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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iftt (內閣制BEST) 看板: politics
標題: [官方版]監察院改革建議-3
時間: Fri Jun 28 01:23:18 2002
陳諮詢委員煥生:(律師、銘傳大學法律系教授)
一、調查案件約詢地點應明文規定:行使調查權時,訊問當事人或有關人員
之處所,現行法令似無明文規定,有無酌加之必要,請研修「監察法施行細
則」或「監察院調查案件注意事項」時,予以考慮。
二、被訊問人陳述虛偽、不實,是否構成偽證罪,可以請法務部列為修法之
參考:在民、刑事案件做虛偽、不實陳述,須負偽證罪責,但在監察院調查
案件訊問時,做虛偽、不實陳述,則無須負偽證罪責,為落實監察權功能,
可請法務部列為修法之參考。
陳諮詢委員瑞堂:(大法官)
一、應整合全國之情治單位:監察權行使,必須使用司法機關或軍方之資料
,但因無隸屬關係,實際上有困難。另政風機關遍佈全國,但與監察院間無
聯繫,以監察院有限的人力要將案件調查詳實,實有困難。在美國設有國土
保安部,以解決情治單位聯繫不足問題,我國如果亦能整合情治單位,自能
強化監察權功能。
二、建立類似日本之「相談制度」。(編按:即日本檢察署特別調查處之約
談制度)
三、強化人民陳情書狀之處理: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應朝更便民
利民之方向修改。
四、透過地方巡察及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可以更瞭解民情,並加強監察權
功能。
五、糾彈權行使,應由大處著眼,小處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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