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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iftt (內閣制BEST) 看板: politics
標題: [官方版]監察院改革建議-7
時間: Fri Jun 28 01:56:46 2002
李諮詢委員念祖:(律師、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一、「保障人權」是監察院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加強人權保障功能,乃是加強
監察權之最實際的作法。設置監察院,最重要是抑制行政濫權,來保障人民的
權利。
二、監察院應該行使的,是檢察官追究公務員刑事責任的部分,檢察官要管一
般人殺人放火,其實與監察院無關係,如果是公務員殺人放火,此部分為監察
院要處理。此部分憲法有直接的依據,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監察院對
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及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及彈劾案,如涉及刑
事移送法院辦理,長期以來,將這裡的法院解釋為檢察機關,這是錯誤的,特
別是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作成後,檢察部門與審判部分應作截然區分,其實釋
字第八六號解釋已預定審檢分立的必然性,檢察具有行政性質的部門,法院具
有司法部門的性質,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對移送法辦的解釋是不可以打馬虎
的,我認為移送法辦為監察院要到法院做追訴刑事功能的憲法基礎,這一點非
個人的創見,謝贏洲先生在當年中華民國憲法的經典著作中,花三至四頁的篇
幅,闡述此道理,而且謝先生講的非常有道理,他說我們設一個監察院來追究
一個公務員的法律責任,公務員的法律責任如分為行政及刑事責任,其實刑事
責任比行政責任嚴重,但我們怎可能設一個獨立的監察院去追究輕微的行政責
任,卻放過嚴重的刑事責任,這在監察院整個憲政設計上,是解釋不通的,監
察院今天所以對公務員沒有辦法,就是因為要等檢察官俟刑事偵查完竣,再回
頭追究行政責任,如要記過或免職,早就事過境遷,早可大事化小事,小事化
無,注定人民對監察院感到失望,所以要加強監察權,確實做到憲法第九十七
條第二項規定,發揮刑事追究責任的權力,做到國家人權委員會不能做到的權
力。
註:謝瀛洲先生簡介─已故,曾任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司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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