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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陳總統交付中選會公佈的兩個公民投票案如下 第一案"強化國防": 主文:"台灣人民堅持台海問題應該和平解決.如果中共不撤除瞄準台灣 的飛彈,不放棄對台灣使用武力,你是不是同意政府增加購置反飛 彈裝備,強化台灣自我防衛能力?" 第二案"對等談判": 主文:"你是不是同意政府與中共展開協商談判,推動建立兩岸和平穩定 的互動機構,謀求兩岸的共識與福祉.") 我先表達對目前公投爭議的意見,再陳述支持公投的理由: 首先,我要先提出一個大部分人應該都有聽到的,或是在報紙標題看 到的問題-- "公投不過 扁:飛彈照買". 相信很多人都有接收到這段訊 息.我覺得乍看之下,在報紙上標題的這句話似乎是說,不管公民投票決定 的結果為何,陳水扁總統都會不管民意是什麼,"照樣"買飛彈.這樣似乎 突顯出了總統要辦公投讓人民決定政策,卻又會不管民意地施政是非常 不合理的行為.但是,事實上是這樣嗎?當然不是!可是就我所接觸到的人 而言,卻又有人真的這樣以為,讓我感到相當地驚訝. 行政院發言人林佳龍曾經對外說明,在國防計畫中,愛國者三型飛彈 是原本就已經編列在五千億特別國防預算中,計畫要購買的武器. (國防部長湯曜明也證實了這點.而林佳龍也說明這筆預算是從國民黨 政府時代就已經開始規劃了) 而陳總統所提出來的公投案內容為"你是 不是同意政府增加購置反飛彈裝備",它說的是"增加購置"!如果公投第一 案沒有通過,那麼政府按照原定的國防計畫買愛國者三型飛彈根本沒有違背 公投的結果,因為那原本就是政府在國防上的施政計畫.而如果政府在 第一案被否決後還新編列預算要購買反飛彈裝備(包括愛國者飛彈,反飛彈 雷達等等),那才是強姦民意.我認為,用"公投不過 扁:飛彈照買"報導的 媒體指出的是"事實",但是用這種行文方式來報導就有想誤導民眾的疑慮. 再來,就是公投舉辦的合法性問題,因為這個要列舉法條,所以我將這點 放在最後再來陳述. 另外,有的在野黨人士對人民說,舉辦公投是政府要人民為其政策背書 ,所以要呼籲人民抵制公投,不要被政府利用.乍聽之下,這種說法似乎很有 道理,在野黨人士批評政府對自己的施政不敢負責,所以訂了這種答案看起來 很理所當然的公民投票案來公投,希望人民來支持自己.但是,這種說法其實是 一個語言上的陷阱.請仔細思考,什麼是公投,公投就是要讓人民能夠直接投票 來決定重大政策的執行與否,或是表示對政府的政策目標支不支持.所以,公投 政策本來就是要給人民背書.現在公投的情況並不是政府已經做出了一個政治 措施,而為了尋求事後支持才來辦公投的.現在總統是將攸關國家安全的重大 議題主導權交由人民決定,那到底這個重大議題究竟是什麼?陳總統發動這次 公投的原因又是什麼呢? 陳總統在交付中選會公佈的公民投票案裡面,附有了主文及理由書,我將 理由書的部分內容列舉如下:(想查閱全文者,請參考中選會網頁 http://www.cec.gov.tw/hotnews/File/1/0930210.pdf ) (陳總統的理由書部分引用開始) " 中華民國憲法賦予總統維護國家主權及保衛國家安全的重責大任,為了履 行憲法職責,凝聚國人意志,乃依據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將攸關國 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這是履行維護國家主權及保衛國家安全的神聖使命 ,也是實現台灣人民當家作主的莊嚴承諾.鑒於中共片面否定我國主權,企圖迫 使我國接受所謂"一個中國","一國兩制",近年來並持續對台灣增加飛彈部署, 一再揚言不放棄武力犯台,且在國際社會嚴重擠壓我國生存空間,已符合公民 投票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的 要件. 為實現國民主權原理,防止中共武力侵犯台灣,片面改變兩岸的現狀,爰決 定依據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規定,推動三二零和平公投,將攸關我國國防能力及 對等談判的兩項國家安全議題交付公民投票,訂於今年三月二十日,舉辦此一具 有劃時代意義的公民投票,展現台灣人民維護國家主權及追求和平的意志與決心. 三二零和平公投的第一案是"強化國防公投",主文為:"台灣人民堅持台海 問題應該和平解決.如果中共不撤除瞄準台灣的飛彈,不放棄對台灣使用武力, 你是不是同意政府增加購置反飛彈裝備,強化台灣自我防衛能力?" 台灣是全世界面對飛彈威脅最嚴重的國家,預期到二零零五年中共將有六 百枚彈道飛彈對準台灣,且飛彈精準度大為提升,可能在沒有預警或極少預警的 情況下,打擊台灣重要軍事基地. 中共瞄準台灣的飛彈正以六天一枚的速度快速增加.我們必須盡快建立強化 反飛彈能力的共識,才能避免兩岸軍力失衡,以確保國人生命財產的安全.我們也 必須藉這個公投議題提醒國人,中共飛彈威脅十分嚴重,我國急需強化反飛彈能 力.同時也讓中共及國際社會知道,台灣人民不受恫嚇,不畏脅迫的堅強意志. 三二零和平公投的第二案是"對等談判公投",主文為:"你是不是同意政府與 中共展開協商談判,推動建立兩岸和平穩定的互動機構,謀求兩岸的共識與福祉." 面對中共的軍事威脅,我國擁有兩個強而有力的後盾,就是人民的意志和民 主的制度.今年三二零舉辦公投,只要所有台灣人民在當天透過民主程序,明確地 表達對兩岸談判的期望,足以促使中共必須認真考慮儘早停止杯葛,恢復兩岸談判. 兩岸當前都面臨大幅推動發展與建設的關鍵和機遇時期,基於對和平的熱切 期待以及兩岸關係發展的審慎思考,並汲取歷史上和平談判的智慧,我們提出"一 個原則,四大議題",作為建立兩岸和平穩定互動架構的主要構思.在三二零和平 公投的第二案獲得人民支持同意之後,我方願意主動邀請中共指派代表一起磋商 推動協商方式,以便依循"一個原則,四大議題"進行正式談判. 所謂"一個原則",是指確立和平原則,包括下列要素:確立共同維持和平的 責任與相互合作的共識,和平解決一切爭端,禁止使用武力,以及不片面改變台 海現狀. 所謂"四大議題",是指 1.建立協商機制:雙方指定代表進行溝通磋商安排, 就機制性問題展開協商; 2.對等互惠交往:雙方可就建立合作關係與互動衍生的 議題進行磋商; 3.建構政治關係:雙方應致力於建構相互尊重並有利交往的政治 關係; 4.防止軍事衝突:雙方可就降低軍事衝突可能性的各項議題進行協商. 三二零和平公投是台灣歷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公民投票,台灣對於自由, 民主與和平的堅持,終將贏得世人的尊敬與友誼. " (理由書引用結束) 在這個理由書中,我們可以看到台灣目前的處境:中共正持續加強武力對 台灣的威脅,並且一再打壓台灣在國際上的生存空間.而陳總統在台灣面對這 樣的困境時,所提出來因應的政策便是舉辦公投:在強化國防和對等談判的兩 個議題上,希望尋求台灣人民的支持,並且在提出這樣一個政策的同時有一個 好處,就是可以用公民投票的力量來吸引國際間的同情與支持. 有人說,這次公民投票訂的題目很無聊,一來是說公投的答案很明顯,台灣 本來就應該加強國防和跟對岸談判,所以辦這樣的公投沒意義;另一個理由是就 算台灣人民用公投向中共說出了反飛彈的訴求,那中共又不可能真的撤除飛彈, 所以沒必要花錢來辦理這樣題目的公投.但是這樣的想法是對的嗎? 我要提出支持這次公投的理由,支持公投有以下的好處-- 1.強化國防武力 ,可以降低被飛彈第一波空襲時的損傷率;並且強化國防信心;對中共持續增加導 彈數量的舉動也具有反制作用. 2.凝聚共識:兩岸議題一直是政治上一條敏感的 神經.不可否認的,有些人在面對中共持續的武力威脅和國際場合的打壓並不以為 意,認為不需要在國防上將中共視為敵人,這樣會妨害到和所謂文化中的祖國進行 統一;也有些人對中共的武力威脅和打壓不以為意,認為加強國防是沒有必要的, 不如拿這些預算來從事其他建設;在社會上有多樣而且數量並不少的聲音之下, 根本不能說這次公投的題目答案是很明顯的. 在面對中共的武力威脅時,陳總統提出了應該要針對最具有威脅性的導彈加 強防禦,並且在強化國防的同時,也希望以和平為前提和中共展開協商,也就是我 們必須先具備防衛自己的能力,這樣一來台灣和中共進行談判的籌碼才會有保障. 另外,如果台灣的兩岸政策得到了人民的背書,台灣政權和中共在談判的時候則會 更有籌碼.但是,正如我之前所提的,兩岸議題是個敏感的問題,在社會上有不同的 聲音下,我們必須要透過公投以得到共識.一個政府如果在特殊外交議題的施政方 向上,有透過全民公投,取得多數人民的同意,這樣政府的政策將會使人民更有信心 ,國際間也會對由國家國民凝聚共識而得的決議感到格外重視.這就是凝聚共識的 必要性. 2.第二個好處就是"宣示作用": 美國曾經不只一次地質疑過,台灣在面對 中共武力威脅時是否具有防衛自己的決心.而這次的公投如果通過了,一來可以 強化我們的國防,二來能向國際表達我們防衛自己的決心以及希望以和平為原則 推動兩岸談判的立場,並且透過反飛彈威脅的訴求,來爭取國際間的同情與支持. 行政院發言人林佳龍在公投辯論會上就曾說過:"事實上,公民投票正是最和平,最 有效,最便宜的武器." 講到這裡,有些人似乎又會陷入了一個迷惘,會覺得說"怎麼公投的目的好像 變質了?我們好像是有些被動的,不完全根據題目所問的來決定投下公投的贊成票?" 我認為我們應該跳脫出這樣的思考迷宮:因為防禦性公投本身帶有了宣示的意味,當 這樣的一個議案通過了之後,便會帶給另外一種層面極大的影響----而這樣的影響, 正是我們非常希望得到的好處! 請跳脫出這樣的迷宮來仔細思考:在大陸持續以武力 威脅,並且在國際間擠壓台灣的生存空間下,現在台灣的國際處境真的是十分地艱難. 而民進黨政府在面對台灣這樣一個需要謀求尊嚴但是又要顧及生存的困境時,陳總統 提出了這樣一個 "既能生存,又能保住尊嚴"的兩全政策,就是希望透過公民投票來 尋求我們全民的支持,在這一刻,我們是透過自己手中的選票來決定我們所希望的 台灣國際走向! 我們要強化自己的國防,因為我們知道不能妄想敵人不會打過來,只 有堅實的國防,才能夠讓我們有尊嚴地站穩腳步不受外力威脅;我們希望以和平為原 則和對岸進行談判,因為我們知道降低軍事緊張,才能夠進一步地透過談判來謀求福 祉;我們要對國際發出自己的聲音,因為我們知道懦弱的沉默會讓台灣的可見度越來 越低,終將會使台灣的國際空間被中國所片面併吞.請仔細想想,這樣的政策如果真的 是我們所需要的,那麼為什麼不支持呢? 接下來,我要就法律上的觀點來說明這次公民投票的舉辦並沒有違法.首先, 有人認為總統沒有權力發動這次的公投,是違法的(甚至有人說是違憲的).然而, 1.憲法第四十八條列出了總統就職的宣誓誓詞,內容便提到,總統具有"盡忠職務, 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的職責; 2.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當國家遭受外 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 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因此,我們可看出陳總統是基於憲法"增進人民福利,保衛 國家"的原則(見陳總統公投理由書),在中共的武力威脅下(見公投理由書),引用公 投法第十七條而舉辦了公民投票.而有人質疑台灣的處境是否符合公投法十七條"當國 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的定義,那麼,請想想,當中共在台灣舉行 國家元首公民直接選舉的時候,在台灣海峽進行飛彈試射恫嚇台灣人民,是不是一種 威脅到國家主權有可能發生改變的外力?當中共對國際間各國加壓,使得台灣必須在 中國之後才能加入WTO,是不是一種可能改變台灣主權的威脅?當中共鼓吹台灣的邦交 國要與台灣斷交的時候,是不是一種可能改變台灣主權的威脅?很清楚的,這些都 已經構成了公投法第十七條的要件,因此,陳總統提出了"強化國防"以鞏固國土, "對等談判"以和平為原則謀求共識合作的兩個公投案我認為是合乎法律所規定的. 另外,有人認為總統發動的公民投票和總統選舉在同一天舉行是不合法的,因為 他們認為公投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條文以及公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這兩種投票不能 同日舉行,但是,如果把這些條文清楚地列出來分析,就能夠發現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我 先將公投法第十七條和第二十四條列出-- 1.公投法第十七條: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 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 規定。 2.公投法第二十四條: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 內舉行公民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公投法第十八條: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 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 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其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應在全國性無線電 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在第十七條第二項中說,前項由總統發動的公民投票不適用於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那這款法律條文的意思就是第十七條第一項的執行,不會受到第二十四條的限制;不過 有人質疑,原本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提到了公民投票"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那麼既 然第十七條第二款指出"不適用",那麼公民投票應該就"不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 所以這次的三二零全民公投和總統選舉辦在同一天是違法的.但是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所謂"不適用"的意思指的是,這條甲法(第十七條)在執行時,另外一條乙法(第二十四條) 對甲法的內文規定,不具有引用而加以規範的效力.而不是說,"不適用"就是在法條上 加一個"不"字,如果根據這種錯誤的說法,那麼,在公投法第二十四條的條文中都加了 "不"字,那是不是就變成了 "針對總統提出的公投案,中央選舉委員會"不"應於公民投 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並"不"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 行。" --這當然是不合理的.所以,當了解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語意是指第二十四條對第 十七條不構成規範之後,我們知道了,第十七條並沒有規定這種總統發動的公投可以或 不可以和其他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所以表示,當引用公投法第十七條的時候,舉辦日 期沒有受到法律的限制.那我們再查詢公投法,發現找不到任何一條條文規定公投不能 在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辦.因此,這次的公投在三月二十日總統大選當天舉辦,並沒有 違法. 因為法律的制定是採取"正面表列"的方式,需要明確訂出 "應" 與 "不應" ,這 才符合"落實法治"的精神,這個精神也可以從大法官會議第五二四號解釋中看出,這 個解釋提到了: "全民健康保險部分的辦理對於不給付之醫療服務及藥品項目未事 先明確公告,致傷害被保險人之權益.保險人裁定不屬「醫療必須」而不予給付之項 目,其是否真正非屬醫療上必須,並無明確之審查基準。" 因此,裁定中央健康保 險局對於醫療院所申請給付的事項,除非事前有公告該醫療項目不給付,否則,必須 秉持"落實法治"的原則,不得拒絕醫療院所的申請給付. 由這個例子更可以看出, 只要法律上沒有規定公投不能和其他選舉同日舉辦(正面表列),那麼現在三二零同日 舉辦選舉的做法就不是違法的,是合法的.同一日舉辦的好處就在於說能夠節省行政 成本以及社會成本,以往台灣就有不同的選舉在同一日一起舉辦的前例. 當不支持公投的理由一一消失之後,我懇請大家來參與這次的公民投票,這次的 公投是合法的舉行,這是政府在面對台灣國際困境的時候,所提出來的因應政策,並且 藉由公民投票來詢問台灣人民是否支持的意向,這是具有極大的實質意義的.請拋開 意識形態,不能因為不滿意現在政府的執政成績,就全盤否定現在政府所提出來的所 有政策.民進黨政府現在所提出來的公投政策,真的是對台灣前途有很大幫助的政策; 並且基於台灣的前途考量下,請大家贊成公投的兩樣議題"強化國防","對等談判". 台灣在中共不斷地武力威脅,以及擠壓台灣的生存空間下,處境真的是極為艱難,台灣 需要凝聚共識,向世界發聲,現在不做,台灣的國家自主性將會越來越狹隘.最後,我要 再次引用陳總統交付公投的理由書: "新興的民主國家,例如東歐各國及波羅的海三國 在爭取自由,民主的艱辛過程中,公民投票也扮演非常關鍵的角色.若干公民投票對促進 區域和平與族群和解更有積極貢獻,例如北愛爾蘭的和解方案,經由公民投票贏得了 人民的支持,終能獲致和解與和平.放眼世界,在透過公民投票追求自由,民主與和平 的道路上,台灣並不孤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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