,華倫委員會雖然獲得行政部門及國會的授權,
但是他們的調查結果也僅是向總統及國會報告,並且作為檢察官及法院審判的參考
而已,反觀我們的真調會調查結果,除了作為起訴的依據以外,如果將來法院判決
所採認的事實與真調會的所決議的事實不同時,將可以此為理由提起再審(參照真
調會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換言之,連法院的確定終局判決都可以推翻,
一個依照國會政黨勢力比例所組成的委員會,用投票決議出來的結果,居然比法院
依照嚴謹的證據調查程序、正當法律程序所認定的事實更有效力,那以後立法院多
數決通過的決議也可以用來推翻法院裁判了,那法院裁判的權威性何在?判決確定
的事情,可以用投票表決來變更,那司法的功能就蕩然無存了,這顯然是尊重司法
獨立及權威性的美國所不可能發生的事情,那些主張真調會是模仿華倫委員會的人
,應該出來說明一下為何差別這麼大。
以上,就是美國的華倫委員會與我國真調會的一些根本上的差異,不論從憲政體制
、權力來源、組成方式、調查權限、調查結果的效力來看,兩者都截然不同,要說
我國的真調會是模仿華倫委員會而成立的人,如果不是因為誤解了華倫委員會的功
能,大概就是自欺欺人吧,我擔任過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作為一個法律人,基於
對法律良知及憲法原則的忠誠,我在這裡還是要沈重的呼籲,漠視憲法的基本精神
,是民主的危機,憲法權力分立、人權保障的精神是現代憲政主義的基本原則,不
論是中華民國憲法、美國憲法都是一樣的,中華民國憲法的名稱或許可以改,但是
,這些基本的憲法精神卻是恆久不變的,而對於憲法精神的堅持,才是政治人物最
大的良知,希望各位同仁能以行動堅持維護憲法的精神,而不是只會口頭維護中華
民國憲法的名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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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要濫權胡搞的話,我想掌握行政權(有人、有槍)的陳總統可以搞的更大
、更精彩,差別只在於我們要不要再走回頭路而已,好不容易辛辛苦苦建立起來的
一點點憲法意識及基礎是不是要在一次總統選舉的爭議中被破壞。要真相無可厚非
,但是以要真相為名,行翻盤之實,卻造成破憲的結果,那就是罪該萬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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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台灣,富裕但沒有尊嚴、繁榮卻缺乏公義、民主還欠缺品質、自由仍無法幸福。
缺少了勇氣與自信的公民,只留下自私而短視的私民,公民社會自然無從建立。
何謂公民?就是經過啟蒙,能夠獨立判斷事理,不受政治人物操縱,主動參與公共事務
,為建立良善的公意政治與正義法律社會而努力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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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6.134.237
推 smilefish:推! 210.68.101.149 09/15
推 Jetty:這是那位立委!大推呀! 140.116.101.17 09/15
推 salazopyrin:推 不過泛藍根本聽不進去 他們已殺紅了眼 218.167.166.190 09/15
推 ClassicTZ:他們會留下臭名的! 名單記得留下來 (瞪) 218.165.0.156 09/15
推 roxiner:泛藍真的愛造孽... 210.69.138.102 09/16
推 adamant:在立院念經嗎?沒人在聽的啦 61.220.83.82 09/17
→ adamant:話說回來,他們多半聽不懂吧 61.220.83.82 09/17
推 roxiner:講道理教育民眾是民代的職責吧 210.69.138.102 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