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DPP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前面左大已經寫的部分,不重複,說幾個部分 我不知道,美國是否稱為 Miranda Rights(米蘭達權利) 就我所知一般通常會稱為 Miranda Rule(米蘭達法則), 至於警察說出來的話一般稱為 Miranda Warnings(米蘭達警語) 不是爭執名稱,但是通常慣用語也許還是可以看一下,這樣看美國新聞比較能夠理解 該CASE為196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U.S.Supreme Court) 解釋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不自證己罪)及第14條(正當法律程序) 所創立的規則 ,但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認為這只是一種預防措施, 避免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及第14條權利被侵犯,Miranda Rule本身並非釋憲法上權利 有興趣可以查詢 :Miranda v. Arizona,384 U.S.436 (1966). 其次,該警語並非在一般巡邏時使用,而是在逮捕時或是將被訊問人控制時使用 聯邦最高法院的用語是 custodial 表示必須是控制被訊問人時才使用 所以一般酒醉臨檢,因為並非逮捕,在美國也不會使用Miranda Warnings 至於前述有人認為說這些話會有危險,其實是誤解, 例如遇到張錫銘,因為警察並沒有控制他,當然也還不需要進行Miranda Warnings 如果已經控制被訊問人,要求警察說幾句話,應該不過份才是!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規定,對於被告的權利尚稱完善, 然而,該條文並不會適用於一般的臨檢,也就是說遇到酒醉駕車這種狀況, 除非警察依現行犯逮捕,否則應該不會先行告知, 另外是,根本還沒酒測,也未必是現行犯,所以也無法先行告知刑訴第95條權利 所以我個人想,問題在於我國的警察巡邏制度根本沒有建立, 因為當時我看到畫面,其實覺得非常不可思議, 因為警察完全沒有防備,也沒有要求該名被盤查人固定位置, 並且防止自己受攻擊的可能性, 這件事該檢討的是警察本身,不過不是 用記過的方式來表現警察有在檢討 因為問題在於我們的警察始終不把制度當成一回事 不過我國的傳媒都不太有思考能力,所以接下來的發展就會被傳媒和政客接著操弄 如果劉姓員警搞不清楚如何處置,說真話,誰都幫不了他 他真正的作法,我建議: 壹、要求警政署迅速建立員警值勤規則 貳、不要找立委,這樣只會提早退休 參、申訴,不要懷疑,如果你不相信制度,那別人怎麼利用制度來幫你 如果他不申訴,只會作實警察自己不守法的片面印象! 一個優良的國家,是建立在優良的人民之上,而優良的人民,是因為他們利用思考處事! -- Keine Strafe ohne gesetz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03.145
JeffyLiaw:推~220.135.177.248 04/22
mysam:強者 政大法研嗎? 211.75.138.95 04/22
lamar:推 61.230.116.131 04/22
VRC174:講的真好,每個爛民代的背後都有一群爛人民 61.64.173.163 04/22
smalloc:推~ 140.114.63.11 04/22
VRC174:人民好自然沒有爛民代! 61.64.173.163 04/22
Lyotard:讚!! 61.228.55.137 04/22
TWCHIEN:大發明家曾說:民主只是一群會投票的驢 59.121.198.121 04/22
ppmp:是的,小的就讀政大法研所!140.119.203.145 04/22
TMWSTW:小吐一下…簽名檔最後的G是不是應該大寫呢?140.112.214.136 04/22
ppmp:應該是大寫G沒錯,因為這句話是我的生日禮物,所以꜠140.119.203.145 04/22
ppmp:所以我一直沒有改它,謝謝你的指正!140.119.203.145 04/22
TMWSTW:抱歉,我不知道那有特殊意義140.112.214.136 04/22
ppmp:不必抱歉啦!因為寫給我的人,沒讀過德文!140.119.203.145 04/22
ppmp:可是他又看見老師在課堂上寫過這句話,所以就抄給我140.119.203.145 04/22
ppmp:因為尊重他的智財權,所以我就沒有改它!140.119.203.145 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