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ouhen (Masquerade)
看板a-bian
標題從頭到尾違憲的「和促法」
時間Fri Oct 7 13:23:31 2005
※ [本文轉錄自 Hate 看板]
作者: chouhen (Masquerade) 看板: Hate
標題: Re: 立法院下星期二要流血了
時間: Fri Oct 7 13:21:46 2005
※ 引述《beejet (去妳媽的黑特版)》之銘言:
: ※ 引述《peter2joy (跳一隻舞)》之銘言:
: : 國親兩黨下星期二將強力動員
: : 投票表決通過兩岸和平統一促進法
: : 民進黨又放話不席流血抗爭
: : 國民黨剛剛也表示為了海峽兩岸和平統一促進法
: 這個法是啥 有沒有人可以解釋
: 不然大家都不知道只會腦殘推
鄉民們的求知慾望令人佩服!小弟試著把每一條作個大略的分析,小弟盡量把它寫的很
簡單,請鄉民們用心看完。
促進海峽兩岸和平法草案(以下為草案全文)(並附上分析)
第一條:立法目的
在「四不一沒有」及「九二共識」前提下,為化解戰爭危機,促進臺灣海峽兩岸和平,
以確保中華民國憲法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臺灣地區人民生活福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十一條規定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依「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分析:何謂「四不一沒有」?這是一項政治「宣示」,他的內容指「在任期之內,不會宣
佈獨立、不會更改國號、不會推動兩國論入憲、不會推動改變現狀的統獨公投、也沒有廢
除國統綱領與國統會的問題」以上是陳總統所說的(請參閱
http://www.wufi.org.tw/showwork.php?sid=n050304w
http://www.mac.gov.tw/big5/mlpolicy/ch930213.htm)
,但宋楚瑜也說過「四不一沒有」,宋楚瑜說的內容是:
「兩岸之間橋不可斷;推動中華民族復興勢頭不可減弱;兩岸和解門不能關;推動兩岸和解
與和平決心不能夠亂;在此前提下沒有遲疑和退卻」
(請參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sep/16/today-o5.htm)
還有一堆人也講過四不一沒有,那到底什麼是「四不一沒有」?這種「內涵不清不楚的用
語」,要拿來當「法律用語」,由於它放在第一條,會作為指導全法的綱領,請問它的內
涵到底是什麼?
法律用語如果過於模糊,會導致其「無效」(void for vagueness),「四不一沒有」就
是典型的例子。
何謂「九二共識」?辜振甫在一九九二年會談時,根本沒有與中國達成共識,以下是
Raymond F. Burghardt的觀察:
(參閱
http://www.taiwannation.org.tw/republic/rep21-30/no23_12.htm)
「沒有九二共識,只有雙方同意在事務性商談中擱置主權及一個中國歧見的協議。」
但中國虛構了「九二共識」這個詞,內容是會談雙方都有「一個中國」的共識,所謂一個
中國,其中就有一段內容是「臺灣屬於中國的一部份」,請問:
「以一個從來沒有的東西(九二共識),其內容又在消滅臺灣主權,這樣的法律效力如何
?請各位鄉民自己想想」。
第二條:本會設置依據及任務
為達成立法目的,特設置「兩岸和平協商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法之主管
機關,並推動下列事務:
一、簽訂「兩岸三通協議」;
二、建立「兩岸非軍事區」;
三、簽訂「大陸臺商保障協議」;
四、建立「兩岸自由貿易區」;
五、「臺灣農業登陸,大陸旅客抵臺」;
六、簽訂大陸臺商醫療及子女教育協議;
七、建立「兩岸金融交流與監督管理協議」;
八、「兩岸兩席,共同參與非政治性國際組織」;
九、成立「兩岸高峰會議」;
十、簽訂「兩岸和平協議」;
十一、其他有助於維持海峽兩岸和平之措施
(分析)這一條是違憲的!它違背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侵害總統職權,理由如下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四項、國家國家安全法、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二條第二項)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等規定,關於
「兩岸關係、外交、國防」三項事務,屬於總統職權」。
這一條擺明把本來應該屬於總統職權的事項,透過「立法」方式加以剝奪,根本違背憲法
第2條第四項規定。因為其中的「三通」、「台商保障」、「自由貿易」、「和平協議」
等事項,屬於「兩岸關係」;「非軍事區之劃定」屬於「國防」,依照憲法暨相關法律
規定,都是屬於「總統」的職權,所以本條違憲。
附帶一提,憲法增修條文和國安三法,還是國民黨執政時代通過的,也就是說,把「兩岸
、外交與國防」劃歸總統職權,是國民黨時代就已經如此的(並參閱釋字342號解釋),
怎麼國民黨一失去政權,就又另立一個法律,要「奪回這些權力」呢?
擺明,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而且腦殘到無可救藥。
第三條:本會之組成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特任,任期與立法院屆期相同,由每屆立法院各政黨(團)依政黨
(團)比例推薦具有兩岸事務專業知識與經驗、聲譽卓著、認同中華民國憲法之公正人
士組成,由立法院咨請總統於本法生效日起五日內認命之。
本會得以決議授權委員分別處理前條及兩岸談判與協商相關事務。
(分析)本會組成又是採取「萬惡的政黨比例制」,換句話說,就是國親兩黨想取回原本
屬於總統權力的手段而已,因為國親在立法院過半。
本條也是違憲的,理由是:
國家組織應採何種方式組成?要考慮其應達成的目的而定,也就是取向於該組織「所要達
成的目的」。由於本會的目的,經過第二條的分析已經得出「違憲」的結論,所以他的「
組織」方式,不論採取何種方式,都因為其職權已侵害總統職權,而當然違憲,沒有轉圜
討論的餘地。
縱然不採前述說法,「政黨比例制」的違憲,也可以從釋字585號解釋對「真調會」採取
「政黨比例制」違憲的法理,推敲得知。
第四條:召集人與集會、議決方式
本會於依前條規定設置完成十日內自行集會,互選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一年,連選得
連任。
本會以合議方式行使職權,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得作成議決。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推一
人代理其職務。
第五條:和平代表團之產生
本會得由委員中選任若干人任「和平大使」並組成代表團,進行兩岸協商。
第六條:決議生效程序
本會為推動第二條及第五條事務所議決事項及與大陸地區之協議,除第三條第二項外,
須經立法院院會通過。
兩岸和平協議之簽訂,須經立法院審議,並交付公民複決通過,始生效力。
第七條;議決之效力
本會議決事項,經依前條程序確定或生效後,對全國機關及人民具有約束力,各機關或
公務員有拒不執行者,本會得移請司法及監察機關依法懲處。
(分析)這些條文因為第二條「已然違憲」的因素,所以都沒有討論的必要了,結論很明
顯,就是「違憲」。
第七條;議決之效力
本會議決事項,經依前條程序確定或生效後,對全國機關及人民具有約束力,各機關或
公務員有拒不執行者,本會得移請司法及監察機關依法懲處。
第八條:報告義務
本會應於立法院每會期開議一週內,對立法院提出工作報告。
第九條:本會預算
本會預算,由立法院編列之。
第十條:委員之除名與遞補
本會晚員有喪失行為能力、違反法令或其他不當言行者,經本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除名。
本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時,得有原推薦政黨(團)於七日內推薦其他人選遞補,總統
應於接獲立法院咨文五日內任命之;逾期未提出推薦人選者,視為放棄推薦遞補,由召
集人遴選遞補之。
第十一條:總統任命期限
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應由總統任命而位於期限內任命時,自動生效。
第十二條:員額編制
本會員額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十三條: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本會另定之。
第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結論:這是一部「從頭到尾『違憲』」的法律!
: : 將不惜流血
: : 幹
: : 下星期二立法院有要流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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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煙傷身 不抽煙傷心
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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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olenew:頭推 220.129.69.171 10/07 13:24
推 tkucuh:解釋得不錯 61.222.10.250 10/07 13:26
推 sonyu:推~ 218.168.157.44 10/07 14:14
推 TMWSTW:推!!!140.112.211.110 10/07 14:15
推 geesegeese:納粹黨 也是專門用政治語言 立法 59.113.173.27 10/07 14:26
推 AnyTime:拜轉兩岸 61.58.181.203 10/08 02:11
※ AnyTime:轉錄至看板 CrossStrait 10/08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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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sbak (look) 看板: a-bian
標題: Re: 從頭到尾違憲的「和促法」
時間: Fri Oct 7 16:51:01 2005
※ 引述《chouhen (Masquerade)》之銘言:
: 第一條:立法目的
: 在「四不一沒有」及「九二共識」前提下,為化解戰爭危機,促進臺灣海
: 峽兩岸和平,以確保中華民國憲法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臺灣地區人民生
: 活福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制定本法。
: 本法未規定者,依「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 第五條:和平代表團之產生
: 本會得由委員中選任若干人任「和平大使」並組成代表團,進行兩岸協商。
最好笑的是第五條 「和平大使」的意思是兩岸之間的關係正是兩個「國家」
否則也不必派遣和平大使了 不知道草擬者在想些什麼
依照第一條「為化解戰爭危機」之立法目的 第五條「和平大使」之設置 顯
然兩相牴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特殊關係之兩國論、分裂分治之內戰雙方政
府、外交國際關係之對等國家...等等兩岸關係的「種種說法」都是嗤之以鼻
今日和促法泛藍草案竟然其文字有暗示「兩岸關係為國家關係」的條款 就中
華人民共和國共產黨政府之刺激不可謂不大 李登輝前總統之特殊關係兩國論
引來導彈演習危機 則此「和平大使」條款所掩藏的「兩岸國際外交關係」適
恰更具「引爆台海戰爭之臨界性質」 不知道泛藍諸公在草擬之時到底在想些
什麼
觀此草案 一違憲 侵犯總統就兩岸關係與國防之專屬職權
二是此案第五條明顯違背其第一條所定立法意旨
總之是一部讓人感到可笑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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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83.189
推 sshsshssh:第五條是為國親想當現代張治中而設計的222.250.178.113 10/07 17:15
→ AnyTime:拜轉兩岸 61.58.181.203 10/08 02:11
※ AnyTime:轉錄至看板 CrossStrait 10/08 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