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AAngie:這篇沒寫心得,版主該工作了 134.208.32.115 10/25 11:48
寫的太好的文章不需要感想:)
只有寫的不好的文章以及酸文才需要寫上一千字去轟炸:D
※ 編輯: goetz 來自: 61.224.46.173 (10/25 12:15)
原文刊媒抗,作者: pharisee
由權力分立論和促法之違憲
憲法上有個基本概念,叫「權力分立」,意思就是國家的權力不可集中而應依功能予區分
,由各個國家機關執掌,使其互相制約且平衡,以避免國家權力集中後不受節制並進而恣
意侵害人民權益。
權力分立的理論源頭,可以上溯到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和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
此後洛克1689年之政府論兩篇,提出行政與司法的兩權分立;孟德斯鳩1748年出版的法意
一書,提出行政、司法、立法的三權分立。這些理念不但影響了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
美國聯邦憲法,更成為近代立憲主義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權利分立的概念,不但是「憲法」這個概念最初的出發點;從學理的角度,甚至可說,沒
有權利分立,就沒有實質意義的憲法。我國憲法雖然號稱五權分立而非三權分立,但是無
論如何,還是依循權利分立原則的。用我國大法官的話來說,即是:「憲法條文中,…有
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
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
守之義務。」
雖然在個案判斷上,各權之間的界線有時會顯得模糊,但是原則性的界線是很清楚的。大
法官的此界線的描述是「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
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之前真調會之所以會被宣告違憲,正是因為國親企圖讓真調擁有
超乎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便利遂行其政治目的,以致於真調會條例侵奪了其他憲法機關
權力、架空其他憲法機關;此種不受其他機關制衡、權力集中之特設機關,明顯逾越權力
分立範圍,而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完全不容。而和促法的草案,事實上比真調會更早出現
,合理的推測,真調會條例是依據和促法草案修改而成;因此同樣的問題,在真調會條例
中也難以迴避。
總統為行政權之首腦,這點或許在憲法文字上有所爭議,但在歷次修憲史料或憲政慣例上
看來,都沒有疑問。且依照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總統有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增修條文第二條規定總統有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之權。而和促法第一條,將不存
在的「九二共識」和斷章取義的「四不一沒有」列入立法精神,在台灣與中國當前的重大
爭議問題上,排除總統的決定權,首先就侵犯了總統權限。
再者,外交、經濟、國防事務,隸屬行政權,更無疑義。而和促法草案第二條所規定特別
委員會,竟有權簽署同草案第四條所列舉的三通協議、建立非軍事區、台商保障、共同參
與非政治性國際組織等等協議,越俎代庖,明顯逾越國會權限。該特別委員會甚至可簽訂
「在『四不一沒有』、『九二共識』的前提下,台灣不獨,中共不武,雙方簽訂和平協議
,保證兩岸維持現狀五十年」如此限制台灣人自我決定國家走向、形同主權讓渡的「一國
兩制」協議,更已涉入憲法層次。
和促法草案第三條之立法說明謂:「為充份表達與反映各類民意,防止單一執政團隊決策
錯誤或背叛國家,…應由國會各政黨推薦人員人士,組成「兩岸和平協商特別委員會」,
代表台灣全體人民,與中國大陸可充份代表民意的對應機關」不但明確指出和促法的目的
是在剝奪行政機關權限,更混淆了執行與監督的區分。依據權利分立原則,各憲法機關之
職權依據功能而區分,組織亦依據功能而產生;執行者與監督者若角色互換,不但在組織
功能上完全無法適應,且違背憲法明文。何況乎執行者兼監督者、球員兼裁判?實則,立
法院本有批准條約、監督施政之權限,何以要取而代之,才可防止執政黨錯誤,賣國?所
謂「防止單一執政團隊決策錯誤或背叛國家」云云,不過是權力慾望的藉口而已。
草案第九條,規定特別委員會之預算,由立法院編列,則更是莫名其妙。莫說憲法明文規
定編列預算之權力屬於行政院,立法院僅有審議權;單由權力分立的學理來說,國家預算
應經國會同意、預算之使用應合於經同意的項目,乃是節制國家權力的重要基礎。若依照
和促法,該委員會之主管機關為立法院、工作成果由立法院院會通過、預算由立法院自行
編列審議,對於該特別委員之作為與支出,僅靠立法院院內監督,簡直是毫無制衡方法,
則權力分立原則何在?
前次在真調會條例時,由於大法官認為國會本身具有輔助立法所必要的調查權,所以忽略
國親藉國會優勢行政治鬥爭之明顯意圖,單從條文客觀解釋,僅宣告真調會條例侵害其他
憲法機關權力的部分違憲,讓真調會在立法院權限範圍內,留下一線生機;大法官的解釋
方法,符合憲法解釋中依據權力分立原則而來之合憲性解釋原則,雖然不夠痛快,但方向
上也無可非議。而此次的和促法,則是國會本身完全沒有的權限,硬是從行政權搶過來;
不論就目的、組織、權限、經費,依前述,可說無一合憲。
以上僅及於和促法明顯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的部分,其實還有很多東西可以談。不過單以上
述所提,已足夠上我們為和促法下個總結。這部名為「維護中華民國民主法制,台灣人民
當家作主,促進海峽兩岸和平法」的法律案,可說完完全全名不符實;不但根本性的傷害
了台灣的民主法治,更是一部唯我獨尊、不受控制的法律,絲毫沒有留給台灣人民當家作
主的機會;國親僅僅依靠兩黨在國會比半數多一些的席次,強行推動在國內有嚴重爭議的
法案,則其所欲藉此促進的「兩岸和平」,究竟是國親的一相情願,還是真正的「兩岸和
平」?
有趣的是,國親為何傾全軍之力,不惜癱瘓議事、血灑國會議場,硬要推動一部必然被宣
告違憲的法律。我想,若不是二黨的政治人物罹患閱讀障礙到相當嚴重的程度,以致於看
不懂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上次真調會條例大法官宣告違憲的部分,甚至有一模一樣的文字
而再度出現於和促法的。參見草案第十條),就是另有所圖,為選票或者其他目的,而不
惜犧牲他們早晚唸誦的「中山先生遺教」、時時掛在嘴邊「中華民國憲法」。關於這動機
目的為何,就與本文無關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46.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