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nchai:因為很多蟑螂當時已經摩拳擦掌,準備轉換 61.228.172.18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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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uast (只是過客) 看板: a-bian
標題: Re: [討論] 跟大家討論一下真調會覆議案的事
時間: Tue Nov 16 23:58:37 2004
※ 引述《bybe (小p)》之銘言:
: 立法院。....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則行政院長則須接受
: 但於民89年修憲時,改為二分之一,結果也倒致阿扁任內前幾年,會有那麼多次的
: 行政院覆議,記得印象中最深刻的是91年北高兩市的財劃法覆議案,那時馬英久吵
: 因為由三分之二改為二分之一,根本就是立法院的擴權啊!所以才會有今天國親成立
: 真調會的案例,這我實在想不透當初怎會改到這一條呢?國民大會不是很討厭立法院
國民大會討厭立法院是在兩個國會有權力爭奪時才會表現出來,
覆議制這本來就是立法院的職權,國民大會沒必要處處都跟立法院唱反調,
否則第一次修憲就把立法院給廢了~哈!
覆議制門檻從三分之二降為二分之一,不是在八十九年修憲時提的,
而是八十六年第四次修憲時就已經通過的。
第四次修憲的背景,主要是八十五年底國發會的共識。
其中有關改革國會與調整行政立法兩院關係方面,
得到了取消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總統解散國會、
立法院對行政院長提不信任案提案等新的改變共識。
行政立法發生衝突常是對法案的意見不一致,
對此就有否決(覆議)權、解散權等問題,
為求均衡,給了其中一個糖果,就該給另一個巧克力。
就像美國總統制中總統不能解散國會一樣(立法優勢),
原版憲法也規定立法院的否決覆議的門檻是三分之二(行政優勢)。
因此第四次修憲在增加總統的國會解散權後(行政優勢),
便相對應降低了原先否決覆議的門檻(立法優勢),
使行政與立法兩權稍微平衡。
雖然將立法院否決覆議的門檻降低是有利於國會權力的,
但第四次修憲也增列規定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決議(憲法本文為十日),
則執政黨可藉議事拖延策略拖過十五日,使覆議案成功。
這也是相對削減立法院權力的一種配套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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