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effyLiaw:這樣講好了,一群人準備抄傢伙對幹的時候,220.135.177.248 05/04
推 JeffyLiaw:警察應該等到開了第一槍之後才制止,還是在220.135.177.248 05/04
推 JeffyLiaw:還沒動手(但在對峙)的時候就驅離現場的人?220.135.177.248 05/04
→ JeffyLiaw:我個人是傾向後者,因為警察在犯罪偵防上固然220.135.177.248 05/04
→ JeffyLiaw:是以「有犯罪發生」為前提,但是在行政的角色上220.135.177.248 05/04
→ JeffyLiaw:警察也有維護社會秩序的義務220.135.177.248 05/04
→ JeffyLiaw:既然名為「維護社會秩序」,就不能等到事情220.135.177.248 05/04
→ JeffyLiaw:發生了才介入,否則反而是失職的220.135.177.248 05/04
→ JeffyLiaw:至於這麼做的依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220.135.177.248 05/04
→ JeffyLiaw: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應該是足夠的220.135.177.248 05/04
您說的沒錯,我也認為維持社會秩序是正確的。
我所在意的是這個尺度的界限。過去國民政府的時代,我們見到
多少因為被按上判亂、幫派、防礙社會秩序這樣罪名,而被冤獄甚至
死刑的人。
到底警察能做到的尺度在哪裡?今天如果你是阻止這些在連戰進
入機場的時候靠近,那我覺得合情合理,然而用認為該民代為滋事份
子的理由而不歡迎他進入機場,將他強行驅離(雖然我覺得此人是爛
人一個),會不會太過份?
這就好像對於受刑人出獄後,警方仍然覺得此人有犯罪嫌疑,而
對他諸多「照顧」,使他能有自由受限的「特權」一樣。
我不知道這樣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否是被允許的,但是我個人覺得
這樣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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