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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olitics 看板] 作者: shiftt (內閣制BEST) 看板: politics 標題: [官方版]監察院改革建議-4 時間: Fri Jun 28 01:32:43 2002 周諮詢委員陽山:(前立法委員、現任台大新聞所教授) 目前總統府與行政院均分別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設置草案,然而其中 有關委員會設置方式、職掌與組成之方式等,對監察院職權均有嚴重之侵害 。希望監察院能夠表達較明確的立場。 首先根據總統府版的條文,其職掌共有八項,第一項是研擬及檢討有關 促進及保障人權之政策與法令;第二項是督導各級政府關於促進及保障人權 事項,此部分聯合報約於二個星期前的社論中嚴重指出,對於立法院及監察 院的侵權。第六項是調查重大人權事件及人權救濟延宕案件;第七項是訪視 有危害人權之虞的相關處所,此二項可謂嚴重侵害監察委員的調查權。 之後,行政院又再修正,其第五項職掌為人權受重大侵害而具有普遍性 之事件,此規定亦嚴重侵害監察院的調查權。第六項是人權促進與保障措施 之協商及推動事項,依此規定,如欲協商,顯然監察院即為協商的對象之一。 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中凡涉及調查權者,監察院均應表達明確的立場 。此外,總統府版第三條,規定人權委員十一人,行政院版改為第五條,置 人權委員七人;在職等方面,十一人中除主任委員特任外,其餘委員職務比 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而行政院版七人中,主任委員為特任,副主任委員職務 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此問題與過去公 懲會類似,公懲會委員職級比監委低,而人權委員會委員的職級亦比監委低 ,卻負有人權保障的協商推動事宜,屆時人權委員如何指揮監察委員? 其次,有關人權保障委員會的人事配置,依照行政院版本第九條規定,職員 總數是六十四人,其中人權調查官五至七人,人權調查專員三至五人,此規 定已嚴重侵害監察院原有的職掌及編制。在目前政治生態中,監察院很難反 對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成立,但人權委員及部分職員職掌中有關調查權的部分 ,監察院應從憲政的立場,強烈表達反對的意見,至於其他主管的項目,包 括人權促進與保障政策及法規之研擬事項、國際人權規範之落實、各國人權 保障制度之研究及國際人權組織合作交流之推動事項、人權報告之編撰事項 、法規、制度或措施之存在或不備有侵害人權者、人權教育政策之研擬及人 權保障觀念之宣導等,監察院能否作成決議,何者可歸屬人權委員會職掌? 何者不宜由人權委員會負責?總統府如仍堅持成立人權委員會,但凡與監察 院職權發生扞格之處,應強烈表達反對的立場,因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成立 ,對監察院絕對是相當嚴重的侵害。 -- 反對黑金 廉政愛民 加速改革 反對黑金 廉政愛民 加速改革 反對黑金 廉政愛民 加速改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2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