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jun/28/today-o1.htm
擱置主權爭議 中日行 韓日行 台日也行
■姜皇池
當政府宣稱就台日談判,應秉持「擱置主權爭議,解決漁權糾紛」原則時,國內各界
看法不一,有要政府強硬,不能「軟趴趴」;有冷嘲熱諷,將國家主權爭端,比喻成
狗搶地盤。然理論與實踐卻在在顯示,主權與漁業養護並非是不可分離的,特別是當
有爭端雙方均認為迫切需要就特定議題達成協議時,更應如此,才可避免因各自僵硬
立場,無法達成養護協議之缺失。
一、爭執釣魚台主權,治絲益棼,無助漁權談判
對釣魚台主權,現階段台日雙方,均無任何退讓空間,在未能提交客觀第三者處理前
,兩造勢將陷入各自陳述,互無交集之爭辯中,徒增紛擾,無助實益。
若是雙方進行有關釣魚台實質權利爭辯,則釣魚台究係《海洋法公約》之「島嶼」(
islands),或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rocks)」?
有無主張兩百浬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權利?在劃界過程將擁有何種效力?談判議
題,層層聯繫,環環相扣,伊於胡底?不但事件主角 - 漁業養護問題,又將觸礁,
萬一又劍拔弩張,難道是國人的期望?漁民的期待?
因此,在現有內外情勢下,最佳選擇無非採行中國、韓國與日本相互間先例,避開領
土主權爭端。更重要的是,擱置主權並不等於放棄主權,而是因主權有爭執,有將主
權議題維持在可爭議狀態之效果。
二、相關國際實踐,支持擱置主權,專注漁業養護與管理
理論上,主權爭執與漁業養護是可區隔,國際實踐也有諸多先例。以東亞國家而言,
就不因各自民族主義強烈,在涉及領土爭端時無法讓步,而能將漁業管理與主權爭執
分別處理。
中國與日本有釣魚台主權爭執,但兩國避開釣魚台主權爭端,擱置主權爭議,於一九
九七年十一月簽署漁業協定,爰有「中日東海暫定措施水域」之設立;韓國與日本間
有「獨島」(或稱「竹島」,Liancourt Rocks)主權爭執,但不妨礙兩國在一九九
八年十一月簽署漁業管理協定,設立「日韓暫定措施水域」,並將爭端島嶼劃入該水
域中,且沿該島另劃出十二浬範圍,日韓漁船均不得進入捕魚,但有關主權歸屬,仍
可持續主張與爭執。
上述三個國家均未因領土爭議,以致妨礙漁業養護管理協定之簽署,亦未因簽署養護
管理協定 ,從而認定任何一方放棄爭端領土主權!特別是針對釣魚台主權爭執,中
國與日本有關東海暫定措施水域,即是各自保持其對釣魚台主權主張下之產物,且於
該現狀下,並無任何一個國家或相關論者,認為中國如此作為是放棄其對釣魚台之主
權主張。同理,台日之間縱使有釣魚台領土爭執,同樣不應妨礙漁業養護與管理協議
之簽署,而避開針對釣魚台主權爭執,同樣不至於妨礙台灣或日本對釣魚台的主權主
張。
三、解決漁權爭議,有其迫切性
從現實面觀察,在台日漁業爭執中,於爭端海域內,主要是台灣漁船作業,而非日本
漁船。目前雙方對漁業養護與管理均有壓力,一方面是台灣漁民希望有明確捕魚範圍
;另一方面,日本同樣需要台灣妥善管理漁船,否則日本國內要求嚴格執法之聲不斷
。在漫天的激情烽火中,倘若雙方均強勢執法,則紛爭必生,受害者仍是但求溫飽的
漁民。
個人誠摯呼籲台日雙方主政者,能「基於諒解和合作精神」,儘早達成漁業養護協定
,否則在台日爭執不休之際,漁業資源養護之時機,正在流失。此外,同樣期待,國
內各界,切勿慕虛名,而忘實害。請讓事情單純化,以利早日簽署漁業協定,讓漁民
可安以心地有口飯吃。
(作者為國際法博士、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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