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amer (^^)》之銘言:
: 我所在意的是這個尺度的界限。過去國民政府的時代,我們見到
: 多少因為被按上判亂、幫派、防礙社會秩序這樣罪名,而被冤獄甚至
: 死刑的人。
: 到底警察能做到的尺度在哪裡?今天如果你是阻止這些在連戰進
: 入機場的時候靠近,那我覺得合情合理,然而用認為該民代為滋事份
: 子的理由而不歡迎他進入機場,將他強行驅離(雖然我覺得此人是爛
: 人一個),會不會太過份?
: 這就好像對於受刑人出獄後,警方仍然覺得此人有犯罪嫌疑,而
: 對他諸多「照顧」,使他能有自由受限的「特權」一樣。
: 我不知道這樣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否是被允許的,但是我個人覺得
: 這樣怪怪的。
在法律上 警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本來就是概括條款
警察的確是依法行政 完全依照警職法的規定
更何況...有了前一次的前車之鑑
有誰能夠保證不會再發生同樣的事情
在依法行政的則下 若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
那麼就請依規定請求補償 更者可以法提起訴願或行政爭訟
不要在事後不依法律程序處理 又在媒體上無的放矢
這立法卻又不知法的人可以稱的上是立法委員嗎??
另外對於受刑人出獄後的管理
在之前每個勤區尚有分別列管
對於治安顧慮人口規定勤區警員要定時查訪
而治安顧慮人口有服刑期滿的殺人、販毒的受刑人
或者是通緝在案通緝犯、受特定專業訓練退伍之人民
但是現在這項查訪已經停止施行了
所以您所說的照顧也已經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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