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pmp (再進層樓)
看板a-bian
標題Re: 建立制度的好時機
時間Fri Apr 22 19:45:15 2005
前面左大已經寫的部分,不重複,說幾個部分
我不知道,美國是否稱為 Miranda Rights(米蘭達權利)
就我所知一般通常會稱為 Miranda Rule(米蘭達法則),
至於警察說出來的話一般稱為 Miranda Warnings(米蘭達警語)
不是爭執名稱,但是通常慣用語也許還是可以看一下,這樣看美國新聞比較能夠理解
該CASE為196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U.S.Supreme Court)
解釋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不自證己罪)及第14條(正當法律程序)
所創立的規則 ,但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認為這只是一種預防措施,
避免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及第14條權利被侵犯,Miranda Rule本身並非釋憲法上權利
有興趣可以查詢 :Miranda v. Arizona,384 U.S.436 (1966).
其次,該警語並非在一般巡邏時使用,而是在逮捕時或是將被訊問人控制時使用
聯邦最高法院的用語是 custodial 表示必須是控制被訊問人時才使用
所以一般酒醉臨檢,因為並非逮捕,在美國也不會使用Miranda Warnings
至於前述有人認為說這些話會有危險,其實是誤解,
例如遇到張錫銘,因為警察並沒有控制他,當然也還不需要進行Miranda Warnings
如果已經控制被訊問人,要求警察說幾句話,應該不過份才是!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規定,對於被告的權利尚稱完善,
然而,該條文並不會適用於一般的臨檢,也就是說遇到酒醉駕車這種狀況,
除非警察依現行犯逮捕,否則應該不會先行告知,
另外是,根本還沒酒測,也未必是現行犯,所以也無法先行告知刑訴第95條權利
所以我個人想,問題在於我國的警察巡邏制度根本沒有建立,
因為當時我看到畫面,其實覺得非常不可思議,
因為警察完全沒有防備,也沒有要求該名被盤查人固定位置,
並且防止自己受攻擊的可能性,
這件事該檢討的是警察本身,不過不是 用記過的方式來表現警察有在檢討
因為問題在於我們的警察始終不把制度當成一回事
不過我國的傳媒都不太有思考能力,所以接下來的發展就會被傳媒和政客接著操弄
如果劉姓員警搞不清楚如何處置,說真話,誰都幫不了他
他真正的作法,我建議:
壹、要求警政署迅速建立員警值勤規則
貳、不要找立委,這樣只會提早退休
參、申訴,不要懷疑,如果你不相信制度,那別人怎麼利用制度來幫你
如果他不申訴,只會作實警察自己不守法的片面印象!
一個優良的國家,是建立在優良的人民之上,而優良的人民,是因為他們利用思考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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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ine Strafe ohne geset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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