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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Lee (WaLiLe)》之銘言: : ※ 引述《ppmp (再進層樓)》之銘言: : : 前面左大已經寫的部分,不重複,說幾個部分 : : 我不知道,美國是否稱為 Miranda Rights(米蘭達權利) : : 就我所知一般通常會稱為 Miranda Rule(米蘭達法則), : : 至於警察說出來的話一般稱為 Miranda Warnings(米蘭達警語) : : 不是爭執名稱,但是通常慣用語也許還是可以看一下,這樣看美國新聞比較能夠理解 : : 該CASE為196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U.S.Supreme Court) : : 解釋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不自證己罪)及第14條(正當法律程序) : : 所創立的規則 ,但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認為這只是一種預防措施, : : 避免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及第14條權利被侵犯,Miranda Rule本身並非釋憲法上權利 : : 有興趣可以查詢 :Miranda v. Arizona,384 U.S.436 (1966). : : 其次,該警語並非在一般巡邏時使用,而是在逮捕時或是將被訊問人控制時使用 : : 聯邦最高法院的用語是 custodial 表示必須是控制被訊問人時才使用 : : 所以一般酒醉臨檢,因為並非逮捕,在美國也不會使用Miranda Warnings : : 至於前述有人認為說這些話會有危險,其實是誤解, : : 例如遇到張錫銘,因為警察並沒有控制他,當然也還不需要進行Miranda Warnings : : 如果已經控制被訊問人,要求警察說幾句話,應該不過份才是! : :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規定,對於被告的權利尚稱完善, : : 然而,該條文並不會適用於一般的臨檢,也就是說遇到酒醉駕車這種狀況, : : 除非警察依現行犯逮捕,否則應該不會先行告知, : : 另外是,根本還沒酒測,也未必是現行犯,所以也無法先行告知刑訴第95條權利 : : 所以我個人想,問題在於我國的警察巡邏制度根本沒有建立, : : 因為當時我看到畫面,其實覺得非常不可思議, : : 因為警察完全沒有防備,也沒有要求該名被盤查人固定位置, : : 並且防止自己受攻擊的可能性, : : 這件事該檢討的是警察本身,不過不是 用記過的方式來表現警察有在檢討 : : 因為問題在於我們的警察始終不把制度當成一回事 : : 不過我國的傳媒都不太有思考能力,所以接下來的發展就會被傳媒和政客接著操弄 : : 如果劉姓員警搞不清楚如何處置,說真話,誰都幫不了他 : : 他真正的作法,我建議: : : 壹、要求警政署迅速建立員警值勤規則 : : 貳、不要找立委,這樣只會提早退休 : : 參、申訴,不要懷疑,如果你不相信制度,那別人怎麼利用制度來幫你 : : 如果他不申訴,只會作實警察自己不守法的片面印象! : : 一個優良的國家,是建立在優良的人民之上,而優良的人民,是因為他們利用思考處事! : 在台灣這很難吧!! : 要求被盤查人固定一個位置?那如果被盤查人違反了呢? : 要像美國警察一樣開槍自衛嗎? : 我基本上支持被盤查人要固定一個位置不動 : 至少對警察來說也是一種保護 : 但台灣的警察開槍擊斃拒捕逃逸的嫌犯 : 家屬就要告上法院了(無知的台灣人) : 警察怎麼去執行這樣的工作? : 不然就落實之前謝長廷還在當市長的時候對高雄市警察講的 : 感覺自己有危險就開槍不要怕 : 有事上法院市府負責 : 我是贊成放寬警察用槍權限 : 畢竟這對警察來說是一種保護 : 可以減低警察執勤時的傷亡率 : 但台灣一堆無知的群眾 : 加上靠選票過活的立委.... : 我不太相信能立法成功 : 就算立了法 : 短期之內以台灣人"白目"的天性 : 恐怕短期內要死很多人 : 然後到時候又一堆家屬開始哀哀叫.... : 那些沒水準的立委會怎樣做就不知道了 : 總而言之 : 一切都是台灣人不守法習慣了 大家都知道很難,所以更要做,因為進步在於挑戰,這不是場面話,因為我不是政客! 其實對於警察如何管制被盤查人,這種事本身並不困難, 難的是警察要不要做,而非人民配不配合,重點更不在要不要放寬槍械的使用 一般的臨檢,本來使用槍械的機會就不會太多,除非你要搞獵龍專案 在美國,一般臨檢,警察會先要求被盤查人,安坐在車內, 之後,請他左手放在方向盤上,右手在提出證件, 重點:整個過程警察根本不會走到被盤查人的前方,而是在駕駛座的左後方 有沒有發現,當被盤查人提出證件時,其左右手 是交叉的,不容易再運作取得攻擊物品 如果警察發現有危險,只要立即向後退開,或是直接向前攻擊, 可以阻擋歹徒約十五秒的立即攻擊,十五秒對一個有受訓練的警員而言 應該已經可以做安全上的措施,保括攻擊 這就是先發攻擊的真義,確定發現危險才能先發攻擊 然而我們的警察一向是站在駕駛座的左前方,有的更扯直接站在車子前, 如果沒有危險這才有奇怪, 安全必須自己創造,危險才是別人帶給你的! 至於立法,其實沒想像中那麼困難,我們缺的是民氣, 只要劉姓警員訴求正確,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契機! 刑法修正條文,一擺將近二十年,結果莫名其妙通過一堆不知所云的條文, 因為立委也要在會期終了交差!這不是個別立委的事情,是政黨的運作 我的意見是,臺灣警察要先弄清楚什麼是安全,而非向民眾要求一個安全的環境 因為他面對的是潛在的行為人, 如果警察不自力自強,以後民眾更不耍警察,那就更難教育了 其實臺灣媒體傳播的力量很快,如果善加利用, 正確的受臨檢方式,也是可以很快傳導給大家, 家父是一位鄉下得阿伯,他看新聞也知道出門要戴安全帽, 也知道坐汽車前座要 繫上安全帶, 最後,如果臺灣警察可以改善績效(積點)制度,那才是真正解決問題的契機! -- Keine Strafe ohne gesetz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03.145
Marino:50年後 大概會再出現相同的文章吧~ 61.228.33.202 04/22
VRC174:民氣,所以需要適度的操弄! 61.62.72.53 04/23