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neyMonkey ()》之銘言:
: 沒辦法, 憲法就這麼訂的 .
: 第一百七十四條 (修憲程序)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
: 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
: 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
: 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 增修條文裡也沒對這個做出修正吧 ?
我想阿輝伯應該是對這條憲法的限制非常清楚,所以才訴求"制憲"而非
"修憲".不然要等泛綠達到 3/4 不知道得要等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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