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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0  中國時報 兩個典範,新舊不同 林濁水(作者為民進黨籍立法委員) 顏厥安教授昨日大作,將「台灣關係法」與「反分裂法」都視為是一種「範域論」的 借屍還魂,有待商榷。 認為台灣關係法對台灣地位的未定論源自於「範域說」,是有問題的。「範域說」的 前提,不僅在否認住民的自決權,也同時承認包括自己在內的任何列強對於未定位地區在 未來都可以擁有主權。從美國制定該法的意圖中,不但看不出美國未來有意將台灣納入其 主權範圍之內,而且也不會認為台灣主權未來可以歸諸於任意一個列強。勉強可以說在台 灣關係法中,美國被動不反對未來北京可以對台灣擁有主權,但從台灣關係法是一群反對 美國政府的國會議員提出來的這個歷史背景,它更傾向於承認台灣未來的主權應該由台灣 人民所擁有的。 事實上,台灣關係法也沒有將台灣只視為單純的法人實體,台灣關係法只是限制對台 灣「法律主權」的承認,但它卻承認台灣做為一個「事實主權」,所以才會有台灣關係法 第四條「凡美國法律提及或涉及外國、外國民族、外國國家、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時,此 等名詞應包括台灣,此等法律亦應適用於台灣。」 其實,台灣關係法和反分裂法,共同的特色就是規範一個國家對外的交往秩序,所以 著重的是定位雙邊關係而非干涉被規範對象內部秩序的「自我構成性」。當然中間還存在 著區別。美國台灣關係法是把自己界定為純粹的雙邊關係的法律規範,所以並不涉及台灣 內部秩序應如何變動,美國雖然也反對台灣獨立或者公投制憲,但這只是它的政治考量, 並不是來自於台灣關係法的法律規定。而反分裂法除了雙邊關係之外,至少在第八條設定 了三個條件直接介入並限制台灣內部秩序的自主決定權,這是美國台灣關係法與反分裂法 的不同。 反分裂法對「台灣」的法律定位,不僅與台灣關係法不同,兩者的理路甚至是背道而 馳的。美國將台灣從斷交前的相互承認主體貶抑為台灣關係法第十五條中的規範客體,中 國卻是將台灣從憲法前言中的規範客體提昇至反分裂法中第七條協商和談判的「半主體」 或「準主體」。反分裂法的本質是將原本的內部關係外部化,且不談是否有違反中華人民 共和國憲法的疑慮。但它絕不是顏文所謂「台灣的國際法權地位已由國際法上『前途未定 』空間,往中國國內法下『尚未平定』空間滑了一步。」反而是「從現狀確定的國內法規 範對象」往「尚未平定」的雙邊關係法空間推了出去。 卡爾史密特的範域論是二戰前基於權力原則下的國際法產物;二戰之後,以人權為基 礎的住民自決權已經取代範域論,成為國際公法的原則。舊的範域說與新的住民自決權, 既然是國際法兩個新舊不同的典範,原本兩個典範間,就不應該存在著競爭關係,所以也 談不上顏文用所謂的「住民自決權」來對抗舊的「範域說」。 就算真的要用所謂的住民自主權去對抗所謂的範域說,台灣做為一個小國,「制憲」 或是「修定法律」的反應方式,對中國與美國兩個大國是否有所效用,是有問題的。更何 況如果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也就是說台灣主權在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及幾次修憲後 的政治實踐中已經建立的話,對他國法律任何的反應都只是出於政治決定,而不是基於法 律義務必須採取法律對抗手段,否則就會淪為是「不否認者便為肯認」。 -- 東混西混一帆風順, 苦幹實幹最後完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30.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