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釣魚台,台灣有人仇日、有人媚日,高喊釣魚台是中國、中華民國、日本的
,沒一個主張是台灣的。近又有華人借題鼓動反日,台灣人不要上當,漁權談判據理
力爭不必迴避主權。
釣魚台群島由8個無人島組成,和琉球群島有千米深的海溝隔絕,日本承認地理
上是台灣屬島。但辯稱,日本取得不是因為馬關條約割讓,而是因為先佔。其說辭為
:1895年時釣魚台是無主土地,其內閣會議通過編入日本,國際法無主土地的取得叫
做「先佔」。次年4月編入琉球,成為琉球的一部分,而琉球在戰後由美軍託管期間
公告納入釣魚台。主張台灣是美國軍事佔領地的人,竟認為這個美軍的片面公告就是
釣魚台屬琉球的法律依據;而1972年美日協議把琉球移交日本,他們也認為這個私約
就是釣魚台歸屬日本的條約,承認釣魚台是日本的。
「割讓」和「先佔」有何不同?若是「割讓」則釣魚台屬台灣,依舊金山和約第
2條,日本必須放棄;若是「先佔」則是琉球的一部分,依舊金山和約第3條琉球由美
國託管,而美日已有琉球移交協定,透過琉球可保有釣魚台。假使我們想要替漁民解
決問題,收回固有領士,就必須舉證否定日本的「先佔」。
事實上日本的「先佔說」已被滿清文獻否定,從1683滿清據台到1895年,釣魚台
一直是台灣的行政區不是無主士地,1722年的「台海使槎錄」、及1747、1764、1868
的「台灣府志」都清楚記載:「山後大洋,北有山名釣魚臺,可泊大船十餘」(見20
05.6.12台灣日報拙文「問題就在釣魚台主權」),1895年甲午滿清戰敗才依馬關條
約移交日本。該條約第2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移交的土地是「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
島嶼」及「澎湖列島」,台灣及屬島共22個島,澎湖列島共64個島,馬關條約移交日
本86個島,釣魚台群島是其中的8個,日本無法抵賴。
二次大戰日本戰敗,接受波茨坦宣言投降,該宣言之第8條全文規定:「開羅宣
言之條件(terms)必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
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此所謂的「其他小島」是指琉球以北之小島,釣魚台在
琉球之南,當然不在日本主權之內,所以,日本投降時又把釣魚台和台澎一起吐出來
,無權主張釣魚台主權,所以改從琉球下手,企圖以迂迴手段取得釣魚台。
琉球戰前是日本的附庸,戰後依據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第3條,連同其他島群一
起由美國託管,計開:南西群島(包括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孀婦岩以南之南方諸島
(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琉璜列島),與沖之鳥島及南鳥島,並不包括釣魚台。
所以,美國託管期間「琉球政府」才有必要公告,將釣魚台劃入管轄範圍,作賊心虛
。日本政府不是說在1896年4月就把釣魚台編入琉球了嗎?何須再公告?
那麼,釣魚台屬台灣的法律依據何在?依國際法,領土的取得的方式很多,如先
佔、添附、割讓、贈與、買賣、交換、移轉、征服、租借、抵押、租界……,釣魚台
屬台灣的法律依據就是「先佔」,而日本是依「割讓」取得釣魚台不是依「先佔」,
這點上面已有交代。但1945年的波茨坦宣言把日本領土限定於4大島及琉球以北的指
定小島,放棄台澎釣魚台等,落實於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第2條第2款,亳無疑義。釣
魚台像綠島、蘭嶼,是台灣的21個附屬島嶼之一,馬關條約割讓台澎、舊金山和約放
棄台澎,兩條約之約文均僅以台澎代表,並未列舉釣魚台等,但依馬關條約和滿清文
獻統統點收併入日本,依舊金山和約當然一同由日本放棄。
又,由於日本承認1945年6月26日的聯合國憲章,其第77條(b)及76條(b)規定,
一旦台灣從日本分離之後獨立,依此,台澎釣魚台在1952年4自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
後,就享有獨立國家的法律地位。但因中華民國偽造開羅宣言自1945年起被竊據,沒
有獨立,也沒有人帶頭追回固有領土釣魚台。即使所謂的開羅宣言台澎釣魚台歸還中
華民國的騙局已被拆穿,王金平還跑到釣魚台附近大喊是中華民國的,馬英九也一樣
,不知根據什麼條約?
釣魚台屬台灣不屬中華民國,即使陳水扁喊日本也不會接受,王馬更不必說。就
釣魚台而言,日本的談判對象只有一個,那就是台灣國,台灣不建國不可能討回釣魚
台,漁權談判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能得到多少就算多少。
(作者為台灣國臨時政府總召集人)
http://taiwandaily.com.tw/news.asp?News_no=595&News_class_no=07&Up_date=200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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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證明「?」如何大於幾億幾億,否則「凱子軍購」就是在造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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