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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neyMonkey ()》之銘言: : 沒辦法, 憲法就這麼訂的 . : 第一百七十四條 (修憲程序)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 : 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 : 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 : 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 增修條文裡也沒對這個做出修正吧 ? 我想阿輝伯應該是對這條憲法的限制非常清楚,所以才訴求"制憲"而非 "修憲".不然要等泛綠達到 3/4 不知道得要等多少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4.136.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