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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Hate 看板] 作者: chouhen (Masquerade) 看板: Hate 標題: Re: 立法院下星期二要流血了 時間: Fri Oct 7 13:21:46 2005 ※ 引述《beejet (去妳媽的黑特版)》之銘言: : ※ 引述《peter2joy (跳一隻舞)》之銘言: : : 國親兩黨下星期二將強力動員 : : 投票表決通過兩岸和平統一促進法 : : 民進黨又放話不席流血抗爭 : : 國民黨剛剛也表示為了海峽兩岸和平統一促進法 : 這個法是啥 有沒有人可以解釋 : 不然大家都不知道只會腦殘推 鄉民們的求知慾望令人佩服!小弟試著把每一條作個大略的分析,小弟盡量把它寫的很 簡單,請鄉民們用心看完。 促進海峽兩岸和平法草案(以下為草案全文)(並附上分析) 第一條:立法目的 在「四不一沒有」及「九二共識」前提下,為化解戰爭危機,促進臺灣海峽兩岸和平, 以確保中華民國憲法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臺灣地區人民生活福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十一條規定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依「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分析:何謂「四不一沒有」?這是一項政治「宣示」,他的內容指「在任期之內,不會宣 佈獨立、不會更改國號、不會推動兩國論入憲、不會推動改變現狀的統獨公投、也沒有廢 除國統綱領與國統會的問題」以上是陳總統所說的(請參閱 http://www.wufi.org.tw/showwork.php?sid=n050304w http://www.mac.gov.tw/big5/mlpolicy/ch930213.htm) ,但宋楚瑜也說過「四不一沒有」,宋楚瑜說的內容是: 「兩岸之間橋不可斷;推動中華民族復興勢頭不可減弱;兩岸和解門不能關;推動兩岸和解 與和平決心不能夠亂;在此前提下沒有遲疑和退卻」 (請參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sep/16/today-o5.htm) 還有一堆人也講過四不一沒有,那到底什麼是「四不一沒有」?這種「內涵不清不楚的用 語」,要拿來當「法律用語」,由於它放在第一條,會作為指導全法的綱領,請問它的內 涵到底是什麼? 法律用語如果過於模糊,會導致其「無效」(void for vagueness),「四不一沒有」就 是典型的例子。 何謂「九二共識」?辜振甫在一九九二年會談時,根本沒有與中國達成共識,以下是 Raymond F. Burghardt的觀察: (參閱http://www.taiwannation.org.tw/republic/rep21-30/no23_12.htm) 「沒有九二共識,只有雙方同意在事務性商談中擱置主權及一個中國歧見的協議。」 但中國虛構了「九二共識」這個詞,內容是會談雙方都有「一個中國」的共識,所謂一個 中國,其中就有一段內容是「臺灣屬於中國的一部份」,請問: 「以一個從來沒有的東西(九二共識),其內容又在消滅臺灣主權,這樣的法律效力如何 ?請各位鄉民自己想想」。 第二條:本會設置依據及任務 為達成立法目的,特設置「兩岸和平協商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法之主管 機關,並推動下列事務: 一、簽訂「兩岸三通協議」; 二、建立「兩岸非軍事區」; 三、簽訂「大陸臺商保障協議」; 四、建立「兩岸自由貿易區」; 五、「臺灣農業登陸,大陸旅客抵臺」; 六、簽訂大陸臺商醫療及子女教育協議; 七、建立「兩岸金融交流與監督管理協議」; 八、「兩岸兩席,共同參與非政治性國際組織」; 九、成立「兩岸高峰會議」; 十、簽訂「兩岸和平協議」; 十一、其他有助於維持海峽兩岸和平之措施 (分析)這一條是違憲的!它違背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侵害總統職權,理由如下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四項、國家國家安全法、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二條第二項)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等規定,關於 「兩岸關係、外交、國防」三項事務,屬於總統職權」。 這一條擺明把本來應該屬於總統職權的事項,透過「立法」方式加以剝奪,根本違背憲法 第2條第四項規定。因為其中的「三通」、「台商保障」、「自由貿易」、「和平協議」 等事項,屬於「兩岸關係」;「非軍事區之劃定」屬於「國防」,依照憲法暨相關法律 規定,都是屬於「總統」的職權,所以本條違憲。 附帶一提,憲法增修條文和國安三法,還是國民黨執政時代通過的,也就是說,把「兩岸 、外交與國防」劃歸總統職權,是國民黨時代就已經如此的(並參閱釋字342號解釋), 怎麼國民黨一失去政權,就又另立一個法律,要「奪回這些權力」呢? 擺明,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而且腦殘到無可救藥。 第三條:本會之組成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特任,任期與立法院屆期相同,由每屆立法院各政黨(團)依政黨 (團)比例推薦具有兩岸事務專業知識與經驗、聲譽卓著、認同中華民國憲法之公正人 士組成,由立法院咨請總統於本法生效日起五日內認命之。 本會得以決議授權委員分別處理前條及兩岸談判與協商相關事務。 (分析)本會組成又是採取「萬惡的政黨比例制」,換句話說,就是國親兩黨想取回原本 屬於總統權力的手段而已,因為國親在立法院過半。 本條也是違憲的,理由是: 國家組織應採何種方式組成?要考慮其應達成的目的而定,也就是取向於該組織「所要達 成的目的」。由於本會的目的,經過第二條的分析已經得出「違憲」的結論,所以他的「 組織」方式,不論採取何種方式,都因為其職權已侵害總統職權,而當然違憲,沒有轉圜 討論的餘地。 縱然不採前述說法,「政黨比例制」的違憲,也可以從釋字585號解釋對「真調會」採取 「政黨比例制」違憲的法理,推敲得知。 第四條:召集人與集會、議決方式 本會於依前條規定設置完成十日內自行集會,互選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一年,連選得 連任。 本會以合議方式行使職權,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得作成議決。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推一 人代理其職務。 第五條:和平代表團之產生 本會得由委員中選任若干人任「和平大使」並組成代表團,進行兩岸協商。 第六條:決議生效程序 本會為推動第二條及第五條事務所議決事項及與大陸地區之協議,除第三條第二項外, 須經立法院院會通過。 兩岸和平協議之簽訂,須經立法院審議,並交付公民複決通過,始生效力。 第七條;議決之效力 本會議決事項,經依前條程序確定或生效後,對全國機關及人民具有約束力,各機關或 公務員有拒不執行者,本會得移請司法及監察機關依法懲處。 (分析)這些條文因為第二條「已然違憲」的因素,所以都沒有討論的必要了,結論很明 顯,就是「違憲」。 第七條;議決之效力 本會議決事項,經依前條程序確定或生效後,對全國機關及人民具有約束力,各機關或 公務員有拒不執行者,本會得移請司法及監察機關依法懲處。 第八條:報告義務 本會應於立法院每會期開議一週內,對立法院提出工作報告。 第九條:本會預算 本會預算,由立法院編列之。 第十條:委員之除名與遞補 本會晚員有喪失行為能力、違反法令或其他不當言行者,經本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除名。 本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時,得有原推薦政黨(團)於七日內推薦其他人選遞補,總統 應於接獲立法院咨文五日內任命之;逾期未提出推薦人選者,視為放棄推薦遞補,由召 集人遴選遞補之。 第十一條:總統任命期限 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應由總統任命而位於期限內任命時,自動生效。 第十二條:員額編制 本會員額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十三條: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本會另定之。 第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結論:這是一部「從頭到尾『違憲』」的法律! : : 將不惜流血 : : 幹 : : 下星期二立法院有要流血了 -- ζ ξ -● 抽煙傷身 不抽煙傷心 ν) √■_ˍ▁▂▃▄▄▃▂▁ˍ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1 -- ζ ξ -● 抽煙傷身 不抽煙傷心 ν) √■_ˍ▁▂▃▄▄▃▂▁ˍ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1
olenew:頭推 220.129.69.171 10/07 13:24
tkucuh:解釋得不錯 61.222.10.250 10/07 13:26
sonyu:推~ 218.168.157.44 10/07 14:14
TMWSTW:推!!!140.112.211.110 10/07 14:15
geesegeese:納粹黨 也是專門用政治語言 立法 59.113.173.27 10/07 14:26
AnyTime:拜轉兩岸 61.58.181.203 10/08 02:11
AnyTime:轉錄至看板 CrossStrait 10/08 02:11 > -------------------------------------------------------------------------- < 作者: asbak (look) 看板: a-bian 標題: Re: 從頭到尾違憲的「和促法」 時間: Fri Oct 7 16:51:01 2005 ※ 引述《chouhen (Masquerade)》之銘言: : 第一條:立法目的 : 在「四不一沒有」及「九二共識」前提下,為化解戰爭危機,促進臺灣海 : 峽兩岸和平,以確保中華民國憲法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臺灣地區人民生 : 活福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制定本法。 : 本法未規定者,依「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 第五條:和平代表團之產生 : 本會得由委員中選任若干人任「和平大使」並組成代表團,進行兩岸協商。 最好笑的是第五條 「和平大使」的意思是兩岸之間的關係正是兩個「國家」 否則也不必派遣和平大使了 不知道草擬者在想些什麼 依照第一條「為化解戰爭危機」之立法目的 第五條「和平大使」之設置 顯 然兩相牴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特殊關係之兩國論、分裂分治之內戰雙方政 府、外交國際關係之對等國家...等等兩岸關係的「種種說法」都是嗤之以鼻 今日和促法泛藍草案竟然其文字有暗示「兩岸關係為國家關係」的條款 就中 華人民共和國共產黨政府之刺激不可謂不大 李登輝前總統之特殊關係兩國論 引來導彈演習危機 則此「和平大使」條款所掩藏的「兩岸國際外交關係」適 恰更具「引爆台海戰爭之臨界性質」 不知道泛藍諸公在草擬之時到底在想些 什麼 觀此草案 一違憲 侵犯總統就兩岸關係與國防之專屬職權 二是此案第五條明顯違背其第一條所定立法意旨 總之是一部讓人感到可笑的法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83.189
sshsshssh:第五條是為國親想當現代張治中而設計的222.250.178.113 10/07 17:15
AnyTime:拜轉兩岸 61.58.181.203 10/08 02:11
AnyTime:轉錄至看板 CrossStrait 10/08 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