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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03.73.239.169
: 推 JeffyLiaw:這樣講好了,一群人準備抄傢伙對幹的時候, 220.135.177.248 05/04
: 推 JeffyLiaw:警察應該等到開了第一槍之後才制止,還是在 220.135.177.248 05/04
: 推 JeffyLiaw:還沒動手(但在對峙)的時候就驅離現場的人? 220.135.177.248 05/04
: → JeffyLiaw:我個人是傾向後者,因為警察在犯罪偵防上固然 220.135.177.248 05/04
: → JeffyLiaw:是以「有犯罪發生」為前提,但是在行政的角色上 220.135.177.248 05/04
: → JeffyLiaw:警察也有維護社會秩序的義務 220.135.177.248 05/04
: → JeffyLiaw:既然名為「維護社會秩序」,就不能等到事情 220.135.177.248 05/04
: → JeffyLiaw:發生了才介入,否則反而是失職的 220.135.177.248 05/04
: → JeffyLiaw:至於這麼做的依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 220.135.177.248 05/04
: → JeffyLiaw: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應該是足夠的 220.135.177.248 05/04
第十九條 (得為管束之情形)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
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
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
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
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
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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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J大引用的是十九條第四款,當然,若在預設綠營立委426已經有
暴動前科,這次一定也是要來尋仇幹架的,那麼要使用到這一款來管
束那些立委,倒也頗有馬英九「謝謝指教,我們一切依法行政」的味
道,就法條的字面上是可以自圓其說混過去的。但可議之處就在於,
那些綠營立委的「前科」是否是真實的存在? 426那一場是否真的是
那些綠營立委挑起的?
就我一個「一高一低」的小市民觀點,舉牌宣告非法集會,然後進行
驅離,其實就已經足夠達成那些警察這次的任務了。這次管束的動作,
實在很有戒嚴時代的思想犯的味道,在沒有其他佐證的事物下(如手指
虎、虎頭戒、國旗等),警察大人們就私自進行思想檢查、判斷,實在
對台灣人權是一大倒退。
話說,就算是有320~327,410等暴動前科,「我們一切依法行政」的
馬英九市長麾下的警察,也不會在今年319一看到邱毅、王藍、李永萍
等垃圾,就把他們給「管束」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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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沾鍋,閃得快,有事就叫老歐來,
▕ 過雞年,把馬擺,你說雞擺不雞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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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曰:有事歐晉德,無事雞擺馬 原作 grantliao 改編 添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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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enchai 來自: 61.228.175.152 (05/04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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