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自由時報8/18自由廣場)
分裂一中兩憲
■鄭天恩
民主行動聯盟發起人黃光國,昨天發表「一中兩憲,歐盟經驗」文章,
文中認為,世界上只有一個「華夏的中國」,海峽兩岸則為此一「中國」架構之下,
遵循兩套不同憲法的政府,台灣可以按照「歐盟模式」,
將一部分的「實質主權」讓渡出來,
以使海峽兩岸得以建立一個屬於「中國」概念的共同體,進而促成兩岸統一。
文似理直氣壯,然而深究其中涵義,仍然脫不了為中國張目的本質。
首先,黃光國提到,「反分裂國家法所謂『中國』,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也非中華民國
,而是源自兩千多年前的夏朝」,然而,實際上真是如此嗎?
事實上,在反分裂法的條文中,反覆提出的用語並非「中國」,而是「國家」;
比如說第二條,「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
、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或者最關鍵的第八條(動武條款),
「『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遏止台獨』」;
如果「一個中國」是指「文化、民族的中國」的話,那這個在法條裡要對台灣採取
「必要措施」的「國家」又是什麼?堯舜禹湯的「中國」會對台灣丟飛彈嗎?
所以,根本沒有什麼「文化的中國」意念,反分裂法所指的「中國」只有一個,
就是「國家」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黃光國企圖以文化上模糊的「中國」概念,
為中國的霸道解套,然而「反分裂法」的條文內容,適足以否定此一論點,
黃光國的言論,不過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而已!
黃光國的「一中兩憲」架構中,台灣可以循歐盟的方式,
與中國進行建立「共同體」的談判。
事實上,歐盟的談判必須以「國對國」的方式談判,
各國之間的權利互換乃是一種「對等」的關係,
而各會員國的人民也可以用公投的方式,決定是否遵行某項條文。
今天,在中國完全否定台灣民選政權的合法統治性(黃光國把這歸於「實質主權」)
的情況下,兩岸如何能進行對等的談判?
就算能夠談判,如果台灣人民要以公民複決方式否定談判的內容,中國會同意嗎?
統派一貫「以台灣就中國」的思維,將台灣屈服於中國意志之下,
所以,「一國兩區」也好,「一中兩憲」也好,不論怎樣包裝,
基本上都是把台灣貶低為「地方政府」,以遂行中國強權意志的手段吧!
(作者為青年國是會議北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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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etz (曹錦輝真的好神!!!) 看板: a-bian
標題: Re: [轉錄]分裂一中兩憲
時間: Thu Aug 18 08:01:49 2005
其實原文還有以下兩段,因為篇幅太長被砍掉了,所以補一下好了:
其次,黃光國的「一中兩憲」架構中,臺灣被定位為一個「處於內戰局面
既成事實的地方政府」,並非一個「正常的國家」,這更是大謬不然的論述!
試問,如果臺灣是「地方政府」,那民國三十八年從中華民國分裂出來的中華
人民共和國,豈不更是「內戰中既成事實的地方政府」?如果按照黃光國的
理論,那兩岸的對立變成「兩個地方政府」的對立,請問,「中央政府」在哪裡?
中國會接受自己是「地方政府」、「不完整國家」的談判地位嗎?
所謂的「一中兩憲」還有一個荒謬之處,那就是把國家主權和「憲法」畫
上等號。事實上,主權獨立的國家並不一定擁有憲法,以英國為例,該國實施
民主憲政數百年以來,從未有過一部完整的成文憲法,然而世界上無人能否定
英國的主權。所以,主權不管是獨立、分治或統一,都和憲法沒有必然的關係;
今天黃光國從「兩岸的憲法都主張一個中國」來倒推國家的主權問題,然而,
是先有國家主權才有憲法,而非制定了憲法以後,再強求國家主權與之配套,
黃氏「一中兩憲」的倒推,是既不合邏輯,也欠缺立論依據的!
以上深究了黃光國論述中的謬誤。然而,之所以會產生這樣的謬論,
主要原因在於統派一貫的「以臺灣就中國」思維。在統派的眼中,兩岸關係
的選擇只有一個,就是臺灣屈服於中國的意志之下。所以,「一國兩區」也
好,「一中兩憲」也好,不論怎樣包裝,基本上都是統派把臺灣貶低為「地方
政府」,以遂行中國強權意志的手段。然而,兩千三百萬獨立自主的臺灣人民
既不是統派的工具,更不是中國的奴隸,任何企圖奴役臺灣人民的言論,儘
管包裝的再華麗,都得不到臺灣人民的認同。誠如1992年臺大心理系教授黃
光國先生在《郝語錄》一書中所做的宣誓,「臺灣不應只是大陸同胞無生命的
資產,臺灣有自己的生命與意願」;海峽兩岸的關係,必須以相互尊重為前提。
如果只是喊著「一個中國」,卻對臺灣人民的尊嚴與權利視而不見,那麼,
不管「一中」怎樣「各自表述」,其本質仍然只是野蠻的侵略行為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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