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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iftt (內閣制BEST) 看板: politics
標題: 監察院盼人權調查權責與國家人權委員會釐清
時間: Tue Jun 11 21:23:57 2002
中央社 91.06.11
中央社記者黃文宗台北十一日電
監察院發言人、秘書長杜善良指出,監察院依監察法行使職權,有關人權保障
調查權責未來恐與總統府將成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人權調查有競合處,
盼人權調查的權責能釐清,監察院諮詢委員李念祖說,監察院依法執行抑制行
政機關濫權的行為,對保障人權具實際功能。
杜善良表示,依諮詢委員胡佛的發言,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設置在監察院,甚至
廉政署、政風機構及檢察官體系均應納入監察院。
監察院日前針對「如何加強監察權」召開諮詢委員會議,杜善良上午在監察院
會後轉述會議內容時作上述表示。
監察院引用憲法大師謝贏洲的立論說,中華民國設置監察院追究公務人員的失
職責任,如果說,公務人員的失職責任分為行政及刑事責任,其實刑事責任比
行政責任嚴重,但政府怎可能設置一個獨立的院只追究較輕微的行政責任,卻
放過較嚴重的刑事責任呢?這在整個憲政有關監察院的設計上,是解釋不通。
諮詢委員說,依據謝贏洲的立論,可以得知監察院今天對公務人員沒有辦法,
就是因為要等檢察官在刑事偵查完成後,再追究行政責任,如要記過或免職,
也恐已事過境遷、大事化小事,這注定是人民對監察院感到失望的原因之一。
諮詢委員說,監察院應確實做到憲法第九十七條發揮刑事追究的權力、做到國
家人權委員會不能做的權力,或才是加強監察權的實際作為。
監察院憲政小組召集人、監察委員李伸一則具體建議,涉人權行政部分,如人
權教育、人權報告等可歸國家人權委員會,涉人權調查部分則歸監察院,如此
的權限分際應比較明確、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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