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etteland (相信臺灣堅持改革)》之銘言:
: 優勢,強行通過的跛腳公投法。現在他們更要研議修改公投法
: ,所有人民的公投提案須通過立法院審議,這實在是笑死人。
: 如果如此,那公投(創制、複決)如何彌補選舉、罷免之不足
: ?這些政客居然如此藐視其偉大國父的理想,真不知其標準何
: 在。
既然要開始搞了,我們就好好討論一下吧
看看這些條文的修正以及時間點上是否合宜
: 讓我們一起連署,來讓公投法合理化,來讓臺灣正名。
: 「公投法修正公民投票連署案」主文:
: 公民投票法修正原則為:
: 一、增列得適用「憲法修正原則之創制」
這點贊成,公民投票中若沒有這一點,猶如斷了一半的身體
: 二、刪除第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章
這再討論
: 三、降低連署門檻為百分之二
人數太少了,飛碟電台短短數天連署就達十一萬
然而百分之二在台灣不過才三十二萬(這還是大選投票率百分百的情況下)
我相信台灣有很多人可以憑一單位的力量就辦的到
三億元就花下去了
: 四、增加電子簽章連署辦法
倘若可以沒有弊端,這個好!!!
: 五、中央及地方得依法定程序提案交付公民投票
我覺得這要建立相對制衡,包括若投票為過必須內閣總辭等
以確保責任機制。畢竟台灣不是希臘,正常的運作還是代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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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來談第三點
第十三條:刪的有一點奇怪,因為他內容是
除依本法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
公民投票事項,行政機關對此亦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
既然有第五點要加入公投法,第十三條就刪的很沒意思,這就變成民眾公投綁手綁腳
政府公投海闊天空
第三十五條:果然針對審議委員會
最近有多去瞭解這個機構,感覺上沒有想像中的恐怖
首先,他是隸屬於行政院下,成員由立法院的政黨比例推薦而成
所以基本上他是採取低標準的制衡會議,而不像中選會採道德良心機制
這有好有壞
另外,其實審議委員會並不是「決定」可不可以交付公投
而是審議三項
依「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三、本法第三十八條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疑義之認定。
其中,一是指全國公投是不是有關「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
二是指三年或八年的禁止事項
三是指各地審議委員會搞不定的就送到中央來搞定
換言之,裁撤這個單位不如砍第三三、三八及第二條部分
除非在認定上有更好的機構,不然審議的工作是必須的
又按照組織章程來看,其實審議委員會的權力是很小很小的
: 「臺灣正名公民投票連署案」主文:
: 為符合國際現實,突破外交困境,我國國號自本案通過之日起
: ,正名為「臺灣」
: 連署方式:
: 請至http://www.agenda21.org.tw
: 下載連署表格,除了編號欄外,其他欄皆須填寫。
: 並將正本寄至: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273號11樓之1
: 臺灣二十一世紀議程協會收
: 臺灣的前途與未來,需要我們這一代的關心,希望認同的人踴
: 躍連署,讓所有臺灣人能一起決定我們的道路,謝謝各位。
嗯嗯,基本上前面所講的,憲法修正案的原則若還不能納入公投法
那行政院就當然過不了(還到不了審議會,交理由書時就會被檔下)
另外還有三年條款的威脅,我是認為先不要躁動
先把台灣整個環境無論輿論或法律都打好基礎先
不過倘若真要幹了,記得再通知一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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吼兇烙kwi
求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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