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防部次長Armitage只是解釋美國憲法給予國會宣戰的權利之政治權力
分離原則,此外也確認了台灣關係法之美國憲政體制內的法源為憲法給予國會
之各項權利包括管理美國佔領領土之台灣等等。
美國憲法第一章第8條第11款 美國國會有權宣戰以及規範規定佔領事宜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Article. I. Section. 8.
Clause 1: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Clause 11: To declare War, grant Letters of Marque and Reprisal, and make
Rules concerning Captures on Land and Water;
http://www.house.gov/Constitution/Constitution.html
任何對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或經濟制度的威脅,以及因此而引起對美國利益所造
成的任何危險,總統應通知國會。任何此類危險,總統與國會應按照憲法程序,決定
美國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名 稱: 美國臺灣關係法 (民國 68 年 04 月 10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這項法律可以被稱為「臺灣關係法」。
第 2 條
A總統已終止美國與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所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統
治當局間的政府關係,國會認為制定這項法有其必要,以:
1協助維持西太平洋和平、安全與穩定;及
2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臺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與其他關係,俾促
進美國的外交政策。
B美國的政策是:
1維護並促進美國人民與臺灣人民,以及中國大陸人民和西太平洋地區
所有其他人民間的廣泛、密切與友好的商務、文化與其他關係;
2宣布該地區的和平與穩定,與美國政治、安全與經濟的利益息息相關
。也是國際關切之事;
3明白表示,美國決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完全
是基於臺灣的未來將以和平方式解決這個期望上;
4任何企圖以和平方式以外的方式決定臺灣未來的努力,包括抵制、禁
運等方式,都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與安全的一項威脅,也是
美國嚴重關切之事;
5以防衛性武器供應臺灣;及
6保持美國對抗以任何訴諸武力或其他強制形式而危害到臺灣人民的安
全、或社會與經濟制度的能力。
第 3 條
A為促進本法第二條所訂定的政策,美國將以臺灣足以維持其自衛能力所
需要數量的防衛武器與防衛性服務,供應臺灣。
B總統與國會應根據他們對臺灣的需要所作的判斷,並按照法律程序決定
供應臺灣所需防衛性武器與服務的性質和數量。此種對臺灣防衛需要所
作的決定,應包括美國軍方所作的評估,並將此種建議向總統和國會提
出報告。
C任何對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或經濟制度的威脅,以及因此而引起對美
國利益所造成的任何危險,總統應通知國會。任何此類危險,總統與國
會應按照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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