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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mer (^^)》之銘言: :   我所在意的是這個尺度的界限。過去國民政府的時代,我們見到 : 多少因為被按上判亂、幫派、防礙社會秩序這樣罪名,而被冤獄甚至 : 死刑的人。 :   到底警察能做到的尺度在哪裡?今天如果你是阻止這些在連戰進 : 入機場的時候靠近,那我覺得合情合理,然而用認為該民代為滋事份 : 子的理由而不歡迎他進入機場,將他強行驅離(雖然我覺得此人是爛 : 人一個),會不會太過份? :   這就好像對於受刑人出獄後,警方仍然覺得此人有犯罪嫌疑,而 : 對他諸多「照顧」,使他能有自由受限的「特權」一樣。 :   我不知道這樣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否是被允許的,但是我個人覺得 : 這樣怪怪的。 在法律上 警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本來就是概括條款 警察的確是依法行政 完全依照警職法的規定 更何況...有了前一次的前車之鑑 有誰能夠保證不會再發生同樣的事情 在依法行政的則下 若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 那麼就請依規定請求補償 更者可以法提起訴願或行政爭訟 不要在事後不依法律程序處理 又在媒體上無的放矢 這立法卻又不知法的人可以稱的上是立法委員嗎?? 另外對於受刑人出獄後的管理 在之前每個勤區尚有分別列管 對於治安顧慮人口規定勤區警員要定時查訪 而治安顧慮人口有服刑期滿的殺人、販毒的受刑人 或者是通緝在案通緝犯、受特定專業訓練退伍之人民 但是現在這項查訪已經停止施行了 所以您所說的照顧也已經不存在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9.1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